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答记者问
教育活动进一步在检察机关确立了重程序、重证据、重人权和公正、文明、严格执法等观念
记者: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高检院作出这样的部署,其出发点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这项活动目前取得了哪些成效?
贾春旺: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是高检院经过反复研究作出的一项决定。十六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对于检察机关来说,维护公平正义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我们在自身的执法活动中必须以公平正义为根本标准和最高要求;另一方面,还要通过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促进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检察机关要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大力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强化法律监督与维护公平正义是手段和目标的关系,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根本目标,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实现这个目标的根本途径。
为了使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信念深入广大检察干警的心中,为新时期的各项检察工作提供强大动力,我们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这样一个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的教育活动。我们确定,这次教育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主线,以解决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为重点,力求达到以下三个目标:进一步深化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增强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牢固确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观念;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增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意识;进一步规范执法活动,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推动队伍建设和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这项教育活动从5月份开始,经过学习提高、组织讨论、查摆问题等几个阶段,目前各地已经进入整改建制阶段,进展比较顺利,在一些方面已初见成效。广大检察干警进一步加深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认识和理解,查找出了在队伍建设和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通过深入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思想上、观念上和制度上的原因,进一步确立了重程序、重证据、重人权和公正、文明、严格执法等执法观念,明确了整改的重点和方向,为教育活动的深入推进打下了良好基础。同时,教育活动也促进了检察业务工作的发展,今年以来检察机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查办职务犯罪和诉讼监督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了新的提高。
采取有力措施,严防办错案,严防放纵犯罪,严防伤及无辜
记者:您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后,强调要围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明确提出要把这作为新时期检察工作总的要求,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贾春旺:今年是完成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各项任务的第一年,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开局之年。如何紧密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对近几年的检察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也对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出了不少建议和意见。这些意见和建议,归根到底都是要求检察机关更加充分地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更加有力地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前不久刚刚闭幕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对于全面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这两个重要文件中许多精神都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都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关键也是要立足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为实现全会确定的各项任务作出应有贡献。由此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无论是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完成好肩负的历史使命,还是顺应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呼声,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最根本的都是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因此,我们必须始终抓住依法履行职能这个关键,把推进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加大工作力度上,这是其一。
在提出加大工作力度的同时,我们还强调要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为什么呢?我在政法机关工作了近二十年,深刻感受到办案质量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要视办案质量为生命线。应该说,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办案质量问题是重视的,采取了不少措施,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不断提高,但当前在执法中办案质量不高的情况仍然存在。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我常和检察机关的同志说,必须确保在检察环节不发生错案,不能认为99%的案子办对了,只有个别案子出了问题就情有原。打一个形象的比喻,航空公司安全飞行了一千次、一万次,但只要有一次坠机事故,就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一个案子搞错了,也会给当事人和他们的亲属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当事人和群众就难以原谅我们,我们自己更不能原谅自己。严格地讲,办错案,既不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与党的十六大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格格不入,也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不相称。因此,我们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建设司法文明和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放到突出位置来抓,采取有力措施,严防办错案,严防放纵犯罪,严防伤及无辜。所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检察工作,就是要持之以恒地贯彻这个总的要求,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力争年内立案、起诉一批大案要案
记者:依法惩治职务犯罪是检察工作的重点。最近您表示,下半年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力争在年内立案、起诉一批大案要案,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吗?
贾春旺: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以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查办了一大批职务犯罪案件,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今年1到9月,全国检察机关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759件,其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大案905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2189人。特别是查办大案数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数上升。办案质量也有了较大提高,出现了侦结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上升,撤案率、不起诉率明显下降的良好势头。
我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轨和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特别是管理体制、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健全,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还没有完全得到有效的规范和约束,客观上存在权力介入市场滋生腐败的条件。从当前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一些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还相当严重,而且出现了不少新的情况,如犯罪数额上百万、上千万元的案件屡有发生,犯罪手段智能化和隐蔽性增强,有准备的携款潜逃现象增多,等等,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对腐败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证,必须贯穿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新的形势对反贪污贿赂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把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做到工作不能放松,势头不能减弱。
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是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必须坚持的。近年来,我们始终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重点指向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突出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经济管理部门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取得了明显成效。高检院在部署下半年工作时,强调要继续坚持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特别是要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案件、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的犯罪案件作为重中之重,力争在年内立案、起诉一批大案要案。为保证查办大案要案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采取了几项措施。一是加快省、市两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上下一体、指挥协调有力的侦查指挥和协作机制,强化对办案工作的组织指挥,使这项工作机制在突破大案要案、办理跨地区案件、排除办案阻力方面发挥更加明显的作用。二是围绕提高侦查水平,以增强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能力为重点,提高运用现代科技的水平,积极探索加强侦查工作的新路子。三是针对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增多的现象,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拓宽境外缉捕的渠道和途径,决不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同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探索完善防范犯罪嫌疑人外逃和向境外转移赃款的监控机制。
在加大工作力度的同时,我们高度重视并下大力提高办案质量。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侦查对象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必须更加强调打击的准确性,必须更加讲究刑事政策,注重办案质量,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使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在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时,我们还要按照十六大关于标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要求,立足检察职能,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结合办案研究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认真研究发案原因和规律,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科学预测职务犯罪变化的趋势,向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预防对策,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漏洞,建议和帮助有关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同金融证券、海关、国有企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联系与配合,依靠各界的力量,共同做好系统预防工作,努力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超期羁押集中反映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执法观念、执法水平、执法效率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记者:从5月份以来,全国检察系统开展了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同时加大了对公安机关和法院办案阶段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的监督力度。这项工作进展情况如何?您是怎么看待这项工作的意义的?
贾春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大诉讼监督工作的力度,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在加强经常性监督工作的同时,开展了清理超期羁押、清理服刑人员申诉、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以及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几个专项监督活动,目的是要抓住当前诉讼活动中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进行监督纠正,取得明显效果,带动整个诉讼监督工作的发展,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法定期限进行羁押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都不同程度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而且是屡禁不止,边清边超,前清后超,已成为困扰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顽疾。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首先必须自己严格执法。所以在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中,我们要求检察机关要从自身做起,解决好自身办案环节的超期羁押问题。为此,我们在超期羁押专项清理行动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超期羁押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了超期羁押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加强了现场检查督办和情况通报,对重点地区派出专项检查工作组进行检查督办,对专项清理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制和半月通报制;实行了领导责任制和办案责任制,对发生新的超期羁押实行一票否决,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了检察机关内部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等各个相关部门的监督制约机制。到7月底,检察环节的超期羁押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同时,在中央领导的重视和其他政法机关的支持下,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积极督促、配合其他司法机关清理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目前,各部门都提出了解决超羁押问题的措施并在认真组织落实,有的还列出了限期解决的时间表,可以说,超期羁押专项清理行动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果。
从超期羁押屡禁不止看,它是顽症;但从这次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的成效看,它并非绝症。关键是要把执法为民、严格执法真正落实在具体工作上,下大的决心,采取过硬的措施,建立有效的机制。这次超期羁押清理工作只是有了一个良好的开局,要从根本上杜绝超期羁押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特别是要重视解决好“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问题。对此,要建立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制定防止和预防检察工作中超期羁押的规定以及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办法,并坚持实行超期羁押举报制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预防和制止超期羁押问题的发生。
至于谈到超期羁押专项清理这项工作的意义,我看最根本的就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公正执法,保障人权。严格公正执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司法文明的应有之义,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特别是继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后,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又建议在宪法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这对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在群众反映一些执法、司法人员在办案中不重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实体、轻程序,超期羁押就是一个典型表现,它集中反映了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执法观念、执法水平、执法效率等许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这次超期羁押清理工作之所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本身就能反映出近年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成果,反映出各方面对建设司法文明的决心和信心。因此,解决好超期羁押问题,对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司法机关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提高,树立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增加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都具有积极作用,其意义是深远的。
对现行检察体制中不符合形势发展的内容进行变革,突破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记者:我们注意到,您到高检院工作以后,非常重视检察体制改革的问题,高检院为此专门召开理论研讨会进行深入探讨。在您看来,检察工作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推进检察体制改革要从哪些方面入手?
贾春旺:为了贯彻落实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进一步推动检察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我们围绕检察改革对检察工作和检察体制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我们认为,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为指导,适应我国政权性质和政治体制,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的需要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一制度包含着我国在司法工作中形成的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也是有其自身优势和强大生命力的。在“文革”动乱中检察机关被撤销,我们国家曾饱尝了权力失去监督之苦。检察机关恢复重建20多年来,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法治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检察工作在一些方面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存在的问题,有的是由于缺乏良好的执法环境、执法条件和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有的是一些检察机关在工作中没有依法、严格、充分、正确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造成的,也有的与检察体制、诉讼机制乃至整个司法体制不够完善有关系。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完善检察体制,就是要对现行检察体制中不符合形势发展的内容进行变革,突破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障碍,通过深化改革逐步解决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保障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的作用。中央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突出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要把加强监督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保证司法部门的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为了落实中央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检察体制改革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完善刑事诉讼监督程序,增强刑事诉讼监督效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目前,检察机关缺乏了解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机制和渠道,对刑事诉讼中的一些违法情况难以及时发现和进行监督,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比较软弱。这些都制约着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职能,需要赋予检察机关掌握执法情况的必要途径,增强检察机关发现执法中违法犯罪问题的能力,同时要完善诉讼程序,强化监督的手段,增强监督的效力。
二是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当前,人民群众对民事行政诉讼中裁判不公问题的反映比较强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要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的呼声也比较高。但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面临不少困难,主要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现有的一些规定不够科学,导致实践中对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等问题长期存在较大分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监督效果不理想。同时,少数检察机关也存在执法不够统一,工作不够规范,以及抗诉质量不高等问题。所以,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方式,通过加强法律监督促进公正裁判,更好地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加强对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具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性质,与侦查机关对一般刑事案件所进行的侦查具有质的区别。特别是对执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监督,更是对诉讼活动实行强有力的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实践表明,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职务犯罪,执法人员的职务犯罪必然造成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必须与查办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清除执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这是检察工作多年来积累的一条重要经验。因此,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法律监督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是适宜的。目前,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对少数检察机关存在的办案力度不够、质量不高和滥用侦查权的现象,社会各界意见比较多。为了解决好这一问题,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当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完善侦查手段和程序,理顺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有效地行使侦查权;同时,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和制约,特别是要强化外部监督制约,拓宽接受外部监督的途径,以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
四是完善检察官管理体制。目前,我国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够高,执法观念和执法水平还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要提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必须切实落实检察官法,健全检察官管理体制,重点要建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健全检察官职业准入和培训制度,实现依法科学管理,推进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五是完善检察领导体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目前在实践中这一体制没有完全落实,主要是由于干部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体制不顺,使检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受到削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检察权地方化,不能有效克服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特别是由于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经费困难的问题突出,利益驱动、为钱办案等现象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改革检察机关的干部和经费管理体制,落实宪法关于检察领导体制的规定,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六大作出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是我们党和国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大任务。高检院对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体制改革十分重视,成立了专门的司法体制改革研究小组,先后召开了一些研讨会和论证会,就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检察体制改革涉及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研究,并积极提出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建议。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一项改革措施的推行可能涉及多个部门,有的还涉及法律的修改,所以需要审慎研究论证,稳步实施。同时,我们也强调,检察改革不能等待观望,对不涉及修改法律,又符合中央要求和人民群众利益,有利于社会安宁、有利于发展、有利于廉政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要积极探索从机制上进行改革。目前,高检院正在研究一系列强化法律监督、规范自身执法活动的改革措施,包括探索完善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外部监督机制、建立防止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等等,目的就是要通过改革更好地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是法制建设得以充分发展和不断完善的根本原因
记者:从1985年担任国家安全部部长以来,您在政法机关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已有18个年头,可以说亲身经历了我们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关键时期。您最深的感受是什么?
贾春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得到长足的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有效地调节了社会矛盾,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回顾这些年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我深刻地感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是法制建设得以充分发展和不断完善的根本原因。法制建设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力保障,又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不断推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不断迈上新的台阶、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的大背景下取得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社会全面进步的情况下取得的,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围绕着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推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取得的。因此,法制建设的成就,既充分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现实要求,又以这些年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为基础。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推进,没有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丰硕成果,就不可能有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
回顾这些年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我还深刻地感到,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制得以充分发展和不断完善的根本保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认真总结“文革”期间民主遭践踏、法制遭破坏的惨痛教训,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一项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把我国政治建设和发展逐步落实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上来。党的领导体现在法制建设的全部过程,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并通过党组织的卓越工作和党员的模范作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离不开我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各项方针政策的正确指引,离不开我们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的充分发挥。没有党的正确领导,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发展,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回顾这些年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我们更能得出这样的结论:虽然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但只要在党的领导下,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宏伟目标,继承和发扬这些年民主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积极而稳妥地进行司法改革,坚持和推进依法治国,就一定能更好地发挥法制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繁荣富强,实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前进。(马克思主义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