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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2006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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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特别是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现代化交通网络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旅游业的快速增长,许多传统和民间文化正在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濒临消亡。与物质遗产相比,非物质遗产保护面临更严峻的形势。 1998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55届执行局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宣布计划’条例”,正式提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概念。该条例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做出明确定义。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俗、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 实施宣布计划的目的是引起各国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及其重要性的认识,在全球范围内更好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教科文组织对各国申报的项目实行限额制,规定每2年宣布一批代表作(双年申报,单年宣布),每个国家每批只能申报一项,鼓励多国联合申报,多国联合申报项目不受名额限制。 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正式实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宣布计划”,组织各国开展申报工作。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了第一批19项“代表作”;2003年宣布了第二批28项“代表作”;2005年11月25日宣布了第三批43项“代表作”。三批代表作共计90项。 二、最新动态 2003年11月3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共9章,40条。内容包括:总则、公约的有关机关、在国家层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际层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合作与援助、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报告、过渡条款和最后条款。 按照《公约》第34条规定,《公约》在第3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的三个月后生效。2006年1月2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收到第30份批准书,《公约》已于今年4月20日生效。截至2006年4月底,共有47个国家批准了《公约》。 《公约》生效之际“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宣布计划则自动终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根据《公约》的规定重新设立两个新的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已公布的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将自动转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2006年6月27-29日,教科文组织将举行缔约国大会,选举产生由18国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政府间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遴选标准以及相关的工作规定。 三、我国的申报工作 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具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也面临着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挑战。自2001年宣布第一批代表作以来,世界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热潮。我国的昆曲艺术名列教科文组织2001年宣布的第一批“代表作”名录,国内媒体做了大量报道,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激发了各级政府和各界人士对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的热情。 文化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中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的副主任单位,一直负责我国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文化事务方面的联系与合作工作,在代表作申报工作中发挥了主导作用,牵头组织了三批“代表作”的申报工作。在评审过程中,综合考虑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按照轻重缓急,将我国最具代表性、最具历史和文化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候选项目予以申报。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昆曲艺术”、“古琴艺术”和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分别于2001年、2003年和2005年申报成功,列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国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也成功列入第三批代表作名录。我国是连续三批成功申报的国家之一,在全世界90个代表作中,中国拥有4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