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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就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状况等举行发布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06-05-26   来源:中国网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概况

(2006年5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背景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他们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中华文化的根基和重要组成部分,是维系中华民族精神与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是传承中华文明的重要桥梁,体现着鲜活的民族精神。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即开始建立文物保护制度,目前已形成相对完整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近年来,我国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部和财政部于2004年发出通知正式开始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范围包括在民间长期口耳相传的诗歌、神话、史诗、故事、传说、谣谚;传统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木偶、皮影等民间表演艺术;广大民众世代传承的人生礼仪、岁时活动、节日庆典、民间体育和竞技,以及有关生产、生活的其他习俗;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与上述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场所等。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总的来说我国正在努力逐步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的保护体系。

    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很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坏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同时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力图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近年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长足发展,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立法工作。1998年以来,文化部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共同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广泛深入的立法调研。在大量工作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建议稿),并于2002年8月上报全国人大。2004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根据我国参加国际公约的承诺,该法的名称拟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由全国人大、中宣部、文化部等多部门组成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正在对法律草案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截止目前,云南省、贵州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及湖南湘西州、湖北恩施州、江苏苏州等相继颁布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二)工作机制。2003年,建立了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文联等有关部委参加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各学科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并分别在文化部和中国艺术研究院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研究保护中心。

    2005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席会议由文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9个部门组成。

    2006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在9个部门联合的基础上,又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增加了公安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林业局、法制办等,建立了由15个部门组成的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项保护工作正在稳步开展。

    (三)出台相关文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履行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2004年,文化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文社图发[2004]11号)。 2005年3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就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同年12月23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提出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文化遗产日”,为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四)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申报、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精神,为抢救和保护我国珍贵的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文化部从2005年6月底开始,组织开展了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审、公示、审核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地、各部门以及广大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下,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申报的1315个项目中,最终确定第一批国家名录推荐项目518项。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同意,上报国务院。

    (五)举办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和专场文艺晚会。2006年2月12日至3月16日,文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联合在国家博物馆举办“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同时在民族文化宫举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专场文艺晚会”,广泛宣传了我国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针、政策,全面展示了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取得的成就。李长春、刘云山、陈至立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观了展览。该展览和演出活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好评,据不完全统计,仅参观展览的人数就超过35万人次。

    (六)部署普查工作。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文化部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原有调查的基础上,以《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为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开展普查工作。文化部委托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保护中心举办两次全国性普查培训班,目前,各地的普查工作正在积极稳步展开。

    (七)部署“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2006年“文化遗产日”的活动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大型文化遗产展演文艺晚会;(二)文化遗产日特展、中华古籍特藏珍品暨保护展、少数民族珍贵文物展、中国传统医药保护展、中国民族服饰工艺精品展,北京和全国各大博物馆还将举办有关文化遗产保护专题展等活动;(三)“文化遗产保护讲座”、 “中国地方戏曲保护、发展专题论坛”等知识普及和学术交流活动;(四)拟于“文化遗产日”期间,具备开放条件的全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有计划地向公众免费开放。

    (八)建立档案数据库。落实国务院关于“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精神,正在筹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网站。

    (九)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建设,进一步理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关概念,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方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文化部多次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讨。

    (十)积极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0年启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工作后,自2001年以来,我国的昆曲艺术、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蒙古族长调民歌成功入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将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为传承中华文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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