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2010总结发布会 | 2010年工作大事记 | 聚焦新闻发言人 | 政府白皮书 | 2010重大外宣活动回顾 | 地方报道 |
  当前位置:首页>国新专题>动态专题>2010年工作回顾>网络传播>政策法规
 
 
“两高”明确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
适用法律标准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10-02-03   来源:新华网   作者:

资料图片(杨威 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司法解释共有十三条,重点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规定了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的定罪量刑标准;三是规定了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四是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行为,从严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五是明确了单位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六是明确了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明知”的五种情形;七是规定了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关数量或者数额的计算、罚金刑的适用,以及“淫秽网站”的界定等相关问题。

    据介绍,“两高”发布这一司法解释,是为了进一步打击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解决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这一司法解释是在2004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基础上,依据我国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制定的。

[责任编辑:康小兰]
 
  相关文档
  ·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城市网瘾青少年比例偏高
  ·广电总局就首届中国国际新媒体影视动漫节答记者问
  ·公安部:正研究出台黑客犯罪司法解释
  ·中国互联网在规范中前行
  ·工信部正制定移动阅读行业标准 带动全产业链发展
  ·文化部否认将网游分级列入计划 称不完全适合国情
  ·2009:中国国际传播迈出六大步
  ·近千培训网被挂马 流氓广告木马成病毒主体
  ·百度MP3侵权案判决 国际唱片协会告百度再败诉
  ·谷歌微软四大IT公司竞争激烈 微软业务最广
  ·手机、户外电视、IPTV等新传媒投入“世博大战”
  ·湘党委政府重视网络 网络民意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搜狐结盟百度贴吧 将在内容、运营等方面开展合作
  ·数字杂志开打“平台”之战 收入模式仍处探索阶段
 
 
Copyright www.scio.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4055996号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