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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关于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等的新闻发布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10-11-01   来源:中国网   作者:

    许安标:
    这次修改代表法,在各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这个优势:一,在代表的义务中,明确强调代表要与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二,代表出席会议是他履职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在出席人大会议之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三,代表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时候,也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要求和意见,在会前要听取意见,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也要贯彻这样的精神。四,在对代表的监督方面,还明确要求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也就是说代表在任职期间做了一些什么工作,是怎么来反映大家的意见和要求的,要听取对代表履职的要求,回答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的工作和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主要是从以上四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代表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这样一个优势。谢谢。

    2010-10-28 17:07:14

    财经杂志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这个问题同样是代表法的问题。请问许主任,刚才信春鹰主任也提到,我们国家的一般法律都要三审通过,这次代表法作为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二审就通过了,而且通过的时候应该是反对和弃权票在20票以上。在这种情况下,想问一下,这么重要的法律在有相当大的争议的情况下就二审通过了,是不是因为有其他的考虑?另外,这些争议可能主要集中在,就像刚才许主任提到的,代表要密切联系群众,这次在专题代表等方面都有否定的表示,那么专题代表和工作室都是有利于加强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那么为什么会否定专职代表和人大代表的工作室呢?谢谢。

    2010-10-28 17:07:24

    许安标:
    你提出的不只一个问题,是N个问题,我尽量回答你的问题。这次代表法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提请常委会表决通过。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立法法的规定,对法律的审议通过,一般实行三审制,但是它是比较灵活的、有弹性的。对于修正案,就是关于修改法律的决定,条件比较成熟的也可以两审通过,修改法律的决定两审通过在议事规则和立法法上是有依据的。为什么8月份上会,10月份就通过呢?应该说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发展、完善,我们长期在做这项研究、调查工作。虽然草案是8月份才提出来,但这项工作一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这方面问题的研究是比较充分的,看得也是比较清楚的。经过两次审议之后提请表决,这也是对我们现在实践经验的总结。

    2010-10-28 17:07:35

    许安标:
    关于这部法律中有哪些重点问题,这部法律的修改有以下四个重点内容:一,进一步明确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在总则当中专门增加了两条,集中、系统地规定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二,进一步细化了代表的履职规范。即作为人大代表如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对方式、方法、程序和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三,进一步加强了对代表履职的保障。保障的内容还是很多的,包括知情权的保障,加强代表的履职学习,还有组织服务的保障。四,进一步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刚才我也说过了,人大代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接受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主动接受监督。对于代表接受监督,现在专门有一章规定,监督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代表主动接受监督,回答询问。二,选区的选民和选举单位还可以通过联名提出罢免要求对代表进行监督。三,还有一些法定情形的监督,比如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应该说这是一种法定的监督。在这方面,这次又做了进一步的完善。每部法律在审议过程中都会有一些讨论和争议的问题,我们为什么要开会讨论问题?就是需要通过讨论来统一认识,最后形成一个共识。在讨论之前可能对某些问题在不同的角度和方面存在不同的意见和看法,通过讨论和沟通可以形成一致的意见。这次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这部法律的修改决定,那么说明我们在立法上取得了一致,形成了国家意志。我的回答就到这里,谢谢。

    2010-10-28 17:15:29

    京华时报记者:
    请问胡部长,我们注意到社会保险法在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问题上有个很大的进步,就是将实行统一的征收,但是也规定实施步骤和具体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具体部门在做哪些准备,如何落实社会保险法的条文。谢谢。

    2010-10-28 17:15:37

    胡晓义:
    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问题。大家也知道,实际上,现在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构分别征收的。按照1999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由哪个机构征收。这次社会保险法规定统一征收,我认为这是一个重大的决定。这些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在为这件事情做调查研究,分析各地不同机构征收的利弊,寻找更好的管理体制。现在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会按照这部法律的规定继续进行这方面的探索。谢谢。

    2010-10-28 17:15:46

    新京报记者:
    不好意思,有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可能要加一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村委会组织法对监督村干部作出了什么样的规定,如何确保村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和纠正违法违纪的问题。因为社会保险法是大家非常关注的法,第二个问题想请教胡晓义部长,社保法第69条规定了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我们知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也在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投资运营的办法。我想知道的是,这个办法出台以后是不是会有一个结束养老保险空帐的时间表出来。因为现在是帐户基金运营的办法,近2万亿社保基金介于里面有3000亿是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基金占了大头,那么这个办法出台以后会不会对统筹基金的投资运营同样适用或者是有新的规定。我们也知道,我们的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在全国2000多个县级统筹单位里面,基金的归集是一个非常难的事情,在这方面有没有好的办法?

    2010-10-28 17:24:59

    吴高盛:
    我来回答村委会的问题。村委会组织法的这次修改,在监督村委会成员方面增加了相当多的条款。具体来说,第一,在村务公开方面。1998年的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务公开已经有了一些规定,这次又做了一些具体的补充。第二,在审计方面。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有一些村的经济实力是很强的,村委会所能支配的财产也比较多,特别是国家扶农政策的出台,更有一些款项要经过村委会,所以对村委会成员规定了一个比较严格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三,在村务监督机构的建立方面。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务监督机构的职责、成员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除此以外,还规定了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评议,通过这些方法对村委会成员进行监督。

    2010-10-28 17:25:20

    胡晓义:
    关于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问题,社会保险法第69条作出了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做了大量的基础研究工作,而且有一部分社会保险基金已经在投资运营,并取得了较好的投资回报。对于进一步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你所提到的这些问题都会在投资运营的办法里得到回答。谢谢。

    2010-10-28 17:25:49

    财经传媒新世纪周刊记者:
    请问胡部长。现在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中有一个饱受诟病的问题,就是它的碎片化。刚才的一位记者已经提到了统筹层次的问题,也就是纵向上的碎片化,另外还有横向上的,不同的群体适用不同的制度。此次的立法当中,对于公务员、公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再次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我想请问,当前人社部对这种制度的整合,建立一个一体化、均衡化的社会保险体系是否已经有了一些比较具体的政策安排?谢谢。

    2010-10-28 17:28:03

    胡晓义:
    刚才信春鹰副主任已经作了一个很好的解读,社会保险法已经确立了一个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的总体框架,也对城乡统筹问题作出了方向性的规定。在这个框架之下,我相信你所提到的过去按人群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以及地区分割的状况会得到更好的改善。本法没有刻意回避任何问题。我赞成信春鹰副主任讲的,它是立足于长远、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的劳动者和公民都能平等享受社会保险权利,同时也履行社会保险义务这样一个基本点来设定它的法律条款的。我也相信,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所有的劳动者和公民都能够平等享受这种权利。 谢谢。

    2010-10-28 17:35:19

    南方都市报记者:
    请问许主任,代表法中规定了,要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代表不得用他的职务干涉具体的案件和招投标问题,为自己谋利益的经济活动。这条规定会不会成为部门拒绝代表监督的挡箭牌?在现实的案例中,有一些司法案件是找到人大代表反映之后才得到公正解决的。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想请问信主任和贾主任,北大的五学者去年上书人大,建议审查财经条例,不知道目前进展如何特别是在暴力拆迁事件频发的情况下,是否对集体土地拆迁有专门的规定?谢谢。

    2010-10-28 17:35:28

    许安标:
    代表法第46条作了一个很重要的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这是这次修改代表法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我们人大代表所享有的权利是因担任代表职务产生的,其行使要遵守相应的程序,并且要受到监督和制约。作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也要有规范,就是要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和从事个人职业活动的关系,这一点理解起来应该说是不难的。至于你说到这样的规定会不会影响到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答案是不会的。因为根据宪法的规定,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通过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作出这样一个规定,正是把我们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行使监督权和代表个人的活动正确区分开来的一个很好的原则,应该说不会出现你所担心的问题。谢谢。

    2010-10-28 17:35:39

    信春鹰:
    刚才你提到,去年12月由北大五学者上书全国人大的问题。他们的意见得到了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法制办的重视。据我了解,国务院法制办把他们请到法制办听取他们的意见,并且一块儿研究条例的修改问题。就我们的了解,目前问题正在研究过程中。

    2010-10-28 17:35:54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在第一天的小组审议中,有委员提出来说存在重复参保的问题,一些人在农村参加了保险,后来在城市里买了房,又到城市里面还要买保险,就存在重复参保的问题。

    2010-10-28 17:36:02

    胡晓义:
    重复参保的问题,由于过去我们是城乡分别管理的,应该说是有这种现象存在的。这几年,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领域当中出现了一些这样的情况,特别是医疗保险方面,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扩展,参合的面比较大,有的农民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又参加了新农合,造成了重复保险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也在和有关部门协调如何避免。当然,最根本的解决是要从行政管理和经办信息的统一来考虑。据我所知,有些地方在实行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这个问题就大大的缓解了,由统一的信息系统来确认他们的参保身份和参保后应当享受的权利。在养老保险方面,由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去年才刚刚开始试点,这方面的问题还不太突出,但是今后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也在研究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转换衔接和统一信息系统问题。

    2010-10-28 17:36:17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有些劳务公司从大的建筑公司接过来的活,雇佣了一些农民工,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这些农民工在干活儿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比如从脚手架上掉下来,很多部门都推托,说这种情况不能算工伤,使得农民工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这个问题在这次制定法律过程中算没算到工伤保险里面?

    2010-10-28 17:42:39

    胡晓义:
    你说的这个问题是实际当中存在的,我们也在通过各种措施解决这个问题,比如加强劳动监察等。社会保险法中对工伤保险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都应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当然,具体认定工伤的情形,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更具体明确的规定。另外,为了保障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一点是明确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那么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依照本法规定追偿。谢谢。

    2010-10-28 17:42:47

    何绍仁:
    如果大家没有新的问题,提问到此结束。谢谢六位嘉宾,谢谢大家。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2010-10-28 17:47:47

    中国网: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

    2010-10-28 17: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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