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的主权归属与人权状况(1992年9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12-06-25   来源:
  
 

  五、人民获得了人身自由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十七条协议”,西藏获得和平解放,从而为西藏人民争取平等的人身权利带来了希望。1959年叛乱平息后,中央人民政府顺应西藏人民的愿望,在西藏进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极端腐朽、黑暗的封建农奴制度,百万农奴和奴隶翻身解放,不再被作为农奴主的个人财产加以买卖、转让、交换、抵债,不再被农奴主强迫劳动,从此获得了人身自由的权利。这是西藏历史上划时代的伟大变革。

  旧西藏的法典被废除,人不再分为三等九级,各种野蛮刑罚被禁止,私设的监狱被全部拆除。新中国宪法和法律,保障了西藏人民人人享有生命与人身安全的权利。
民主改革废除了生产资料的农奴主所有制,参加叛乱的农奴主占有的耕地无偿分给了无地的农奴和奴隶。山南乃东县凯松?卡的443位农民分得了1696克土地。当旧的地契、债约被扔进火堆时,昔日的农奴们围着火堆跳起舞蹈。75岁的索朗说:“过去种主人的地,白天黑夜都成了人家的人,半夜叫支差不敢等到天明,现在分地给我,真觉得睡觉香、吃饭甜,真想多活几年,看看今后的好日子。”对未参加叛乱的农奴主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赎买政策,1300多户未参加叛乱的农奴主和代理人的90万克土地和82万多头牲畜由国家支付赎买金4500多万元。

  西藏劳动人民再不受农奴主的沉重差税和高利贷剥削,劳动果实全部留归自己,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全区粮食产量1960年即比1959年增长了126%,牲畜存栏数增长了10%。西藏人民开始得到争取温饱的生存权利。

  六、人民享有的政治权利

  在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领主专政的政治制度下,达赖喇嘛作为藏传佛教格鲁派的首领之一,兼任地方政府的首脑,集政教大权于一身。原西藏地方政府的官制是僧俗双轨制,行政机构中既有俗官,也有僧官,僧官大于俗官,某些机构只有僧官而不设俗官。寺院在处理政治事务方面,享有特殊的权力。在召开商讨重大事务的“官员扩大会议”时,要有三大寺(即甘丹寺、色拉寺、哲蚌寺)和四大林(即功德林、丹吉林、策墨林、次觉林等四座大寺庙)的住持参加。形成决议后,需要地方政府和三大寺共同加盖印章方能生效。

  民主改革结束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实行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按照新中国宪法,西藏人民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成为国家的主人,享有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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