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新闻发布词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刘向东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6月1日,《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就要正式实施了,这是我省海岛管理(也是海洋综合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在这部政府规章正式施行之前,由省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很有必要。在此,请允许我向对一直来关注我省海洋事业发展的广大新闻媒体,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把我省无居民海岛及其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向各位作一介绍。
一、我省无居民海岛数量情况
根据2008年我省开展的无居民海岛甄别调查,我省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海岛总数为2878个,约占全国海岛总数的40%。其中无居民海岛有2639个,占上述海岛总数的91.7%。
我省无居民海岛行政隶属涉及舟山、嘉兴、宁波、台州、温州5个市及其所辖的23个县(市、区),其中舟山市占全省无居民海岛总数的43.7%,其次是台州市占21.5%,宁波市占19.2%,温州市占14.6%,嘉兴市占0.9%。
在我省的无居民海岛中,有7个是国家对外公布的领海基点,从北到南依次是海礁、东南礁、两兄弟屿、渔山列岛(伏虎礁)、台州列岛(1)、台州列岛(2)、南麂列岛(稻挑山)。这些领海基点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特别的保护。
这里有一个问题,我想向大家作一个说明,就是有居民岛与无居民岛到底是怎么划分的?标准很简单,主要看这个岛是不是作为“常住户籍登记地”,如果是,它就是有居民岛;如果不是,它就是无居民岛。
无居民海岛的数量经常在变。因为一些围填海工程有可能使海岛的基本属性发生改变。因此,在不同的时候进行调查统计,就会有不同的无居民海岛数。上面所讲是2008年时的调查统计数。在这之后,2010年,根据国家海洋局的统一部署,我省又开展了全省海岛地名普查工作,我省海岛总数及无居民海岛数又有所变化,但因普查结果尚未得到国家海洋局的确认,目前还不能向各位提供。
二、我省无居民海岛的主要特点
我省无居民海岛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数量多,二是单体小。数量多,刚才已经讲了,我省无居民海岛数大致也占全国无居民海岛总数的40%。单体小,平均单个无居民海岛陆域面积只有0.029平方公里(43.5亩),平均岸线长只有560米(比一个标准足球场大一点)。
全省最大的无居民海岛,是象山县的大平岗岛(陆域面积达到1.151平方公里,折合1726.5亩)。在全省无居民海岛中,陆域面积在1平方公里(1500亩)以上的,一共只有3个,宁波象山的大平岗岛、南山岛和台州临海的长峙岛。
此外,我省海岛南北跨距约377公里、东西跨距约268公里,区域分布相对集中,地理环境优越,海岛生物和非生物资源比较丰富,深水岸线、矿产、旅游、渔业及海底空间等资源量在全国位居前列。
三、我省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现状
总体来看,到目前,我省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程度普遍不高,尤其是距离大陆较远的海岛,基本仍是原生态的。但距离大陆较近和陆地面积较大的有居民海岛附近的岛屿(如舟山本岛、岱山本岛附近的那些岛屿),开发活动相对就要多一些,会有一些农林牧业活动。但总体说来,开发利用程度也不是很高。
无居民海岛的用岛类型,主要有渔业(采集贝藻类等)、农林牧业、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填海连岛、工业、仓储、旅游娱乐等,这些开发活动大都是2010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实施之前所为。调查还发现,在国家《海岛保护法》实施前,我省有一些无居民海岛已经发放有林权证和土地证。
四、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行为规范管理的重要意义
无居民海岛虽然名为“无居民”,但其地位非常重要、开发潜力巨大。这些无居民海岛,不仅控制着我省沿海的内海海域和领海范围,而且是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一环(历史上之所以会形成远近闻名的舟山渔场,同舟山海域有大量的 岛礁直接相关);在无居民海岛及其相邻水域内,更蕴藏着丰富的生物、港口、矿产、化工、旅游等宝贵资源乃至稀缺资源。这些资源,很多是我省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省的优势所在。
这几年,随着我省海洋经济的迅速发展,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舟山群岛新区相继上升为国家战略,无居民海岛作为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依托,开发力度正在不断加大。而由于对无居民海岛的管理相对滞后,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当前我省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还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无序、无度的现象,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受到破坏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行为进行规范管理,不仅十分必要和迫切,管理任务也十分艰巨。
五、关于无居民海岛行政管理的主体
早在2007年7月,针对长期来因无居民海岛管理职责不明导致实际管理缺位问题,省政府就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了由省政府副秘书长为召集人,21个政府部门参加的省级无居民海岛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海洋与渔业局,并落实了相应管理责任。随后,部分沿海市、县也陆续建立了相应的海岛管理协调机构。无居民海岛开始步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2009年10月,在省政府印发的我局三定方案中,增加了“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管理”的职责,正式明确我局为海岛保护和无居民海岛使用的管理部门。
2010年3月1日国家《海岛保护法》实施,从法律制度层面,正式确立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职责。
六、关于我局下步管理工作的基本设想
一是广泛深入抓好宣传贯彻与学习培训。做好舆论宣传是抓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依据国家《海岛保护法》,结合我省管理工作实际制定的《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是我省实施无居民海岛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为此,我们将充分借助各类新闻媒体,着力增进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用海用岛业主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的关注和支持。在海洋行政管理系统内部,我们更要切实抓好学习培训工作,要求系统上下工作人员深刻领会《办法》精神,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与水平,确保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二是抓紧建立完善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必须先行。我们将按照《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尽快修改完善市、县两级海岛保护规划,并报省政府批准。认真指导市、县对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编制保护与利用规划,坚持规划准入制度,严格依据规划申请审批使用海岛。
三是加快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我局将按照省《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目前已经制订发布了一部分,根据需要,下步还要继续制订发布)。要求沿海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调查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确保省《办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四是严格依法行政。努力加强海岛行政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明确海岛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设备、船只、车辆,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和执法检查,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巡航监察,重点关注区域内法前利用海岛、法后批准用岛和部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无居民海岛,防止未批先建、任意扩大用岛范围、改变海岛批准用途等非法用岛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