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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环境权与人类永续发展:以2008-2012年台湾环境人权发展为例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12-12-11   来源:
  

    一、国际环境权发展背景概述

    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也是环境的塑造者;「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也是人类得以世世代代生息延续的家园,为人类所共有。

    在今天,环境生态的维护问题,已难再被视为是某一国内地域性防制的问题,而是全球国际间所共同关切的议题。

    二、环境权的内涵与特质

    由此环境权的内容主要有 :

    (一)优良环境享有权:即人类有权要求优质、安全、舒适的生存环境的权利。

    (二)恶化环境拒绝权:即人类有权避免与拒绝恶化的环境生活条件之权利,例如:空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土壤污染…等。

    (三)环境知情权:对于环境生态的现况与相关信息应透明化,因为人类有知情的权利。

    (四)环境参与权:人类有参与各种环境保护的政治参与活动,包括环境保护之社会运动、政府环境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吾人可知环境权的特质主要有 :

    (一)为国民共有之权利:环境权的拥有不仅为单独个人而已,应扩及全体国民所有,因此对于环境破坏的行为国民全体应予以避免,而个人之生命、自由、财产如因环境破坏而受到损害,则应予以补偿。

    (二)为与后代子孙共享之权利:地球权资源有限,其虽然会生长与再生,但总赶不及人类对其破坏的速度,因此为了后代子孙生存的权利,现在就应该予以维护。

    (三)为预防重于治疗的权利:引因为环境资源的有限性与再生的限制性,因此对于环境保护的工作应以事先防备为要。

    (四)为公权力介入始得以实现之权利:如《人类环境宣言》所宣示,环境保护与改善各国政府应更积极性的重视,特别是当环境议题以为当下最重要的课题之一时,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对于环境破坏行为之惩戒与环境保护之政策制定与执行为立即性的的需求与有效之行为。

    (五)为跨国界之权利:地球的很多天然资源都是跨国界线的,例如空气、海洋等,因此为了全人类生活的福祉与生存的追求,环境保护是全人类共同的权利。

    永续发展的目标大致可以归纳成三个面向:生态永续、经济永续与社会永续,三者息息相关 。

    (一)环境永续:必须维护环境既有之资源,同时须进一步促进环境的再生,因此实际的作为上一方面应考虑环境的承载力,作适度的调整,另一方面同样应限制对环境破坏的程度,如此才得以恢复地球的再生能力,永续人类的生存环境。

    (二)经济永续:透过经济科技的突破与发明,在生产过程中提高产品的质量,同时运用的技术、设备与程序规划达到节能省碳的效果,另外于消费行为上也要禀持着经济永续的概念。政府应大力倡导及消费者本身应改变传统消费者消费的习惯,且务必以具简洁与环保概念的「绿色消费型态」为基础。

    (三)社会永续:主要为了改善与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为目的,因为这是世界上的许多地方仍然存在着经济、文化与政治地位弱势的族群,为了维持社会正义、保存文化之多元性,吾人应给予特别的关怀,并帮助他们的生存。

    三、台湾二次政党轮替后政府之环境政策

    主要环境政策如下:

    (一) 推动国土复育,永续台湾发展

    (二) 研订减碳目标,善用市场机制

    (三)动员全民节能,迈向零碳城市

    (四)实施能源税制,经、社、环保三赢

    (五)设置减碳基金,发展绿能产业

    (六) 建构绿色路网,推广低碳运输

    (七)绿色设计生产,落实产业永续

    (八) 加速河川整治,推动节约用水

    (九) 零废弃全回收,资源循环社会

    (十)扎根环境教育,爱家园顾台湾

    四、台湾年度环境人权指标调查

    (一)台湾环境人权指标调查研究(民意)调查结果 
  
    (二)台湾环境人权指标调查研究(德慧)调查结果

    五、结语:省思与展望

  随着全球暖化对人类生活、气候变迁、地球生态等带来的剧烈影响,环保意识、永续发展的概念逐渐受到重视。

  在国际新兴人权入宪化的潮流下,为与国际人权发展接轨、健全台湾的人权制度,台湾亦需逐步推动之。

    (作者李永然系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台湾民主基金会监察人,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副教授,永然法律基金会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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