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局长马夫(刘健 摄影)
2014年9月23日,国新办举行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加大监管有关举措新闻发布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局长马夫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条例》第23条规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土地出让等方面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进行限制和禁入,而且也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联动的信用约束机制。
马夫指出,具体限定一是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就包括有良好的商誉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当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就属于《政府采购法》里规定禁入的企业。二是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提供虚假信用状况的属于以虚假方式作假的,其投标无效。我们可以引用这一条款,在招标环节对他进行限制。三是关于联合惩戒机制,中央各个部委都在制定与自己行业管理相适应的“黑名单”,而且在国家发改委的牵头下,我们也在构建这样一个联合惩戒的机制。
马夫强调,我相信随着我们联合机制的推进,诚信建设会有一个新的局面,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一定会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