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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16-07-28   来源:中国政府网
  

  第六篇 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紧紧围绕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重点改革措施实施力度,促进科技体制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的协调,增强创新主体能力,构建高效协同创新网络,最大限度激发科技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的巨大潜能。

  第十八章 深入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

  围绕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加强科技创新管理基础制度建设,全面提升创新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健全科技创新治理机制

  顺应创新主体多元、活动多样、路径多变的新趋势,推动政府管理创新,形成多元参与、协同高效的创新治理格局。转变政府职能,合理定位政府和市场功能,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强化政府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环境营造、公共服务、监督评估和重大任务实施等职能,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积极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和社会环境。竞争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开发交由市场和企业来决定。合理确定中央各部门功能性分工,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在创新需求凝练、任务组织实施、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的作用。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科技管理事权,中央政府职能侧重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地方政府职能侧重推动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加快建立科技咨询支撑行政决策的科技决策机制,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制度化。完善国家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制度,定期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国内外科技创新动向,就重大科技创新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体系,发挥好院士群体、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高水平专家在战略规划、咨询评议和宏观决策中的作用。增强企业家在国家创新决策体系中的话语权,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基金会、科技社团等在推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健全社会公众参与决策机制。

  二、构建新型科技计划体系

  深入推进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五类科技计划重构国家科技计划布局,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支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全部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完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运行机制,加强科技计划管理和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和地方的作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更加聚焦重大战略任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及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凝练形成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分类整合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加快推进基地和人才专项的整合与布局,深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改革,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与其他科技计划的成果共享和工作对接。建立专业机构管理项目机制,加快建设运行公开透明、制度健全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专业机构,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建立统一的国家科技计划监督评估机制,制定监督评估通则和标准规范,强化科技计划实施和经费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

  三、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

  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建立符合科研规律、高效规范的管理制度,解决简单套用行政预算和财务管理方法管理科技资源等问题,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以深化改革更好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制定和修订相关计划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改进和规范项目管理流程,精简程序、简化手续。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加大绩效激励力度,落实好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调剂权。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加大稳定支持力度,支持研究机构自主布局科研项目,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术自主权和个人科研选题选择权。在基础研究领域建立包容和支持非共识创新项目的制度。

  四、强化科技管理基础制度建设

  建立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科技计划实行全流程痕迹管理。全面实行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立科技报告共享服务机制,将科技报告呈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支持的依据。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推进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建设,发布国家、区域、高新区、企业等创新能力监测评价报告。建立技术预测长效机制,加强对我国技术发展水平的动态评价和国家关键技术选择。进一步完善科技统计制度。

  五、完善创新导向的评价制度

  改革科技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正确评价科技创新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推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分类评价,实施绩效评价,把技术转移和科研成果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纳入评价指标,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推行第三方评价,探索建立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多方参与的评价机制,拓展社会化、专业化、国际化评价渠道。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逐步探索将反映创新活动的研发支出纳入GDP核算,反映无形资产对经济的贡献,突出创新活动的投入和成效。改革完善国有企业评价机制,把研发投入和创新绩效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六、增强民用技术对国防建设的支持

  深入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动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科技创新深度融合格局。加强科技领域统筹,在国家研发任务安排中贯彻国防需求,把研发布局调整同国防布局完善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国家科技和国防科技在规划、计划层面的统筹协调,建立完善军民重大任务联合论证、共同实施的新机制,为国防建设提供更加强大的技术支撑。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优势,积极引导鼓励优势民口科研力量参与国防重大科技创新任务。打通阻碍转化的关键环节,加强评估引导,为军用技术向民用技术转化提供良好政策环境。持续推进技术标准、科研条件平台统筹布局和开放共享,增强对科技创新和国防建设的整体支撑能力,大力提升军民科技创新融合发展水平。

  第十九章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

  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以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不断增强企业创新动力、创新活力、创新实力,使创新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形成创新型领军企业“顶天立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铺天盖地”的发展格局。

  一、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

  加强创新型企业建设,培育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推进创新企业百强工程。吸引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国家科技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支持企业牵头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开展龙头企业转型试点,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设备更新和新技术广泛应用。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鼓励建设高水平研究机构,在龙头骨干企业布局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等。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攻关,推动企业向产业链高端攀升。鼓励在企业内部建设众创空间,引导职工进行技术创新。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投资职工创业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开发创新产品,提升市场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围绕创新链的企业兼并重组,推动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聚焦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培育一批创新百强企业,促进企业快速壮大,强化引领带动作用,提升国际竞争力。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全国创投市场培育和发展的引领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制定和完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标准。落实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和环境建设,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和改造升级。支持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培育一批掌握行业“专精特新”技术的“隐形冠军”。推动形成一批专业领域技术创新服务平台,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大型共用软件、知识产权、人才培训等服务。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立有效运行的良好机制,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的不同环节、不同阶段提供集成化、市场化、专业化、网络化支撑服务。

  三、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策为引导,推进政产学研用创紧密结合。完善科技计划组织管理方式,确立企业在产业导向的科技计划中决策者、组织者、投资者的功能实现方式,发挥国家科技计划作为资源配置和动员手段促进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深度合作的作用。改革完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形成和运行机制,按照自愿原则和市场机制,深化产学研、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的紧密合作,促进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加强产学研结合的中试基地和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在战略性领域探索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的合作模式。允许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和创办企业。开展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流动岗位吸引企业人才兼职试点,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等学校新聘工程类教师的必要条件。

  四、推动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

  发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集聚产业创新资源、加快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通过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科技特派员等多种方式,引导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制度,加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面向企业的开放共享,加强区域性科研设备协作,提高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撑服务能力。

  第二十章 建立高效研发组织体系

  深化科研组织体系改革,全面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加快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科研院所,培育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完善科研运行管理机制,形成高效的研发组织体系。

  一、全面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

  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系统提升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技研发、社会服务协同创新能力,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扩大国际影响力。强化行业特色高等学校主干学科和办学特色。加强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合作、学术交流和资源开放共享,面向市场需求开展应用技术研发。加快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法人自主权,统筹推进教育创新、科技创新、体制创新、开放创新和文化创新,激发高等学校办学动力和活力。深化高等学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科教紧密融合,开展高等学校科研组织方式改革试点。以产教融合、科教协同为原则推进研究生培养改革,鼓励开展案例式、互动式、启发式教学,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优秀人才。改革完善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组织实施方式,加强协同创新中心建设。

  二、加快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科研院所

  加快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继续深化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科研机构实行章程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体系,逐步推进科研去行政化,增强在基础前沿和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中的骨干引领作用。建立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制度,研究完善科研机构绩效拨款机制。坚持开发类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方向,按照承担行业共性科研任务、生产经营活动等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改革、分类管理、分类考核。落实和扩大科研院所法人自主权。实施中科院率先行动计划,发挥其集科研院所、学部、教育机构于一体的优势,探索中国特色国家现代科研院所制度。

  三、培育发展新型研发机构

  发展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围绕区域性、行业性重大技术需求,形成跨区域跨行业的研发和服务网络。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鼓励研发类企业专业化发展,积极培育市场化新型研发组织、研发中介和研发服务外包新业态。对民办科研机构等新型研发组织,在承担国家科技任务、人才引进等方面与同类公办科研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支持政策。制定鼓励社会化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意见,探索非营利性运行模式。

  第二十一章 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进一步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强化技术转移机制建设,加强科技成果权益管理改革,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

  一、建立健全技术转移组织体系

  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培育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立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与市场对接转化渠道,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有效对接。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设立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建立和完善国家科技计划形成科技成果的转化机制,发布转化一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投资规模与产业带动作用显著的科技成果包,增强产业创新发展的技术源头供给。建立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加强各类科技成果信息汇交,鼓励开展科技成果数据挖掘与开发利用。

  二、深化科技成果权益管理改革

  落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进一步探索推进科技成果归属权益改革。建立健全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管理制度。

  三、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评价制度

  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落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成果转化奖励的相关政策。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推动修订专利法、公司法,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科技人员的奖励应不低于净收入的50%,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健全职务发明的争议仲裁和法律救济制度。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人员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根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情况等,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依据之一。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制定激励制度,对业绩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奖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向主管部门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四、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服务

  以“互联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以需求为导向,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提供信息发布、融资并购、公开挂牌、竞价拍卖、咨询辅导等专业化服务。完善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布局与功能,支持地方和有关机构建立完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打造链接国内外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的技术转移网络。完善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等各类平台功能,促进科技成果与资本的有效对接。支持有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开展设立投资基金等合作,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力度。

  五、大力推动地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健全省、市、县三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网络,强化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职能。以创新资源集聚、工作基础好的省区市为主导,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型城市等,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与模式。支持地方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搭建科技成果中试与产业化载体,开展研发设计、中试熟化、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投融资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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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成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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