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类活动加剧与地质灾害的发生
“地质灾害是发生在地质环境中的自然灾害。即是在自然和(或)人为因素的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
地质灾害的形成受控于环境。
地质灾害的形成本来要经历长时间的孕育过程,地质灾害的发生必然要经由地质因素充当媒介而对人类发生作用。
人为地质灾害成为我国地质灾害的主要肇因,地质灾害所造成的后果,也由人类自身来承担,这迫使我们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地质灾害与“飞去来器效应”
地质灾害的发生机制或者说原因力一方面来自自然环境因子,一方面来自人文社会环境因子。
地质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最终是由人类来承担的。
“飞去来器效应”提醒我们,自然与社会之间的对立结束了。
地质灾害的风险性质,决定了地质灾害与人的意识、人的行为、人类文化和社会组织之间具有内在的关系。
三、科技的社会生产机制及其对地质灾害的影响
“科技”不能理解为“科学”和“技术”的简单相加。
现代科学产生于西方,从知识结构来看,是在人的理性和经验反对神学蒙昧的基础上自我确证自己的正当性的。
科技成为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强大武器,在人类对地质施加影响的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对于纯粹的突发性自然地质灾害,科技对于其发生不具有原因力,但科技可以在预测、应急、灾害治理等环节发挥积极作用。
四、科技在地质灾害防治中展现出的具体人权冲突
人权理念具有抽象性,但在社会实践中,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又是多样的。
发展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目标,通过发展,人类社会意图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
然而,利用现代科技发展经济,以保障公民人权为目的的人类活动的结果,往往又会造成对人权的侵害。
人类活动对于地质灾害的发生及灾害后果加重的原因力的增大,及科技在地质灾害防治中展现出的具体人权冲突提示我们,科技在地质灾害领域所发挥的作用具有两面性。
(作者张永和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作者孟庆涛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