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以财政协议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 发布:2009-11-05 | 来源: | 作者:
中以财政协议
为了满足中国对中长期赊购交易融资的巨大的需求,以及促进以色列对中国的出口业务,以色列财政部和中国财政部于1994年签署了一份双边合作协议,并与以色列外贸风险保险公司合作。
该协议通过设立银行间货款额度为实施出口到中国的交易以及融资事宜建立了一套机制。
自签字之日起,该协议已经有效地保障了众多交易的执行以及融资,总额已经超过2.5亿美元,反映了对此协议日益增长的需求。
2003年,《第一号财政协议》得到了有效的扩充和修订,2004年双方签署了《第二号财政协议》,其条款内容比第一号有了明显的改进。
2004年11月以色列财政部和中国财政部签署了《第二号财政协议》,目的是对两国间的财政合作协议的条款进行重新定义并作进一步改进。该协议的额度已经从原来的2亿美元增加到5.5亿美元。
融资结构
交易融资是按照商务合同价值的100%来计算的,分为两种货款形式:预付定金货款和长期贷款。
1.预付定金货款:占商务合同总金额的15%;
2.长期货款:占合同总金额的85%。对于长期贷款来说,根据以下标准有三种融资方式可供选。
|
|
融资方式A |
融资方式B |
融资方式C |
|
到期时间 |
7年 |
10年 |
12年 |
|
货款期限 |
在每个单项贷款协议生效18个月后,分12次每半年等额偿还 |
长期融资部分的70%在单项货款协议生效18个月起,分10次每半年等额偿还;长期融资部分的30%在单项货款协议生效66个月起,分10次每半年等额偿还 |
从单项货款协议生效18个月起,分22次每半年等额偿还 |
|
固定利率 |
3.2%每年 |
2.5%每年 |
3.5%每年 |
|
利息支付 |
每6个月 |
每6个月 |
每6个月 |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