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绍仁: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新通过的4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6位嘉宾来回答大家关心的与这4部法律相关的问题。他们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女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先生;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女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规划室主任吴高盛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先生。
2010-10-28 16:04:33
何绍仁:
信春鹰副主任与胡晓义副部长负责回答与社会保险法相关的问题;姜力副部长与吴高盛主任负责回答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的问题;许安标主任负责回答与代表法相关的问题;贾东明副主任负责回答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的问题。现在就请大家提问。
2010-10-28 16:04:48
人民网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想提问。第一个问题,社会保险法草案中有多次明确授权的条款,如涉及公务员养老保险办法、社会保险费征收办法等,会给国务院另行规定。问题是授权的条款较多,是否会造成社会保险权利集中在基层,从而导致各地差异大,带来保险转续更加困难的问题。同时,授权条款回避了很多棘手的矛盾,这是不是对现有制度的不足之处绕着困难走。第二个问题,请教许主任关于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现在很多地方人大开展了代表向选民述职的工作,新修订的代表法也在对代表的监督方面增加一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行情况。那么间接选举的代表将应当如何接受监督?
2010-10-28 16:04:59
信春鹰:
我来回答关于社保法中授权过多的问题。现在大家看法律文本时,会看到一些授权规定,这些授权规定并不是空的,多数已经有规定。确实还有一些条款是授权国务院规定的,这个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快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新的机制正在建立,有的制度正在探索,所以很难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化。
2010-10-28 16:09:17
信春鹰:
第二,我国幅员比较大,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史又比较短,所以本着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国家立法确定大原则的基础上要给国务院和地方一些空间。
第三,现在社保制度不断的发展完善,有一些阶段性、过渡性的措施很难用立法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我们要给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
2010-10-28 16:14:15
信春鹰:
以上是三个基本的考虑。你也提到授权过多会不会影响法律的实施。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不会的。法律通过以后,我们要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于那些还没有制定配套规定的要尽快的制定配套规定,也不会产生你担心的把权力集中到地方。社保法最大的意义就在于从大的法律层面把一些基本的制度确定下来了。谢谢。
2010-10-28 16:14:36
许安标: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也谢谢你对代表法修改的关注。这次代表法的修改确实是增加了一条很重要的规定,就是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这一点也是我们在基层实践中一些地方实践经验的总结。大家知道,我们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为了确保忠实地履行职责,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除了刚才说的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外,同时还明确了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区单位的意见,接受监督。间接选举代表可以通过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原选举单位的意见,主动接受监督。谢谢。
2010-10-28 16:14:41
中新社记者:
请问姜部长,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我国的农村结构和人口结构发生变化,村委会的管理方式也随之变化,在这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过程中哪些方面考虑到了农村的变化,并作了哪些规定?
2010-10-28 16:19:59
姜力:
从1988年6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11月修订实施以来,12年来重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修订的时候就考虑到了当前农村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农村结构的变化,也针对了目前我们农村农民各种需求,以及新的变化,所以尽可能的在这部法中用法律的形式把在农民当中和基层多年来村民自治的实践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2010-10-28 16:20:15
姜力:
回答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并进行思考,就是我们现在的法律条文有了哪些体现,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体现:第一,针对目前农村民主选举总结的经验和问题,这部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并有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充实了村民的选举委员会,包括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它的工作程序。另外,充实了选民登记的内容。对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以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对这几类人都作了新的规定,这也是适应新的形势变化。
2010-10-28 16:22:28
姜力: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民主议事的制度,这也是根据农村现在的情况制定的。有几个要点:一,完善了村民会议的制度。这次法律里面,为了进一步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所以明确了凡是涉及到村民利益的九个方面的事项必须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村民委员会方可办理。二,也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的程序,规定了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包括要有妇女代表的比例,也包括了村民代表会议召开的时间和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哪些事项,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三是完善了村民小组的会议制度。同时,法律还进一步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以上这些制度都在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里面有了进一步的完善,这也是针对农村10多年来新的社会形势发展和农民群众的需求。谢谢。
2010-10-28 16:34:01
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台记者:
请问信主任。我们知道社会保险法先后总共审议了将近三年的时间,今天才刚刚通过,您能大概给我们解读一下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吗?谢谢。
2010-10-28 16:34:11
信春鹰:
社会保险法自2007年12月第一次审议,到今天刚刚通过,差不多审议了3年的时间,共审议了4次。一般的法律案审议3次,这部法律案审议了三年四次,可以看出社会对这部法的关注,而且也可以看出来,这部法涉及的问题非常重大,涉及的制度特别复杂。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有一些亮点,有一些制度上的突破。第一,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成就。第一次审议的时候,应该说法律草案规定的覆盖面还是有限的,这三年的过程也是社会保险制度不断推进的过程,也是公民、企业和政府社会保险意识提高和增强的过程。
2010-10-28 16:34:30
信春鹰:
现在的社会保险法,是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第二,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我们曾经对城乡二元进行过很多的讨论,也确实是历史造成的现实,但是社会保险法草案在三年的审议过程中,我们努力的方向就是综合考虑城乡的社会保险体制,比如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大体上是一致的,资金来源、筹资的方式、待遇的标准也正在朝着一个一致的方向在努力。第三,这部法律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很多具体制度的设计都是要保护参保人的权利。比如说原来制度是参保15年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现在的设计,有些人到退休的时候不到15年,我们也有一个衔接的路径,在农村或者是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里面能够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这些制度来看,都是社会保险法的亮点。谢谢。
2010-10-28 16:41:58
中国劳动保障报记者:
请教晓义部长。在草案中明确规定,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没有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是可以申请法院羁押和查封相应的财产。我想问这条规定的出台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谢谢。
2010-10-28 16:42:16
胡晓义:
这个问题由信主任回答比较合适,因为涉及到司法上的一些规定,这是很强有力的手段,我请信主任来回答这个问题。
2010-10-28 16:42:31
信春鹰:
还是您回答吧。
胡晓义:
好。关于社会保险强制手段的问题,这次法律规定了,即第63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没有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这一条规定,应该说是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的手段。之所以要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过去20多年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大量出现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其中有一些企业是因为客观原因,比如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的问题。而如果在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上没有强制手段的话,社会保险这样一个强制实施的制度就难以持续发展下去,它所涉及的劳动者和其他公民的权益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所以这部法在第63条给了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更多的手段和落实措施。它的目的还是要通过这样一些措施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好的保证基金正常收缴,保证所有受益人应得的权益。
2010-10-28 16:42:54
信春鹰:
我补充一下。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和拍卖,这是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中从扣押、查封到拍卖都有专门的法律制度,所以这样规定既是强化征收的手段,同时又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2010-10-28 16:43:00
德国世界报驻京记者:
因为刚才说我是外国记者,我提一个外国人的问题。最后一页第97条,你们第一次写了外国人可以参加你们的社会保险,为什么提出这样的条件,需要不需要和各个国家有一个合同,如何实施这样一部法律?谢谢。
2010-10-28 16:44:32
胡晓义:
我来回答你的这个问题。我很高兴,你注意到了社会保险法的第97条有关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这一条法律的制定,首先它是国际上一个普遍的原则或者说是惯例,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的法律都这样规定。我多次去到德国,我知道德国也是这样规定的。其次,中国的经济和社会越来越开放,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到中国就业,那么社会保险的法律以及相应配套行政法规没有也不应该把他们排除在外。如果排除在外的话,对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单位来讲,实际上是对内部员工不平等的待遇和不平等的规则,所以在法律上也应该是一个公平的对待,或者叫给予国民待遇。你提到的关于双边关系处理问题,在国际惯例上通常是这样处理的,就是各国有权做对自己的社会保险事务作出规定,涉及双边关系的时候,可以用双边的协议来处理相应的问题。恰好中国和德国有这样一个双边协议,就是避免工作人员在本国和就业国重复参加社会保险、重复缴费的一个协议。这个协议签订几年来,实施的总体状况是好的。现在社会保险法作了这样明确的规定,我国在以后处理和其他国家的双边关系过程中,也会借鉴和德国处理这方面问题的先例和经验。
2010-10-28 16:44:54
检察日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这个问题提给贾主任,我想请问刚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亮点。
2010-10-28 16:48:48
贾东明:
在这部法律的第一条,也就是立法的宗旨上,就明确规定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在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时候合理的处理纠纷。从本法的规定来看,在适用法律上我们也是本着这个宗旨,主要体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法律适用上,要体现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处理纠纷,都要考虑这个原则,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也就是说,这个法律要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紧密,这样才能恰如其分的处理争议。
2010-10-28 16:49:03
贾东明:
二,给了当事人选择权。在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特别是在合同领域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这样就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
2010-10-28 16:49:22
贾东明:
三,在有些规定方面,我们对某些特殊的主体作了特别的规定,比如对婚姻家庭当中,父母子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中,在解决争议的时候,要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的法律。在扶养关系中,要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在债权关系中,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有所倾斜,可以由消费者选择适用法律;在产品责任中,可以由被侵权人选择适用法律。在这几个方面体现出了这部法律要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适用的法律既可能是中国的法律,也可能是外国的法律,但是不管是哪一个国家的法律,都要从这些方面考虑。 谢谢。
2010-10-28 16:50:00
财经杂志记者:
我想问一个社会保险法的问题。现在养老保险按照中央规定要进行全国的统筹了,有没有具体的步骤和时间表,按照中央的标准会出台哪些相关的政策?现在这部法的制定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养老保险缴费的标准有些高,而相对享受的保障又偏低,这次修法中有没有体现这一点,并加以改善?
2010-10-28 16:52:18
胡晓义:
你这是一组问题。全国统筹的规定,在这次通过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一章中第64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你提到时间表和需要出台哪些政策措施,我想正好今天全文发布了中共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的建议,这是一个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在这个建议里面就提出“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我理解,这是中共中央提出的一个时间表。当然作为具体的工作部门,我们要做好扎实的准备。说实现也并不是说一步到位,还要逐步的完善。实际上,从很早之前,我们就开始为这件事情做准备,首先,要实现省级统筹。到去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但是出台了方案不等于就实施到位了。所以我们部和有关部门一直在对省级统筹做评估。经过我们的评估,全国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还有27个单位正在评估。在这个基础上我们会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当然这个方案涉及到各方利益,也会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统筹过程中,以及在整个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肯定会涉及到缴费标准和支付水平的问题。我想借此机会告诉大家的是,我们现在规定的缴费标准确实不低,这是因为这个制度现在承担着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没有缴费这样一个沉重的历史包袱。而我们的水平也应该说确实不算高,但是最近六年以来,我们都在连续不断的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水平,养老金的水平翻了一番。为此,中央财政每年要拿出1500亿以上的资金来支持这个系统的运行,这实际上也是在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随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我想各方面的社会保险意识会更加增强,参保的积极性会更高,那么更多的人参保也会进一步扩大基金规模,按照大数法则,相应的负担也会有所减轻。谢谢。
2010-10-28 16:57:50
中央电视台记者:
请问许主任,本次代表法的修改,如何加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谢谢。
2010-10-28 16:57:58
许安标:
谢谢你的提问。这次代表法的修改引起了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方面进行了重点的研究,细化了相关规定。我们国家的人大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我们的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有着广泛的代表性。人民代表不脱离生产和工作,也生活在人民群众中,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密切的联系,对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了解、感受得最直接,这也是我们人大代表的优势。
2010-10-28 16: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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