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2010总结发布会 | 2010年工作大事记 | 聚焦新闻发言人 | 政府白皮书 | 2010重大外宣活动回顾 | 地方报道 |
  当前位置:首页>国新专题>动态专题>2010年工作回顾>新闻发布会>各部委
 
 
教育部召开2010年第1次新闻通气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10-01-26   来源:本网综合   作者:

    1月21日,教育部召开2010年第1次新闻通气会,介绍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和代课人员有关情况。对近期备受社会关注的教师绩效工资和清退代课教师情况做出说明。

    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吕玉刚说,代课教师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教育部并没有确定今年是清退全部代课教师的最后期限。

    吕玉刚提出,各地政府首先要严格禁止聘用新的代课人员。对现在还在岗的代课人员,将择优招聘、辞退补偿、纳入社保等措施统筹考虑。对那些被辞退的代课人员,也要给予一定补偿,同时随着各地社保制度的完善,积极研究争取通过纳入城乡社保等办法,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代课人员问题要“有情操作”“妥善解决”
    
 
    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吕玉刚表示,代课人员问题要“有情操作”、“妥善解决”,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更多体现对代课人员的人文关怀。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出于各种原因低薪使用了一批代课人员。吕玉刚指出,代课人员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应当说,这些代课人员在特殊历史时期和特定情况下,为我国的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付出了辛勤劳动和努力。

    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公办中小学还有代课人员31.1万。这些人员构成复杂,其中也有不少是近年来素质较好、具有教师资格的大中专毕业生。

    吕玉刚指出:“我们不能否定代课人员曾经付出的努力和劳动,更不能简单地让所有代课人员离校回家。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法要求切实负起责任。”

    他提出,各地政府首先要严格禁止聘用新的代课人员,规范中小学用人行为,保证合格教师的补充需求。对现在还在岗的代课人员,要按照以人为本、政府统筹、坚持标准、有进有出、积极稳妥、标本兼治的思路,把妥善解决在岗代课人员问题与建立完善教师正常补充机制结合起来,将择优招聘、辞退补偿、纳入社保等政策措施统筹考虑。特别是要允许那些具备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素质较好、有一定教学经验的代课人员参加公开招聘,择优进入到教师队伍;对那些被辞退的代课人员,也要给予一定补偿,同时随着各地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积极研究争取通过纳入城乡社保、农村合作医疗等办法,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

    吕玉刚强调,教育部认为,长期使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人员,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而同时长期低薪使用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人员,对他们也是极不公平的。因此,教育部明确反对这种不规范的用人行为,要求各地通过多种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我国在有关文件中已多次强调要严禁使用代课人员,对在岗的代课人员要通过多种途径妥善解决。近两年,广西、重庆、广东以及甘肃兰州等地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稳步推进 基础性绩效工资基本兑现

    截止到2009年底,我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基础性绩效工资基本兑现。

    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吕玉刚介绍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自2009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出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绝大部分市、县也已出台本地具体办法,落实了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标准、项目、经费、分配导向等关键问题;各省(区、市)和兵团义务教育学校已基本兑现了基础性绩效工资,并对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作出了安排,奖励性绩效工资将在绩效考核后兑现。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教职工生活补贴也已兑现。根据教育部提出的逐步探索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制度的要求,全国各省(区、市)均已出台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实施意见,地(市)以下教育部门正在落实之中。

    据了解,我国教师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的70%作为基础性部分,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总量的3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对有突出表现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视不同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一般按学期或者学年发放。

    吕玉刚指出,按照国务院部署,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绩效工资分配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校长的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确定。

    “目前,教育部已通过下发指导意见、印发宣传提纲和举办专题培训班等方式,把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的有关要求传达到每所学校、每位教职工。”吕玉刚说。

    他强调,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确保《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这项工作改变了过去依靠学校收费解决教职工津贴补贴的现象,有利于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以区(县)为基础统筹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在此基础上适当向农村倾斜,也有利于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据悉,为便于教师们咨询政策、反映意见,教育部专门设立了绩效工资专用信箱:jxgz@moe.edu.cn,并由专人负责听取、研究教师的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王成孟]
 
  相关文档
  ·教育部2009年第16次新闻发布会
  ·教育部2009年第10次新闻通气会
  ·教育部2009年第15次新闻发布会
  ·教育部2009年第14次新闻发布会
  ·教育部2009年第13次新闻发布会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教育部2009年第12次新闻发布会
  ·教育部2009年第11次新闻发布会
  ·教育部2009年第10次新闻发布会
  ·教育部2009年第9次新闻发布会
  ·教育部2009年第8次新闻发布会
  ·健全保障体系 提高健康水平
  ·教育部2009年第7次新闻发布会
  ·教育部2009年第6次新闻发布会
  ·教育部2009年第5次新闻发布会
 
 
Copyright www.scio.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4055996号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