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反腐倡廉中的生力军作用
(一)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看,社会组织发展仍然滞后,需要积极地加以培育扶持。培育扶持社会组织,要推进政社分开、管办分离,从体制机制上营造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政社不分,社会组织与行政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行政化色彩浓厚,不仅妨碍了社会组织的独立健康发展,而且容易导致行政部门利用社会组织规避约束监管,社会组织利用行政部门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培育扶持社会组织,还要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缺乏充足的资金支持是制约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一大软肋,也是引发一些社会组织乱收费现象的客观原因。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不仅可以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改善公共服务质量,而且可以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有力的资金支持;同时还可以避免一些社会组织因为经费拮据而引发的乱收费问题。据清华大学的一项调研,我国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只有98%来自于政府,与发达国家相比,比例偏低,例如,国达到305%,德国则高达643%。因此,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任务紧迫,潜力很大。目前,北京、上海、深圳、成都等地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工作进行了一些探索。
(二)加强社会组织自身的反腐倡廉建设
加强社会组织的反腐倡廉建设,要突出“一个重点”,抓住“三个关键”:“一个重点”指的是要把与市场经济领域关系比较密切的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作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三个关键”指的是要把推进政社分开、健全社会组织内部自律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开展专项治理作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点和着力点。
一些社会组织的腐败主要依托的是与行政机关的特殊关系,推进政社分开,是“釜底抽薪”的治本之策。健全社会组织的内部自律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是构筑制度防线,提高社会组织自律性和诚信度的重要途径。一是推动社会组织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引导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二是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和诚信奖罚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三是健全监管机制,改进监管方式,完善以规范行为为重心的相关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等等。
坚持标本兼治,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近年来,针对一些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服务不规范、乱收费等突出问题,中央纪委部署开展“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对强制入会、摊派会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违法出具认定报告或出具虚假认定报告,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将特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以及政府部门把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作为“小金库”的政府行政行为进行集中规范,同时健全政策制度和法规体系,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这对于净化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促进、保障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强化社会组织的反腐倡廉功能
政府权力过于集中,社会自治功能较弱,是腐败现象发生的一个重要根源。社会组织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重要载体,通过把一些政府不应、不宜承担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来承担,有利于改变政府权力过于集中的状况,减少权力设租寻租的空间,提高社会自治能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反腐倡廉,教育是基础。分布广泛、门类众多的社会组织推行反腐倡廉教育,有助于廉洁教育的全覆盖。特别是可以以职业关系等纽带来加强对“社会人”群体的廉洁教育,与社区教育相互补充,实现全方位的“社会人”廉洁教育。社会组织植根于公众的社会生活之中,与政府部门相比,它更容易将廉政教育融入到公众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在“润物细无声”之中帮助公众强化廉洁意识,培养廉洁习惯,抵制和反对不廉洁行为。
反腐倡廉,监督是关键。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行业监督作用,着力解决商业贿赂等腐败问题。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通过制定各自行规、条约,规范行业组织成员的行为,加强行业自治;倡导诚信从业、廉洁从业的行业道德准则,建立行业成员廉洁信用制度,建立健全行业纪律,通过限制从业资格等手段惩戒行业成员的商业贿赂行为,为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风气和环境。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政府权力行使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而产生腐败问题。比如,围绕腐败多发的热点领域,专业的反腐倡廉社会组织以及相关领域的社会组织可以主动收集、研究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问题,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腐败案件,唤起社会关注,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