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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颁布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11-12-07   来源:中国甘肃网
  

  主持人 明连成:请省公安厅甘肃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曹义鸿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2011年12月6日15:27:54

  曹义鸿: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

  11月24日,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件大事、喜事。《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社会各界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负责。在此,我代表省公安厅向为《条例》颁布做出辛勤努力的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表示崇高的敬意!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业发展的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1年12月6日15:29:27

  曹义鸿:近年来,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稳中有降。但当前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道路交通事故总量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仍然十分薄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艰巨,交通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还需要进一步巩固提高,因此,出台符合我省实际的《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本《条例》是我省建国以来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在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秉承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位法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立法理念,遵循了有序、安全、畅通的立法目的,坚持了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归纳和总结了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具体细化,增强了操作性。《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们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参与人的交通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及交通警察的执法活动,促进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必将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就全省公安部门如何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谈几点意见:

  2011年12月6日15:32:16

  曹义鸿:一、加强领导,认真开展学习培训工作

  根据《立法法》的精神,《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和明确,对道路交通活动做了全面规范,对政府责任及相关部门义务、高速公路应急管理、交通协管员经费保障、机动车(校车)登记、检验、管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及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对公安机关依法从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将《条例》纳入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分层次、分阶段,抓好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学习,并组织广大交通警察认真学习。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座谈研讨、知识竞赛、观看专题教育片、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使广大交通警察尽快熟悉和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做到正确理解、熟练掌握、带头守法、严格执法。

  2011年12月6日15:34:24

  曹义鸿:二、广泛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的交通法治意识

  知法才会守法。要让《条例》的精神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必须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各级公安机关将紧密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的意义、主要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在城区主干道、广场、车站、学校、运输企业以及国省道沿线,悬挂宣传横幅、刷写宣传标语、设置宣传咨询台、张贴宣传画等多种方式,结合执勤执法活动,向社会广泛进行宣传。交通安全宣传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公益事业,《条例》的宣传、贯彻更离不开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新闻媒体理应担负起义不容辞的责任,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大张旗鼓地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在全省范围内掀起一个轰轰烈烈的宣传《条例》的高潮,让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正确运用、自觉遵守、依法参与道路交通活动。

  2011年12月6日15:36:52

  曹义鸿:三、全面履职,着力提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

  各级公安机关将始终坚持事故预防工作第一要务的理念,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一是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整合各方资源,标本兼治,综合施策。推动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挂帅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二是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以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重点,强化源头管理,加强分析研判,把握规律特点,提升事故预防水平。三是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始终把加强路面管理作为工作的主要手段,以高速公路、国道和农村道路为重点,深入开展“三超一疲劳”、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冬季行动”、酒驾和校车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全面提升交通事故预防能力。

  2011年12月6日15:38:32

  曹义鸿:四、规范执法,切实提高交通执法水平

  各级公安机关将通过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监督工作。一是抓紧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对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清理,审查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等法律规定。对不符合的,要尽快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二是严格规范执法。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管理道路交通,规范执法行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人性化管理的精神。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绝不能突破《条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推动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三是加强执法监督。从各地执法实际情况出发,健全和完善各项执法监督制度和管理措施,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2011年12月6日15:40:57

  曹义鸿:《条例》的宣传贯彻任重道远,衷心地希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一如既往地支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关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业的发展,关心、支持和推动《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努力营造有序、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为迎接党的十八大的胜利召开,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2011年12月6日15:42:12

  主持人 明连成:下面进行记者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媒体名称。

  2011年12月6日15:42:28

  香港紫荆杂志社:请问曾施霖副主任,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在条例中是如何体现的?

  2011年12月6日15:42:34

    曾施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的、复杂的、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系统工程。条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础上,既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政府职责,执法主体、道路规划建设部门、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部门、交通参与者的源头管理部门、交通安全信息的采集、发布单位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又规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保障性职责。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为切实有效地加强和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011年12月6日15:44:15

  西部商报:请问曹义鸿书记,新出台的《条例》对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了哪些规定?有哪些具体措施?

  2011年12月6日15:44:20

    曹义鸿:近年来,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快速增长,高速公安交警支队由原来的1个增加到现在的4个,交警大队由原来的15个增加到现在的31个。目前有3个支队、24个大队无业务技术用房。为了改变高速交警保障严重滞后的问题,条例规定,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技术用房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所需资金在省预算内基建资金中予以安排。

  2011年12月6日15:49:20

  省广电总台电视新闻中心:请问党尕总队长,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条例中在这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2011年12月6日15:49:28

    党尕: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条例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从两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不提供有效担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需要扣留有关事故车辆;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这一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提供了获取赔偿的有效途径。

  2011年12月6日15:54:19

  新华社:我们看到这次颁布的《条例》中,对校车有一些特殊的规定,首先我问的第一个问题是现在交管部门掌握全省校车有多少辆?第二个问题是对校车这样一个特殊的车辆,在新《条例》中有无赋予它一些特权?

  2011年12月6日15:56:03

  曹义鸿:正宁这个事故发生后,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立即部署对全省校车底数进行调查排摸,具体情况等一会由党尕总队长为大家介绍。关于你问的第二个问题“对校车这样一个特殊的车辆,在新《条例》中有无赋予它一些特权?”《条例》第二十七条,专门对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作了规定,明确要求此类车辆必须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领取校车标牌,并要求专车专用,驾驶人应当具有连续3年以上与准驾车型相符的安全驾驶经历。并规定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在第五十三条对校车优先通行作了规定;第五十五条对其他车辆避让校车作了规定;同时,根据权责统一原则,在第九十一条增加了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即:“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党尕:为认真吸取庆阳市正宁县“11.16”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履行好公安交管部门对校车的安全监管职责,近期,省厅交警总队部署对全省校车运行情况进行了调查排摸。根据排摸统计,目前,全省共有幼儿园2402所(城市970,村镇1432),中小学校9982所(城市848、村镇9134);幼儿园校车571辆,其中城市幼儿园校车239辆,村镇幼儿园校车332辆;中小学校车302辆,其中城市中小学校车117辆,村镇中小学校车185辆。另据统计,今年全省共查处校车超员67起,超速374起,每2辆校车中就有1辆出现过交通违法行为,反映出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针对这一情况,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已经开展对全省校车开展集中排查整治工作,切实加强对校车的监管工作。

  2011年12月6日16:05:43

  兰州日报:由于电动自行车环保便捷越来越被人们所青睐,《条例》中提到电动车登记制度,那么请问李高协副主任这种登记制度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吗?实行这种登记制度后会不会对电动车的销量和使用造成影响?

  2011年12月6日16:05:57

  李高协:对于非机动车中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纳入管理,是否纳入地方立法调整的范围,这也是在立法过程中大家普遍反映的一个实际问题,也是我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践中的难点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的管理授权地方来确定,根据此项授权性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条例只对非机动车中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纳入登记管理,并对登记管理的实施时间授权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收取必要的合理费用,将由市(州)人民政府评估研究后决定。只要依法加以科学管理,将更加有利于电动自行车的健康发展,并保障驾驶人的人身安全。

  2011年12月6日16:11:00

  主持人 明连成:新闻发布会至此结束,谢谢大家!

  2011年12月6日1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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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康小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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