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和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
中国继续认真履行已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积极开展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一)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
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及时向相关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与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并充分考虑条约机构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结合中国国情对合理可行的建议加以采纳和落实。
——撰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六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
——撰写《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
——更新中国提交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并参加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对报告的审议会议。
——参加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对中国提交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四次合并履约报告的审议会议。
——参加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对中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首次提交的履约报告的审议会议。
——参加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中国提交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履约报告的审议会议。
——参加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对中国提交的《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次履约报告的审议会议。
——继续稳妥推进行政和司法改革,为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做准备。
(二)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致力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认真落实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中国首次国别审查的有关合理建议,筹备并积极参加第二次国别审查工作。
——深入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推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方式处理人权问题。
——继续与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开展合作,认真答复特别机制来函;根据接待能力并兼顾各类人权平衡的原则,视情况考虑邀请特别报告员访华。
——继续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有关国家开展人权对话与交流,与发展中国家加强人权领域磋商与合作。
——继续参与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等亚太地区、次区域框架下的人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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