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6年7月7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胡祖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介绍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我们看到《意见》中提出审查之后具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是不得出台的,或者说要调整到符合标准后再出台。但是我们也看到,也有一些例外的规定,这些例外的规定是出于怎样的考虑?确定例外的依据是什么?这个例外的规定的出台会不会为部门不做公平竞争的审查开了口子?谢谢。
胡祖才:
这次《意见》不仅正面明确提出来对妨碍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不能出台,实际上采取了原则禁止的态度。我们的用词可以看出来,都是“不得”,18个“不得”。目的是要给市场传递明确的信号,或者说对政府的行为要有明确规范的标准,对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措施,就是要予以纠正,要禁止出台,所以这个是明确的。
同时,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些政策措施难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当为这些政策留出实施的空间,这也是国际的惯例。
所以,《意见》主要明确了四种例外情形:一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二是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目的。三是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这四类情况就可以例外,还是可以实施的。
《意见》还提出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要说明限制竞争对限制政策是不可或缺的,就是你讲的要防止例外情形的滥用。实施例外政策,要符合前面的四个情形,要作出说明,不能简单套用,要说明是不可或缺的,也就是不得不这么做,必须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二是政策措施不会严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就是说,它不会对市场整体竞争产生严重影响,这实际也是给了一个明确的要求。我们还规定,对上述政策措施实施的效果要进行逐年评估,按例外规定实施以后,判别实施效果到底怎么样,要进行逐年评估,对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要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实施例外政策是有监督的。总体来说,《意见》既为实施例外情形留出了空间,同时也为防止滥用例外情形,建立了相应的评估和监督机制。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