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为了进一步了解新时期我省城乡家庭现状,认识其结构类型,探讨其功能作用,分析其存在问题,把握其规律性特征,更好地推进我省和谐社会的构建,最近湖北省妇联、湖北省社科院、湖北省文明办组成课题组在全省城乡进行了万户家庭抽样调查。在认真分析调查结果后,课题组对全省城乡的家庭建设和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的深化,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希望能对构建“和谐家庭”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要重视加强家庭功能建设
(1)学习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世界各国在推进国家现代化发展进程中,无不将家庭建设放在重要地位。他们家庭建设的经验和教训都向我们发出警示,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以家庭为基础;反之,家庭的存在与发展又以社会为前提。任何国家和民族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忽略家庭功能建设。正是由于上述的经验教训,很多国家都将家庭建设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并成立有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家庭功能建设的指导、规划、调查和协调。
(2)建立完善促进家庭建设的公共政策。一是要明确建设责任,使家庭建设在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中有地位,列入工作日程。由于家庭建设是一项重大的民生问题,它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民间或群团组织的社会性宣传活动中。有许多家庭建设问题的解决,已经超出了这些组织能力和权限所及的范围。这也是我省当前家庭问题不断凸现,社会后果日趋严重的重要原因。二是要突出建设重点。当前在我省,家庭建设的重点,是帮助提高家庭收入水平、强化家庭成员的角色意识和主要成员的家庭责任、提升家庭成员的家庭伦理意识和控制婚外情现象的蔓延、认真落实家庭老人的赡养、家庭疾患的及时救治、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减缓等问题。三是要确保政策落实。随着家庭建设管理协调机构的确定及相关政策的颁布,需要进一步抓好落实,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使家庭进入法制化建设新时期。
(3)组织开展家庭功能建设的系统性研究。由于家庭研究的缺位,导致家庭结构变迁、家庭功能缺失、家庭问题治理等情况的解决不仅苍白无力,而且家庭问题渐呈扩散之势。为此,建议我省加强家庭功能的系统性研究,逐步实现“五个一”的发展模式,即形成一支专业化研究队伍;制定一个全省家庭研究规划;拿出一批符合省情实际的研究成果;提出一套应对现代家庭问题的有效措施;开辟一条家庭研究费用的保障渠道。这对于把握我省家庭建设的规律性特征,做好家庭发展趋势的预测,从而使家庭的建设真正成为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基础。
二、进一步确立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在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大局中的基础地位
“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发源于湖北,在我省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已成为我省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工作品牌。建议从构建和谐湖北的高度,充分认识文明家庭建设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理顺“文明家庭”创建与各类家庭评选活动的关系,使“文明家庭”真正成为全省先进家庭的统一称号;将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纳入湖北省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文明村镇、文明社区评比的重要内容,占有一定分值,凸现“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在全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创建中的基础地位,构建“党委领导、文明办牵头、妇联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创建活动新格局。
三、几项具体政策建议
(1)积极推进养老社会化。由于老龄化现象在我省的不期而至,以及它所带来的巨大社会压力,因此建议实施“一、二、三”养老工程。①由政府组建一个相应机构,或归口一个职能部门,负责老年人养老问题的协调和管理,省、市、县三级层层分设。②构建城乡两大养老网络系统。选择条件成熟的乡镇、街道进行试点,组建社会福利院等相应机构,在“十一五”末期普及全省半数以上的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③在暂时无力推进社会化养老的地区,为养老工程打造三大支柱。一是在各级民政部门设置老年人权益保障机构;二是提供老年公益型事业服务,如娱乐、家务、养护等;三是在各级各地医院设置老年医疗窗口,并实行上门服务。
(2)强化家庭责任,维护家庭稳定。针对我省家庭建设的潜在危机,建议由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并颁发《家庭成员责任细则和家庭道德规范手册》,同时纳入单位员工思想教育、家庭成员家风教育和学校学生素质教育内容之中。《手册》要明确规定家庭成员,特别是主要成员的家庭职责、权利和义务、生计安排、家务料理、家庭礼仪培养、家庭关系协调以及尊老爱幼、互敬互谅、勤俭持家等具体内容,同时明确规定违反《手册》内容条款时的处置方法。
(3)积极推动家务劳动公共事务化,化解农村“留守儿”难题。打工经济如同一把双刃剑,既有利,也有弊,“留守儿”现象的弊端在于,孩子离开了父母的关爱,家庭失去了原有的功能,青少年的社会化出现了变异。为此建议,将家务劳动纳入社会劳动成本加以计量,由政府为从事家务劳动的家庭成员发放酬金。在此基础上,逐步实行禁止夫妻双双离家外出打工,或者制定免除母亲外出打工的制度和政策。总之,在事关千百万孩子成长,千万个家庭功能建设,一代人才资源开发的重大问题上,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及公共政策,必须履行职责,应当有所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