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人杜金富(樊英武 摄影)
2013年4月26日,国新办举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情况发布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人杜金富在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吸收资金的一种行为。主要有四个特征要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杜金富指出,社会性就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民间借贷是有特定对象的,非法集资是不特定的;利诱性,公开承诺给你回报多少;公开性,就是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这是非法集资的概念。从概念上可以看到,民间借贷现在法律上没有禁止,非法集资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
杜金富强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