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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里米·帕蒂尔:科学、技术、环境与人权 从保护法人到保护自然人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12-12-11   来源:
  

    国际人权的体制框架是基于主权国家对保护人权的共同承诺,以及国家保护世界人权义务的制度化。

    权利是指道德权利或法律权利。 在法律实践中,权利是指法律诉求。我曾经说过,虽然人权与西方文化传统联系紧密,但是人类规则和人性普遍性思想绝不是西方的专利。它被很多文化传统认可,尤其中国文化。  事实上,国际人权的出现与西方文化传统的大面积沦陷息息相关。正如我在2008年北京人权论坛上的演讲中所说,在我看来,主权也许是保护人权的必要条件,但绝不是充分条件。

    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这种发展的前提是把国家看作是在以共同价值为己任的国际团体监视下的人权保障者,但是随着前所未有的科技发展和经济活动带来的大量环境问题,这些挑战都已经超越了国家界限,需要人类历史前所未有的国际合作水平,这种前提是否依然有效。

    现代公司是一个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唯一职责的“法人”,很多带来环境问题的经济活动都是现代公司利用科技的结果。很多时候这些公司越界要求获得超过本国政府能提供的更多资源。然而这些公司必须通过法律假设来授予他们法人资格的身份。作为法人,这些公司要求获得远超过自然人所拥有的资源。但是和自然人不同,他们不需要依靠新鲜的空气和干净的水而生存。他们仅凭一个法律注册和一个银行帐户就能生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些法人同样拥有自然人在美国宪法 中有的言论自由权。在联合公民案中,甚至认为法人可以在政治活动中随意开支。

    国际上人们普遍担心,人权会被技术进步和环境恶化所损害。有些人甚至提出赋予环境一种法律身份从而授予生物圈“权利”。我认为这种发展趋势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我认为,“人权”不是人类需求的基石,而是用法律语言来表达人类价值的一种特殊形式。

    这决不是要否认法人和公司在公众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现代公司通过调动和积累大量资本已经成为一个大型人类代理载体。通过开发利用成千上万个人的自愿存款,投资到获得利润的项目中,公司利用人类知识和科学使得人类需求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满足。

    这样看来,我们今天所面临的环境问题这个“共同的悲剧”是集体人权最清楚的表达,而基于个人财产权的权利则代表对集体生存权利的最大威胁。 同时,我们必须承认,主权国家并不总是保护人权的最理想载体。现代公司很擅长“ 管辖权选择”,善于找到合适的管辖权来获取活动特权。

    从另一个层面来说现代公司正在侵犯隐私权。当然,国家通常也会把这些新监控技术用于实现自己的目的,引起人们对个人安全和个人隐私等传统人权问题的关注。在国与国之间建立防火墙可以被避免,网络日益增强的经济作用使得切断国界之间的网络不太现实。

    最根本的问题是,科技一方面可能超越了个人问责方式,但另一方面导致了新的群体问责方式。现在还不能说新沟通技术和网络是提升了还是侵犯了人权。正如中国导演陈凯歌在最新电影《搜索》中所表达的,群体问责是对人权的侵犯。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环境在发生不可逆的变化,国家操控地域的能力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问责问题。谁应该负责?为什么负责?由谁负责?

    作为主权国家组织,联合国已经认识到公司在全球经济中的特殊作用以及它们与人权体系的错综关系。

    《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认为每个人在面临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都可以通过国家法庭来得到有效补救。但是当有组织通过商业活动侵犯了生活在纯净和健康环境的权利时,现代社会的“流动性”(之前齐格蒙特?鲍曼所提到的)导致难以定义或找到它们来对此负责。

    (作者杰里米·帕蒂尔系加拿大卡尔顿大学公共事务与管理学院政治学系教授)

[责任编辑:王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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