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作社文化下的人权实践
国际合作社联盟在国际组织合作报告 中指出,合作社为推动改善地方、国家、地区和全球各种族的人权做出了贡献。合作社是承担了社会责任的经济组织,因而实现人类发展经济和社会权利最适当和有效的组织形式。
(一)
在推进合作社的人权实践过程中,国际合作社联盟实施了“人权与中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合作社”的项目,旨在提高该地区合作社人的人权意识,主要采取在农村社区用当地方言举办研讨会和讲习班的形式,向合作社社员讲解《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发展权利宣言》等国际人权法规。该地区办事处已举办了一系列面向土著社区合作社社员的研讨班,组织基层合作社社员讨论了合作社在土著社区的作用以及合作社在改善土著社区人权方面的作用。结论表明:合作社对于改善土著民族在社区中的人权非常有益,合作社是改善土著社区经济和社会条件的最佳形式。
通过开展人权实践活动,合作社让不同国家和民族背景的人们为同一个目标走到了一起。如:欧洲的合作社一直积极致力于移民的社会融合问题,印度的合作社则让社会地位各不相同的人走到了一起。
通过开展人权实践活动,合作社丰富了社员和所在社区的社会文化活动。特别是在欧洲,很多合作社还拿出一部分收入专门用于举办音乐会、演出戏剧、放映电影、开设语言和烹饪培训班等文化活动,有力的促进了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
通过开展人权实践活动,合作社促进了社会和谐、人类和谐。国际社会对全球的合作社在推进人类和谐方面给予高度的肯定。2004年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是“合作社促进公平的全球化——为所有人创造机会”,2006年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是“合作社构建和平”。
(二)
在合作社的人权实践 中,合作社强调的是以人为本,人的联合。组织合作社的目的就是要帮助成员满足其经济和社会的需求,合作制的本质是劳动者的联合和合作的制度。因此可见,合作社的原则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精神相一致,与我国政府当前所强调的科学的发展观的精神也是相吻合的。
在合作社的人权实践中,合作社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合作社运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发展和实践企业社会责任的先驱。2002年国际合作社日的宣传主题是“社会与合作社:关注社区”。2007年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是“以合作社价值和原则倡导企业社会责任”,它颂扬了全世界合作社人在合作社成为负责任的企业公民方面已经并将继续做出贡献。合作社已经成为当地社区服务的重要提供者。
(三)
如前例,山东莱州市某奶牛合作社在频繁的买卖关系中, 养牛户与收购企业经常发生纠纷。刚开始收奶时, 一些外商采用国外大规模收缴的办法, 使用大型地秤, 以50 千克为基点。而社员每户奶牛饲养量少, 每天送缴的牛奶只有几十斤, 在外商看来10—15 千克的合理误差, 在社员看来却吃了大亏, 双方发生争执。合作社及时出面协调, 讲清实际情况, 外商很快换用了小型电子秤, 使误差掌握在合理范围内, 解决了矛盾。同时,合作社还采取请社员到公司实验室现场查看设备、公司与社员面对面交流等办法, 使双方建立了互信互谅的良好合作关系,也较好的维护了社员的合法权益。
(四)
目前,在我国合作社的人权实践中,国家更加重视供销合作社在合作经济、文化发展和人权保障中的引领作用。作为我国最大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农村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供销合作社正在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的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成功实现了扭亏为盈,发展活力明显增强,经济实力明显提升,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2009年,国务院专门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进一步明确了供销合作社新时期改革发展方向,统一思想认识,加快发展步伐,为推动农业农村繁荣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我国专家学者认为,“供销合作社作为中国最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目标和任务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供销合作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现实优势和价值”。这些现实优势和价值包括:供销合作社作为一种合作社组织具有一般合作社的诸如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文化功能等多种功能和作用;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具有政治和组织优势、资产、品牌和网络优势、人力资源和教育文化资源优势、改革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等独特的优势和价值;近年来供销社在解决“三农”问题中已经做出突出贡献。
同时,国家更加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合作经济文化发展和人权保障中的助推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探索和伟大创造,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有效途径,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力量。为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合作经济、文化发展和人权保障中的助推作用,2007年7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它是一部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保障法。这部法律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权利,规定农民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成员地位平等,实行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制度。这些规定充分保障了农民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
(五)
近年来,我国的人权建设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载入“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重要理念,成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在我国的抗震救灾等重大活动中,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合作社利用自身优势,及时向灾区提供了大量的救灾储备物资,表现出了对人民生命高度重视和负责的态度,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人道主义精神,是当代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场生动实践。
在中国当今的新农村建设中,合作社组织形式应当大力推广,使之成为提高社会弱势群体经济和社会地位、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主流组织方式,合作社文化及其人权实践应当得到重视。尤其是作为国内最大、体系最完整、发展历史最长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具有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通畅的信息渠道、丰富的人才资源等独特优势,其文化及人权实践理应受到重视,得到弘扬,发挥作用。
(作者焦锦淼系河南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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