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6日10:00,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电视电话会议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检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的有关情况。

发布会现场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的有关情况。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袁其国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周伟副厅长,我是新闻发言人肖玮。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有两项议程,首先,我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然后,请各位记者提问。下面我先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
大家知道,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我国经历了2003年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施行和2014年全面推进等四个阶段。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写入刑事立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
伴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也应运而生。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做好检察环节的社区矫正工作,为推进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从根本上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
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一直是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所重点关注的问题。近年来,一些地方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视不够,对社区服刑人员没有依法交付执行和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加之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性加大,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问题有所反弹,虚管问题也日益凸显,对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造成一定影响。有的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后继续违法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也对此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新要求,保障刑罚执行公平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决定,自今年4月中旬至7月中旬,在全国检察机关集中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
这次专项检察活动为期三个月,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查清当前社区服刑人员的底数以及刑罚执行的基本情况,核查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虚管等问题,严厉打击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依法查办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体制机制,促进社区矫正活动依法、公正、规范进行。
这次专项检察活动将通过核查摸底实现“四清”,即:社区服刑人员的底数清;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虚管的情况清;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的情况清;社区服刑人员刑罚变更执行违法的情况清。
在内部,检察机关要对掌握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清理、核对、建立台账,查明基本情况和底数。在外部,检察机关要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执行机关协调沟通,把检察机关掌握的社区服刑人员名单与执行机关掌握的名单逐人进行对比,查明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情况及其原因。
检察机关要采取多方法、多渠道,核查了解执行机关在管理教育活动中是否存在有列管无监管的或者不到位的虚管问题。检察机关还要对现有的社区服刑人员刑罚变更执行情况进行核查,逐人、逐项记录台账。特别是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要逐人见面,重点检察刑罚执行机关落实《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要求的“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强化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监督。
对于核查摸底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将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整改。对于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例如社区服刑人员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整改;对于发现的脱管、漏管和虚管问题,要分析原因,厘清责任主体,依法监督有关机关及时纠正整改;对于发现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符合收监执行法定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要依法监督收监执行;在开展核查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以及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要注意发现有关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线索,既要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也要深挖背后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
各级检察机关要把这次专项检察活动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推动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要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创新意识,注意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体制机制。特别是要主动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核查摸底、纠正整改、完善制度等工作,共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要以依法开展专项检察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体制机制,推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重心由专项检察向日常检察转移,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各个执法环节的检察监督,努力为推动平安中国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检察机关做好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理解、关心和支持。检察机关将积极拓宽渠道,加强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互动,欢迎媒体朋友积极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等问题以及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欢迎媒体朋友及时向当地检察机关提供。
我要通报的情况就是这些,下面请各位记者提问。
请中国日报记者提问。
中国日报记者:
谢谢新闻发言人。我的问题是,针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问题,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积极有效措施?下一步工作重点在哪里?
袁其国:
首先,我代表刑事执行检察厅向各位记者朋友问好,对于大家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表示感谢。去年8月26日,也是在这个地方,我就我们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回答了一些记者提出的问题。今年1月,我们的监所检察厅正式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我们更名后的第一场新闻发布会。
对于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刚才新闻发言人已经介绍了,我再补充一下,随着我们厅的更名,工作职能也发生了改变,增加了许多新的职能,而且,这些职能大多是不在监所里的监督,是在大墙外的法律监督,如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等等。今年的新闻发布会主要是针对大墙以外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对媒体朋友刚才的提问,请我们周伟副厅长来回答。
周伟:
为积极做好社区矫正环节中的法律监督工作,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抓,一是成立了专门的刑事监外执行检察部门。二是我们对社区矫正工作,制订和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应制度规范。三是为了突出监督在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尤其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脱管漏管问题,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检察活动。四是通过专项检察活动,我们将这项工作纳入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之中,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会同各级社区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对这个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2003年我国社区矫正开始试点以来,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做好检察环节的社区矫正工作。200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最近经中央编办批准,已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印发《关于加强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意见》,把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问题作为监外执行检察的重点。为进一步督促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问题,以确保刑罚的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于2006年2月在天津、辽宁、湖北、广东、重庆、甘肃等六省市部署开展核查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问题专项检察活动试点工作。
接着,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7年6月至2008年初联合组织开展了全国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取得了较好成效,得到中央领导的肯定。2007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大了对脱管、漏管问题的监督力度。
2009年6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将核查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纳入社会治安综治考评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共同负责。至此,核查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不但是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而且成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平台。2009年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组织各级检察机关对核查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切入点,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效地推动了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健康发展,保证了社区矫正依法顺利进行。
这次专项检察活动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通过核查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情况,进一步查明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时进行清理纠正,从而督促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机关进一步解决对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执行、监督管理不力的问题。
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采取以下几点对策,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一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底数及脱管、漏管情况,认真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督促纠正监外罪犯脱管、漏管现象,从而督促执行机关进一步解决对监外罪犯监督管理矫正不力的问题。
二是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推动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数据动态共享。促进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落实,保证国家刑罚的正确执行。
三是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检察制度,规范和强化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通过这次专项检察活动,检察机关将总结经验,对正在调研起草的有关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文件予以修改和完善,尽快颁布实施。从而在工作体制机制上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准确把握职责定位和工作要求,把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实现工作日常化、规范化的新常态,推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四是加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力度,发现有关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查处。
肖玮:
请继续提问。
上海法治天地记者:
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虚管是什么含义,有什么危害?发生在哪些环节?相关部门管理存在哪些漏洞?
袁其国:
这个问题提的很好。脱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擅自脱离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因此,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发生在执行机关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之后,已经开始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管理环节。漏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执行脱节,执行机关未将服刑人员列入监督管理。因此,社区服刑人员漏管发生在有关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看守所)的刑罚交付执行环节。虚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已经被列入监督管理,但是执行机关没有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者监督管理不到位。总之,脱管,就是这个人“不见了”,漏管就是在名单当中没有这个人,或者换句话说,叫没见到人,虚管就是不管。这三个“管”,是造成我们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次新闻发布会,我们还会给大家公布四个案例,都是与脱管、漏管以及虚管有关,比如浙江假释罪犯李增良抢劫致人死亡案,就是典型的脱管。河北假释罪犯朱峻峰又犯罪案也是脱管,河南缓刑罪犯武威故意杀人案,是漏管的表现。北京保外就医罪犯石文胜又犯罪案也是脱管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有的社区矫正机构对其所矫正的对象居然不知道,这就属于典型的虚管问题,值得我们大家注意。
社区服刑人员和在监狱里服刑人员,只是服刑的场所不同而已,他们本质上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就是罪犯。社区服刑人员与在监狱里服刑的人员有两个方面没有改变,第一,罪犯的身份没有改变;第二,依法接受教育改造监督管理的义务没有改变。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不断发生脱管、漏管和虚管现象,对我国的刑罚有极大的负面影响,刑法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及司法的公信力受到影响。而这也是给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提供了机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了重大的隐患。
从上面说的两个意义上来讲,我们必须关注这个问题。今年4月13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这个《意见》中也强调,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所以,我们开展这个专项活动,就是一方面回应人民群众对我们工作新要求和新期待,另一方面,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同时也是为了依法履行我们应尽的职责,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造成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原因是复杂的,有法律文书交付脱节的问题,有社区服刑人员交付脱节的问题,也有执行机关履行责任不到位的问题。为了向大家解释地更清楚,我把司法实践中由于有关机关工作中存在问题,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主要情形以列举的方式予以说明。
一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交付执行法律文书,且未将罪犯交付执行,致使漏管的。二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在交付执行时,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漏管的。三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应接收而未接收,致使漏管的。四是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司法行政机关也未及时组织查找,致使漏管的。
五是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未将其押送至居住地并办理交接,致使漏管的。六是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未通知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到庭办理交接手续,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接到通知后未到庭办理交接手续,致使漏管的。七是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司法行政机关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其未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管,致使其脱管的。八是司法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批准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致使其脱管的。
九是司法行政机关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活动情况,未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其脱管的。十是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未依法采取警告、提请给予治安处罚、提出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等处置措施,致使其脱管的。十一是法院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批准、决定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逃跑的,司法行政机关没有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追逃,或者公安机关接到司法行政机关通知后没有追逃,致使应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脱逃的。十二是其他原因造成脱管、漏管的。
对于上面提到的这些问题,从这个意义上看,我们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是非常有意义的。
肖玮:
请继续提问。
人民日报记者:
目前,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监管系统间的信息共享系统建设情况如何?是否已经实现了对监管信息的实时查询?
袁其国:
信息技术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有机结合,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方式、手段和工作机制的重大变革,对于规范监督程序,强化监督职能,提高监督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推进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推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信息化建设,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探索应用各地“政务网”平台或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罪犯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通过这些信息平台的建设,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基本实现了社区服刑人员基础数据和工作情况在网上流转衔接,基本做到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及时。这些探索主要是在基层检察机关开展。目前,中央层面和大多数省级层面的信息共享平台还尚未建立。
二是推进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开发。实现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信息化,需要开发与其相适应、相配套的业务应用系统。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原则,作出了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应用软件统一的决策部署。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信息化建设也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刑事执行检察(包含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业务需求已经报送研发部门,相关应用软件正在研发过程中。
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与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建立了相关信息通报制度。通过交流信息,核对基础数据,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2013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基础数据专项调查活动,强化了信息数据在工作中的应用,促进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取得了良好效果。
四是通过培训使信息化真正发挥作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深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信息化是我们下一步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重要平台,我们将坚持不懈地把这件事抓紧抓好。
肖玮:
请继续提问。
法治中国记者:
根据今年的最高检的报告,去年开展的“减、假、暂”专项检察活动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那么今年在这一方面的工作力度如何?
袁其国:
我想用四组数据来说明,第一组是收监了一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共监督收监2244人,其中原厅局级以上121人;第二组是纠正了一批违法减刑假释案件,共监督法院撤销减刑裁定60件,撤销假释裁定15件;第三组是发现了一批违法案件线索,一共发现850件,通过各个渠道,有群众举报,也有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第四组是查办了一批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共213件252人。
通过这四组数据,大家就能清楚专项活动的成绩有多大。除此之外,我们去年还出台了三个规定,《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凡是厅局级以上的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去年有一些案件的罪犯已经减刑或假释了,但我们通过审查发现有问题,要求他们重新复查。
肖玮:
还有一个规定是,专项检察活动期间,最高检与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卫计委联合出台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减假暂监督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于规范和限制暂予监外执行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袁其国:
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抓好这些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第一,组织工作组对几个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调研。今年4月初,我们派出几个工作组对去年制定的几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主要掌握各地落实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困难与阻碍,以及下一步整改方案及措施等。目前调研工作已经结束,我们正在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将进一步研究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我们与我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解决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三,进一步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制度,推动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开发应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流程软件,推动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探索推广出席减刑假释法庭标准化模式。
特别要给大家介绍的是,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扩大专项检察活动成果。在专项检察活动中,全国检察机关在发现违法,纠正查处的过程中发现了850件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目前,我们正在着手对这些案件线索进行分析和排查,指导各地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徇私舞弊减假暂案件的查办力度,以扩大专项检察活动的成果。
肖玮:
请继续提问。
环球时报记者:
关于脱管、虚管、漏管的问题到底有多少?
袁其国:
这正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现在各地的统计方法不尽相同,所以在专项活动中我们首先要把底数搞清楚,这个问题我现在还很难给出答案。
肖玮:
请继续提问。
新华网记者:
这次专项检察活动是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中存在的哪些问题而开展的?预计会取得什么样的效果?
周伟:
脱管和漏管的问题,我前面已经介绍了。2006年搞了一次六省、市的专项检察活动,2007年、2008年中央五部门联合搞了一个协议,我们开始部署检察机关关于脱管、漏管的问题,这个问题现在正逐步规范。关于您提到的第一个问题,脱管、漏管、虚管针对的人员,我们主要针对五种人员: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还有一个是在监狱服刑阶段的假释。
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前,以及在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按照法律规定,上述五种人员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的。随着这两部基本法的修改和完善,这部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的职责,从法律上由过去的公安机关转移到社区矫正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履行着对社区矫正的职责,这五种人罪犯身份没有变,在社区进行矫正实际上就是在社区进行服刑,跟监狱地点不一样,但还是在服刑。
社区矫正要取得成果,除了我们执法机关积极作为外,还需要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关于专项检察活动预计取得的效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检察机关掌握的全国社区服刑人员底数和“脱管、漏管数”更加准确。二是集中清理纠正一批社区服刑人员的脱管、漏管和虚管问题。三是依法惩治一批在社区服刑期间重新违法犯罪的罪犯。四是查办一些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五是通过专项检察活动,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六是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适时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准确把握职责定位和工作要求,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实现工作日常化、规范化的新常态,推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肖玮:
我们最后再回答一个问题,请记者提问。
农民日报记者:
看了刚才提供的典型案例后,我想问一下两位厅长,在广大农村地区,脱管、漏管现象占的比例相对高一些。这个专项检察对广大农村地区有没有一些针对性的要求和做法?
袁其国:
中国很大一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分布在农村,农村地区社区矫正机构较不健全,人力物力不足,脱管漏管现象更为突出,此次专项活动也很关注这个问题。希望各部门更加重视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给予更大支持和保障。
在此,我借这个机会呼吁,党和政府要关注农村的社区服刑人员情况,真真切切地向基层倾斜,把基层社区矫正工作重视起来,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我们通过这次专项检察活动,也为下一步在这方面出台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肖玮: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