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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15-03-25   来源:中国政府网
  

  附件3

  填写说明:

  (一)“部门/地区”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网站、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含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网站及部门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网站,请填写本级政府的行政区划全称。例如,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政府网站的“部门/地区”栏填写“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的“部门/地区”栏填写“湖南省”。

  国务院部门(含其内设机构)网站、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的部门网站及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网站,请填写部门名称。例如,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网站的“部门/地区”栏填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大连海关网站的“部门/地区”栏填写“海关总署”。

  (二)“网站名称”栏。

  请填写网站的中文名称。例如,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填写“首都之窗”。

  (三)“ICP备案编号”栏。

  请填写网站对应的ICP备案编号。例如,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填写“京ICP备05060933号”。如网站为不存在单独ICP备案编号的子站,请填写对应主站的ICP备案编号。例如,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网站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的ICP备案编号,即“京ICP备05083565号”。

  (四)“首页网址”栏。

  请填写网站首页页面地址。例如,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填写“http://www.beijing.gov.cn”。

  (五)“网站主管单位”栏。

  请填写负责网站建设和运维管理工作的具体政府部门。

  (六)“办公地址”栏。

  请填写网站主管单位的办公地址。

  (七)“负责人”栏。

  请分别填写网站负责人姓名、职务、办公电话(含区号)、手机、电子邮箱地址。

  (八)“联系人”栏。

  请分别填写网站联系人姓名、办公电话(含区号)、手机、电子邮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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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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