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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小兵 喜饶尼玛:人权视阈下的少数民族环境权在中国的实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12-12-11   来源:
  

    一、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提出环境权并将其纳入人权视野始于20世纪60、70年代。

    此后学者对环境权是否属于人权、属于哪类人权一直存在不同见解。

    当然,环境权属于人权的论证思路各有不同。

    二、少数民族环境权概念界定及其意义

    少数民族的人权保护是国际人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少数民族享有全体人民普遍享有的环境人权,同时也享有其特别环境人权。“特别权利并不是特权,赋予这些权利的目的是使少数人能够保持其特征、特点和传统。”

    本文将少数民族环境权定位于第三代集体人权的视角,仅就少数民族的特别环境权展开论述。

    在当代中国,人权视阈下少数民族环境权保障具有其特殊性:

    一是民族地区环境权与发展权的自身矛盾冲突较其他区域更为显著,亟待解决。

    二是少数民族环境权的实现程度制约着中国乃至国际环境保护状况。

    一言以蔽之,我国少数民族环境权的保障必须从国家及全球战略高度予以重视,确立正确理念,从多方制度设计加以审慎解决。

    三、中国少数民族环境权保障的核心价值理念

    笔者认为关于少数民族环境权保障至少应有以下价值理念:

    一是建立以少数民族环境权保障为核心的环境人权全国统筹战略。

    二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少数民族环境权保障体系,实现在可持续发展中保护环境,在良好环境中求生存、谋发展。

    四、中国少数民族环境权保障的国内立法构架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根本、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律为框架、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行政法规为核心、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及规章为主体的少数民族环境权保护法律体系。

    宪法、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律中有关环境权保护的内容平等适用于我国各地区、各民族。

    《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更值得肯定的是,基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的积极行使,已有大量的涉及少数民族环境权保护的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规章颁布并实施。

    我国目前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都有关于环境保护的单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五、各项少数民族环境权在中国的实现路径

    (一)环境自主利用和自主管理权及其实现

    (二)环境免受非法侵害和污染权及其实现 

    (三)与环境相适应的传统生活方式保持权及其实现

    (四)影响环境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参与制定权及其实现

    (五)地下及地上相邻国有资源共享权及其实现

    结语

    通过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能动行使及国家外部助推激励机制的作用,我国在少数民族环境权主要内容的保障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也有成功的典型个案值得推广。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就总体而言我国少数民族环境权的全面保障虽已有良好的开端,并正在积极推进,但仍有许多复杂而困难的问题尚待解决,任重而道远。

    (作者韩小兵系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作者喜饶尼玛系中央民族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

[责任编辑:王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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