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吴晓山 摄)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有关政策情况发布会。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了企业债转股的有关标准。
连维良指出,哪些企业可以债转股,哪些企业不能债转股,这是一个时期以来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大家认为这一次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对此,文件给出了非常明确的答案,可以说,既明确了正面清单,也明确了负面清单。所谓正面清单,就是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债转股,首先肯定是针对遇到困难的高负债企业,但这些高负债企业必须是发展前景好、产业方向好、信用状况好的高负债企业。文件具体明确了"三个鼓励"类企业,即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连维良介绍说,所谓负面清单,就是什么样的企业不能债转股。这一点也是社会上非常关注的一点。文件强调了“四个禁止”,就是四类企业禁止债转股。禁止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债转股;禁止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严重失信企业债转股;禁止有可能导致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债转股;禁止债权债务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债转股。
连维良强调说,这里说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是明确债转股的政策边界,不是政府直接定企业,具体的债转股对象企业还是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和上述指导性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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