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徐想 摄)
5月19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民商事案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为切实保障国家金融支持政策落地实施,指导意见(二)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对国家专项贷款利息的司法保护标准。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国家金融支持政策落地实施,如果金融机构与客户就优惠贷款以后发生纠纷,指导意见(二)第10条规定,法院要对这些贷款约定的利率标准问题进行审查。如果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或以各种名义变相收取的利息,超出政策规定优惠利率标准,对超出部分将依法不予支持。这样规定,目的是确保国家信贷支持政策真正落地,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二是服务保障各项金融服务优惠政策落地。指导意见(二)规定,对于金融机构违反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为强化这些金融服务政策落地,指导意见(二)第12条规定,如果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强行平仓,对于客户要求证券公司就违规强行平仓导致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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