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通报检察机关查办金融领域刑事犯罪工作情况发布会
2015-09-23 |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

  [苗生明]
  二是涉案公司、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愈加严密,“专业化”程度很高。犯罪嫌疑人多成立以“基金管理”“投资基金”“理财咨询”冠名的公司,公司内横向机构设置与纵向层级划分也由早期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企业模式转变,组织结构的正规性往往具有很大的迷惑性。与此同时,具有金融从业或学业背景的涉案人员增多,这些专业人员在非法集资活动中驾轻就熟,披上了一层专业的外衣,极具欺骗性。11:12:02

  [苗生明]
  三是以真实项目为依托,以“规范合同范本”为保障,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现在的非法集资模式已由早期的“拆后账补前账式”转变为依托实业项目的集资模式,涉案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文本、担保协议等文书格式规范,善用法言法语,逻辑严谨,外观上很“严肃”。犯罪手法上多采用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商品营销类投资等,套用金融政策,趋新迎变,投资人辨别风险的难度加大。11:12:29

  [苗生明]
  四是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有个别的现职人员违规介入、单位投资人涌现,损害扩大化趋势明显。案件显示,有的银行现职人员利用其身份、违规私自与非法集资单位串通,成为向公众集资的一线推介人员,致使银行储户将其代理的集资单位混同于银行,进而上当受骗。此外,还有单位陷入非法集资中,单位资产损失可能波及单位所有职工及关联企业,引起连锁反映。11:12:58

  [苗生明]
  五是采取立体化、网络化、全方位的宣传手段,欺骗性增强,受害范围突破了地域划分。如今非法集资的宣传方式已发展成为集网络平台、推介会、报刊、形象代言、新闻发布会等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攻势,宣传时多夸大投资前景,弱化项目投资风险,欺骗性很强。随着涉案公司宣传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深入,非法集资范围已逐渐突破传统行政区划和地理范围,遍布全国、甚至向境外地区发展。这个范围非常广泛。11:13:17

  [苗生明]
  实践中,还出现了一些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的情况。对此,我们必须紧紧地围绕刑法与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牢牢抓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本质,即需要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四个构成条件,进行综合判断:11:13:38

  [苗生明]
  一是从集资者的主体资格方面。合法的民间集资行为一般对集资者或集资中介规定了主体资质审核义务,如在私募基金中,集资者在成立、募集资金完成、注销时都需要向证券业协会备案,证券业协会将上述信息通过网站公告。没有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的主体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11:14:02

  [苗生明]
  二是从投资者资格方面。合法的民间集资行为一般都要求集资者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对于投资者的经济能力和投资数额都没有限制的,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11:14:35

  [苗生明]
  三是从投资风险明示方面。合法民间集资行为要求集资者向投资者切实履行风险明示义务,包括风险预判提醒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等。如果在宣传和吸收资金的时候刻意规避投资风险,以各种方式向投资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或者给付回报,则涉嫌非法集资犯罪。11:15:31

  [苗生明]
  四是从宣传方式方面。对于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的合法民间集资模式,其要求针对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宣传,如果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互联网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则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11:15:43

  [苗生明]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现在国家鼓励金融创新,而创新过程必然孕育着风险,对于风险的防控,检察机关在办案当中,我们必须秉持底线思维、坚守刑法基本原则,综合考量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也要考虑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促进市场经济活力之间寻求平衡。谢谢。11:17:11

  [肖玮]
  请继续提问。11:17:46

  [中央电视台记者]
  今年国内资本市场比较动荡、不太稳定。此轮股市动荡中,哪些金融犯罪表现突出?对于发布虚假信息犯罪以及内幕交易犯罪,有哪些打击举措?针对当前股市恶意做空可能产生的犯罪,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加大打击力度、维护股民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有效预防此类犯罪?11:20:11

  [肖玮]
  这个问题由聂厅长回答。11:20:33

  [聂建华]
  在这一轮股市动荡中,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金融犯罪受到了社会的关注。对于发布虚假信息以及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80、181、182条把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对这类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双罚制,既惩罚个人又处罚单位,既处自由刑又处财产刑,刑罚是比较严厉的。例如刑法第180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刑法第181条规定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11:23:22

  [聂建华]
  我们也关注到,近期股市异动中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证券期货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相关案件,我们会加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起公诉,保持对金融犯罪高压打击态势,维护金融市场秩序。11:24:22

  [聂建华]
  检察机关预防此类犯罪的措施主要有:一是进一步加大对金融犯罪案件追诉、制裁、打击力度;二是加强惩治金融犯罪的宣传和预防金融犯罪陷阱的普法教育,针对犯罪易发环节通过案例警示、风险提示、专项教育等方式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三是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沟通合作,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监管问题和程序上的漏洞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反映情况,敦促有关主管部门完善监管的措施。谢谢。 11:25:49

  [中国网记者]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爆发式增长,伴随而来的各种金融犯罪也是五花八门。请问互联网金融犯罪有哪些新特点?检察机关在打击这方面犯罪有哪些新举措?另外,最高检抗诉的马乐案,有没有最新的进展?11:26:47

  [周永年]
  目前互联网金融犯罪中,金融产品和创新业态往往成为犯罪分子所利用的手段和平台,由于互联网金融是现代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的结合,因此相关犯罪呈现出与互联网和金融业务密切相关的特点,具体而言:11:30:58

  [周永年]
  其一,犯罪主体的专业化和智能化。犯罪者通常兼备两方面条件,一是熟悉金融业务,善于寻找金融监管漏洞,以金融创新为载体或者为借口来实施犯罪行为;二是多数熟悉并可熟练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11:31:27

  [周永年]
  其二,犯罪手段的抽象性和高科技化。互联网金融的快速业务拓展造成风控措施缺失和技术漏洞,加剧其业务风险,诱发相关犯罪。例如很多网站的在线支付一味强调便捷性,容易造成安全隐患,被告人韩某在使用软件网页编辑功能时发现利用该功能变更在线支付交易数额时,某些支付系统因未设置交易数额自动审查环节而不易发现金额被人为变更,仍会显示为支付完成,这个被告人韩某遂利用该漏洞侵财50余万元。11:31:40

  [周永年]
  其三,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扩散化。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突破地域限制,犯罪技术和模式易于复制传播,另一方面互联网上个体和集体非理性的现象更易出现。互联网的虚拟性、跨地域性放大信息噪音,增加信息甄别成本,尤其是在我国市场诚信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普通投资者的从众心理容易为网络犯罪所利用,使非法集资等庞氏骗局案件更易于实施和扩大。以网贷为例,2014年已出现利用P2P实施的非法集资案件。11:31:56

  [周永年]
  同时,线上金融的新概念与新手法也很容易被复制到线下,充满迷惑性。如马某通过设立线下融资平台假借P2P线下债权转让的形式,短短半年时间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余万元。11:32:06

  [周永年]
  检察机关打击这些犯罪行为也有一些新举措,包括:一方面,加强互联网金融犯罪个案研究和类案分析,对于涉及新产品和新业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法律适用和刑事政策把握,通过对新类型案件的准确指控定罪,发挥其对同类案件的参考指导作用。11:32:19

  [周永年]
  另一方面,加强金融检察与行政监管部门衔接,经常通报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发展趋势,提示行政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业务风险,建议行政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完善风险管理、运作规程、信息披露的操作规则,加强风险防控,减少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11:32:30

  [肖玮]
  刚刚这位记者的第二个问题,请聂厅长回答。11:32:45

  [聂建华]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提出抗诉的第一起金融类犯罪案件。该案于今年7月份由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巡回法庭开庭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目前这个案件还在最高法院的审理期间,相信很快会作出判决。11:33:3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日趋严重和多样化的,而且一直是金融类犯罪的发案首位,检察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采取哪些措施?有哪些有效方法来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谢谢!11:34:07

  [苗生明]
  近年来,伴随着公民信用卡持有量的大幅增加和广泛使用,信用卡诈骗犯罪。北京市检察机关2013年以来查办此类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我们的主要做法是:第一,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机结合。一是依法打击严重信用卡诈骗犯罪,对于客观上“能够还”但主观上“不想还”的犯罪分子,依法批捕、起诉,做到打击不手软;二是注重准确界定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确保刑罚打击的准确性;三是做到区别对待讲政策。比如有些犯罪,虽然已经构成犯罪的,但是恶意透支数额相对较小,而且在审查起诉期间偿还全部款息,主观恶性不大,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11:34:41

  [苗生明]
  第二,积极与公安、审判机关沟通,统一定案标准。刚才我介绍综合情况时提到两个“80%”,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恶意透支型案件占据全部案件的80%左右,是不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包括银行的催收应该怎么认定等等,这里在实践中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一旦认定标准不统一,就有可能有失之于严、失之于宽的问题。所以正确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适用标准,对于依法准确打击此类犯罪尤为重要。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朝阳区检察院、海淀区检察院等多个基层院与辖区公安、法院座谈会商,会签了《关于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会议纪要》,对于“持卡人”、“催收”、“恶意透支数额”、“犯罪情节轻微”等要件的内容予以明确,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规定从行为人申领信用卡材料是否真实、透支款项的方式和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行为、还款意愿等方面综合评价,统一了司法认定标准。11:34:52

  [苗生明]
  第三,形成介入金融监管有效机制,机构共存联动。针对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甚至是制度缺陷,西城区检察院与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联席会议机制、提前介入机制和协调查处机制等工作制度,介入金融监管,加强机构联系,形成有效互动,以个案查办为基础,指出各家银行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风险隐患,提出了解决问题和防范风险的对策建议,获得了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可。11:35:04

  [苗生明]
  第四,依托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刚才我也谈到,宣传非常重要。关于如何有效遏制和预防这类犯罪的发生,通过办案我们也解决了一些,但总的来讲关键的因素就在于源头预防。为此,我们有这样几点建议:11:36:51

  [苗生明]
  一是银行要加强信用卡管理。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金融管理机构加强监管,明确商业银行在信用卡业务运营上的权与责,加大对违规违法操作的查处、处罚力度。商业银行应当规范发卡环节的监管,在申领环节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使申领人明确信用卡的基本使用规则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在使用环节,应当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随时调整透支额度。同时,银行还应当加强对POS机及特约商户的日常管理。11:37:10

  [苗生明]
  二是要推动建立统一有序的信用卡市场管理体系。尽快将银行客户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纳入国家征信制度的范围,建立健全以国家为主导、各行业广泛参与的国家征信系统,规范公民信用信息的流通与使用。11:37:18

  [苗生明]
  三是大力开展以信用卡诈骗犯罪为中心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活动。提升民众在获取及使用信用卡中的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明确违法犯罪的后果。11:37:25

  [肖玮]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11:38:17

1  2  3  4  5  首页  上页

责任编辑:董金玲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