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疫情破产案件审理 指导意见(二)突出破产审判挽救功能
2020-05-19 | 来源: 国新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林文学(徐想 摄)

  5月19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民商事案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林文学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为了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切实落实保市场主体的任务,指导意见(二)第三部分专门对涉疫情破产案件的审理作了规定,进一步突出破产审判挽救功能。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第一,在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指导意见第17条提出,要积极引导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庭外调解、庭外重组、预重整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对企业的尽早拯救。

  第二,在审查企业是否符合受理破产条件时,指导意见第18条规定,要依法审慎认定破产原因,注意区分企业陷入困境是否与疫情直接相关,要结合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等因素,全面判定企业清偿能力,防止简单依据特定时期的资金流和资产负债情况,将原本具备生存能力的企业推向破产。

  第三,为防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重整失败,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限,均可以延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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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司马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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