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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莉莎白·施泰纳:在信息社会中如何在相互竞争的人权之间谋求平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12-12-13   来源:
  


    一方面,信息时代的特点是互联网的急速蔓延,公众关于人权保护的意识得以提高——在线审判、公众听证会视频和其它法律资料使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律世界,并建立了更多国际司法合作渠道。另一方面,这一时代也催生了前所未有的问题——在现今的特定情况下曾经能够和平共存的不同权利之间也变得不可调和。

    下面,我将引用《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尊重私人与家庭生活的权利)和第10款(言论自由)及有趣的相关案例向诸位说明我们采取的原则和标准,努力在不同权利之间谋求平衡。

    I.第8条——尊重个人生活与家庭生活的权利。

    1. 人人有权享有使自己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家庭和通信得到尊重的权利。

    2. 公共机构不得干预上述权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干预以及基于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考虑,为了防止混乱或者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而有必要进行干预的,不受此限。

    第8条涉及许多利益——即私人和家庭生活、家庭和通信以及相应的合法例外情况。

     II. 第10条——言论自由

    1. 人人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

    2. 行使上述各项自由,因为负有义务和责任,必须接受法律所规定的和民主社会所必需的程式、条件、限制或者是惩罚的约束。

    III.第8条与第10条

    从原则上说,第8条与第10条具有同等价值。因此,在这二种权利之间谋求平衡绝不是件容易事。

    我希望与诸位分享一些有趣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制定出与第8条和第10 条之间谋求平衡相关的标准。

    (1)冯·汉诺威诉德国(第2条)[GC]

    (2)K.U.诉芬兰

    (3)弗莱特诉比利时案

    (4)穆兹肖诉意大利(12月)

    总而言之,在面对这个信息时代新出现的无数人权保护问题时,我们一直在尝试建立相关标准,在相互冲突的权利之间谋求平衡。但是,普遍原则并不能适用于每一个案件和每一个领域。这就是我们如此尊重国家裁量余地原则,并总愿意聆听不同看法的原因。

    (作者伊莉莎白·施泰纳系欧洲人权法院法官)


 

[责任编辑:王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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