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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发布会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广记者提问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18-06-28   来源:国新网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8年6月28日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民四庭庭长、第一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张勇健介绍《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广记者:
  能否具体介绍一下国际商事法庭受案范围以及如何界定国际商事案件?

  刘贵祥:
  根据我们最近要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际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四大类:第一类,当事人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国际商事案件。当然,当事人协议选择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第二类,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但是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且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准许的。第三类,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纠纷。第四类,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内进行仲裁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国际商事法庭进行财产保全或者申请撤裁或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主要是这四类。

  刚才这位记者提到如何界定国际商事案件,应该把握两个尺度。第一个尺度,它是民商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第二个尺度,它要具有涉外因素,所谓涉外因素,举例说,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另外一方当事人的经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域外,还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另外,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具有这样的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都属于我们所界定的国际商事案件。在这里想特别向各位记者说明的一点,我们排除了另外两类情况,一类是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或投资争端;一类是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这两类按照现有国际上的争端解决规则来解决。

[责任编辑:刘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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