《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大幅减少合并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财政部采取了哪些措施完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下一步有哪些具体考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局长周石平在9月10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类。财政部注重顶层设计,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强化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分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下一步,财政部将进一步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一是对因政策到期、政策调整、绩效低下等原因而没有必要继续保留的专项予以取消;对属于“小、散、乱”,效用不明显,以及用于纯竞争性领域的专项予以取消;对因价格改革、宏观调控等原因配套出台的竞争性领域专项,明确执行期限,后期实行退坡政策,到期后予以取消。
赖永添表示,对于属于中央委托事权的项目,可由中央本级组织实施的、原则上列入中央本级支出;属于地方事务的项目,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三是保留中央地方共同事权项目、少量中央委托项目,以及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项目,并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四是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予以整合,并设定每个方向或领域的专项个数上限。五是取消地方资金配套,中央委托事权要足额安排资金,原则上不得要求地方资金配套;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专项,要明确分担标准或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