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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实施办法出台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11-10-18   来源:西藏日报
  

  记者从拉萨市残联了解到,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拉萨市有3.6万余名残疾人,占全市总人口的8.05%。为了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力争到2015年,全拉萨市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要求得到基本满足,拉萨市近日出台了《拉萨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提出,要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廉价的服务,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农村一二级及低保家庭的持证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政府解决;白内障复明、精神病人服药、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包括假肢矫形器的安装)、脑瘫、自闭症、智障、聋哑儿童康复和肢残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等急需的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认真实施中西部贫困儿童救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的儿童在医疗费用报销的基础上,未报销部分再给予30%的补助;对全市0岁至16岁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抢救性的康复训练,实施每人每月200元的康复救助补贴政策,补贴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再给予一定补贴。

  《办法》规定,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群众,要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要由有关部门妥善安排其住房,拆迁单位在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 要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2010年拉萨市政府十二项民生项目确定了低保特困户家庭残疾人每人每年600元的政府特殊生活补助政策。在本次《办法》当中提出,在600元的基础上,各县(区)人民政府再给予每人每年不少于200元的补贴;对享受生活保障待遇后仍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护理补贴;免收残疾人招工、报考公务员体检费。

  《办法》要求,开展新型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县(区)要积极鼓励并帮助残疾人参加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特殊优惠政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和享受低保以及男满65周岁、女满60周岁的残疾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 医疗的,个人缴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根据方便监护的原则,残疾人可以就近入学。不受学区(片区)限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考入大中专全日制院校的贫困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和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学历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在全市教育经费预算中安排残疾人全纳教育工作专项经费,按各学校接受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青少年的人数,安排每人每年10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再给予一定补贴。在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残疾学生享受“三包”政策,“三包”标准为年人均5000元。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公用经费调整为普通学校核定标准的2倍,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平均公用经费调整为普通学校核定标准的6倍。

[责任编辑:乔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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