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发布会现场(焦非 摄)
5月19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民商事案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指导意见(二)针对教育、医疗等方面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教育培训合同。对疫情发生之后,家长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可能发生的纠纷,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式。一般情况下,对可以替代性通过线上培训达到预期培训效果,实现合同目的的,如果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一些特殊培训班,比如艺术类培训,通过线上培训无法达到预期培训效果的,对于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要支持。对于请求退还已预缴的培训费或定金等,人民法院也要支持。
第二,关于网络服务合同。指导意见(二)为妥善解决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和网络打赏可能引发的纠纷,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8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进行与他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如果监护人不追认,应该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用父母支付宝、信用卡支付的,显然和他的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针对这种情况,如果家长不追认,属于无效行为。基于此,家长请求网络公司退还小孩已支付的相应费用,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关于医疗保险合同。指导意见(二)主要涉及三个点:一是当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出来以后,有的医院无法正常接诊,就会出现被保险人看病医院与合同定点医院不一致的问题,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支付相应理赔金。二是如果被保险人得了新冠肺炎,可根据重大疾病险等商业医疗保险合同主张理赔权利。三是针对在疫情期间许多保险公司推出的一些赠与保险合同活动,包括向医疗人员、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等群体赠与保险合同。对此,指导意见(二)明确支持被保险人依据赠与的保险合同,请求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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