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人权是如何联系起来的?人权语境下的环境权是否已经被国际法所接受,成为一项新型的人权?
一、环境权在国际人权法中的建构路径
本文仅在国际法范畴内对环境权的人权化进行法理辨析。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与国际人权机构和国内法院的判例,环境权在国际人权法中主要有三种建构路径 。
(一)“绿化”方法:对既有人权体系进行扩张解释
1.生命权
2.隐私权
3.适足的生活水准权和健康权
(二)程序化方法:通过程序保障环境权
(三)建构方法:新创设一种实质意义上的环境权
二、从程序性环境权到实体性环境权
(一)关于实体性环境权的若干反对意见及回应
1.如何定义环境权?
2.创立环境权有用吗?
3.是否有必要创立一种新的环境权?
4.在国际领域实施环境权是否可行?
5.环境权的设立是否会使人权贬值?
三、环境权的实体化:路漫漫其修远兮
四、结论
在国际环境领域中的数次成功经验证明,没有法律拘束力的软法在国际法形成过程中往往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期待环境权在国际法中由软法逐步过渡到硬法,成为兼顾个人与团体、实体与程序的权利依据。
(作者唐颖侠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