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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机制建设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11-06-22   来源:新华网
  

  二、机制建设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防腐机制是运转着的制度体系,具有整体推动的功能。要确保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制度的实效性,就必须抓紧建立健全保障基本制度落实的有效机制。加强防腐机制建设,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的反腐败工作,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建立健全反腐败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腐败这一社会性和反复性问题的根本举措。首先,通过对社会制度、机制的分析认识社会问题,是马克思主义观察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基本方法。早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就深刻地认识到腐败问题与领导制度的不完善,存在弊端有直接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他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邓小平在此重点讲的是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当然也包含机制问题。江泽民在中纪委四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对机制的重要作用论述的就更为明确:“总结多年的实践检验,从严治党,关键在于建立起一整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机制,使党的各级组织对党员、干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矛盾、解决问题,使党的肌体始终保持健康”。其次,建立健全反腐败机制是体现党和国家意志、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保证。制度、体制是执政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以及路线、方针、政策的定型化,而通过与此相适应的机制体系,才能使这些制度、体制得以按照程序顺利运行、体现执政党和国家的性质、宗旨、反映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再次,充分发挥反腐败机制的功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这一社会性和反复性问题。制度、体制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平等性,对所有公职人员都具有同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因此,建立健全与这种制度和体制相适应的源头防腐机制,才能长期、稳定地规范人们的行动,从根本上解决各类社会问题,有效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2、建立健全反腐败机制是构建拒腐防变制度体系、推动各种制度有效运转的驱动性因素。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在反腐倡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条例,但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权力腐败的滋生蔓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推动制度运转的有效机制,各种制度之间缺乏有效的联动。由此可见,建立源头防腐体系的关键不仅在于制定了多少规章条例,更重要的是能否针对权力运行的实际状况,根据腐败发展蔓延的规律,综合各种反腐败要素,做好科学的机制设计;在此基础上,按照机制设计的要求完善制度体系,通过机制的作用实现制度的有效运转。

  3、建立健全反腐败机制是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效整合各种反腐败资源的内在动力。源头防腐体系的运行需要相应的人员参与和推动。要实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机统一,实现制度体系的有效运转,提高反腐败的整体功能和效率,就必须认真研究调动人的积极性问题。完善的动力机制是反腐败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健全和完善反腐败动力机制,包括如何开发反腐败资源,如何把潜在的资源转变为现实的动力,以及如何调动和保障人的积极性等方面的问题。在动力机制建设问题上,必须以系统思维优化配置反腐败资源,使之协调互动,以发挥其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最佳整体功能,推动反腐败斗争不断向广度和深度拓展。

  4、建立健全反腐败机制是整合教育、制度和监督功能,实现惩治腐败与预防腐败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从系统运行上看,机制注重的是系统内部各种要素的有机联系,具有系统整合的功能。科学的源头防腐体系,无论如何离不开教育、制度和监督这些基本途径与环节。但仅仅把教育、制度和监督停留在程序性、实性性的制度设计上还够,要使源头防腐体系有效发挥作用,还必须从机制上解决问题。在以往的反腐败斗争中,我们往往忽视了反腐败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教育、制度、监督难以互相渗透、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促进,惩治腐败与预防腐败相对独立,缺乏相互联通、相互切换的可行性路径。为此,在建立源头防腐体系中构建反腐败机制,就是要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具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内在特质的有机整体,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制度和监督的整合作用,实现惩治腐败与预防腐败的有机统一,形成从主观到客观全面控制腐败产生的良性循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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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颖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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