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腐败机制建设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健全和完善反腐败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涉及领导体制、制度体系、外部环境、发展动力等各种问题,必须从整体上统筹研究和科学设计。
1、建立健全防腐机制的指导思想。建立健全防腐机制的指导思想,必须遵循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之规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
2、建立健全防腐机制的基本原则。第一,必须坚持反腐败的原则性和创造性。我国的反腐败原则是个多层次相互联系的整体。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宪法原则,包括党的领导原则、人民权力原则、民主法制原则等;二是一般原则,即反腐败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实事求是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原则,在适用法律、纪律上人人平等原则,治标与治本并举原则等;三是具体原则,即具体工作原则,包括目标统一原则,整体协调原则、群众参与原则、服从大局原则等等。以上三种原则的表现形式、作用范围是不同的。宪法原则是所有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循的原则,它从整体上、社会制度上规定着反腐败的方向和准则。一般原则从反腐败整体工作出发,是所有阶段、环节、方面都必须遵循的规则。具体原则是具体工作中的指导原则。在构建源头防腐机制中应遵循的具体原则至少有如下几点:一是坚持性原则。坚定不移地执行中央的反腐败政策,不仅要贯彻反腐败的全过程,而且要贯彻到反腐败工作的各个方面,坚定既包括信念坚定、方向坚定,还包括立场和意志的坚定,也包括威武不屈、贫贱不移、富贵不淫的品德坚定。二是服从原则。执行反腐败政策要服从大局,大局就是贯彻“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离开这个原则,既会迷失方向,也会失去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社会基础和物质基础。同时,也应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三是责任原则,即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必须总结和吸收国外反腐败的成功经验。一是借鉴外国的反腐败经验,设立独立的反贪机构,并赋予其特别的权力。二是强化民主监督。三是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四是预防和打击“性贿赂罪”和权色交易。借鉴这些做法,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长蔓延。第三,必须结合行业特点,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机制的作用主要在于运行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健全机制实现源头防腐,既要抓重点突破,又要抓具体落实。从行业和针对性看,必须有针对性地确定防腐败和反腐败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防止和严厉打击反贪、纪检、检察、监察、法院、审计、司法、海关、公安、武警和军队等国家专政与执法机构系统的腐败,重点防止和坚决打击重大公共投资、公共财政支出、工商、税务、金融、保险、证券、土地批租、政府采购、房地产等领域的各类腐败,坚决惩治与人民切利利益息息相关的各类垄断行业的腐败,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具体操作看,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要实行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减少政府对垄断行业部门的高度管制和高度保护,大幅度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审批手续,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一律做到招标信息透明化,鼓励公民和各类机构广泛参与和合作反腐败、防腐败,建立旨在针对高层腐败和重大腐败事件的独立的司法检察体系。
3、建立健全防腐机制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要通过健全防腐机制从根本解决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第一,时效性与长期性的关系。通过健全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既具有时效性,又具有长期性。从时效性看,如果不能通过有效的源头防腐机制预防和遏制腐败,就会使人民群众失去信心,现代化建设失去重要保证。随着改革和反腐败的深入发展,旧的腐败形式消失了,新的腐败形式又会出现,以机制创新遏制腐败的工作也会不断增添新的内容。把时效性和长期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机制反腐才能体现根本性、稳定性、长期性和全局性的作用。第二,治本与治标的关系。预防和治理腐败,必须全面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既要从严治标,严惩腐败分子,又要注重治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从加强法制、加强监督入手,构建源头防腐体系。必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必须建立和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对权力运行实施有效的监督;必须充分认识反对以权谋私、预防和治理腐败,关键是靠民主监督,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在狠抓治本的同时,还要立足现实,加强治标力度,即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严厉惩处腐败分子。要加强查办大案要案的组织协调机制,使各级纪检、法院、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办案的整体合力。必须建立和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对权力运行实施有效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第三,机制与法治的关系。社会上相当一批人认为,依靠健全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太慢、太软,而只有采取重刑,才能够收到“杀鸡儆猴”效果,因而主张对腐败分子要大开杀戒。不可否认,刑法在惩治腐败中具有独特的作用,但决不能由此陷入并无现实意义的重刑误区。实证分析表明,死刑对理智的潜在犯罪者具有一定的遏止效果,对无智犯罪、激情犯罪的威慑效果却是微弱的。所以必须编织严密的机制、体制、制度之网,以严密的机制对公职人员形成“不敢贪”的巨大压力。健全机制与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应同步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