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林文学(徐想 摄)
5月19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民商事案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林文学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针对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存在合同违约等情形,影响上下游产业链和供应链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明确了四条规则:
一是第1条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第2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予以支持。
三是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4条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
四是针对防疫物资的买卖,第3条规定,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后,将防疫物资高价转卖他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定出卖人将所得利润赔偿给买受人。
通过在审理买卖合同中适用以上四条规则,在司法层面上努力维护产业链和供应链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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