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资源状况及保护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
2012-11-29 | 来源: 浙江在线

    省政府新闻办于11月29日(周四)上午10:00在之江饭店5楼多功能厅举行浙江省湿地资源状况及保护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浙江省湿地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省林业厅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蓝晓光将出席发布会发布有关信息并答记者问。

发布会主席台

    浙江湿地资源状况及保护条例实施

    浙江省林业厅

    (2012年11月29日)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上午好!

    很高兴和大家见面,向各位介绍我省的湿地资源状况和即将实施的《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这是我省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布这方面的资讯,也是履行国务院赋予林业部门对湿地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责所在。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保护湿地资源的意识和自觉性,共同努力改善湿地生态环境,为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湿地资源基本状况

    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的,永久的或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淡水或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它是地球上具有多种功能的独特生态系统,也是最美的地貌之一;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淡水资源、均化洪水、调节气候、降解污染物和为人类提供生产、生活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被誉为“地球之肾”和“物种基因库”。

    根据国家林业局的统一部署,1994年-2011年,省林业厅先后两次组织了全省性的湿地资源调查,且调查起始面积由第一次的100公顷调至第二次的8公顷,使数据更为精准。

    (一)面积、类型与分布

    据最新调查,全省湿地包括5大类23型,总面积111.01万公顷(不含水田面积,下同),相当于我省国土面积的10.9%。其中,近海与海岸湿地69.27万公顷、河流湿地14.12万公顷、湖泊湿地0.88万公顷、沼泽湿地0.08万公顷、人工湿地26.66万公顷,分别占全省湿地总面积的62.40%、12.72%、0.79%、0.07%、24.02%。

    全省11个设区市中,宁波市湿地面积最大,为23.17万公顷,占20.87%;温州次之,台州第三。其余依次为杭州、嘉兴、舟山、绍兴、湖州、金华、丽水、衢州。

    (二)重要保护湿地

    我省目前有国际重要湿地1个、国家重要湿地5个。其中,西溪湿地2009年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也是国内首个集城市湿地、农耕湿地、文化湿地于一体的国家湿地公园。淳安千岛湖湿地、慈溪庵东沼泽区湿地、平阳南麂列岛自然保护区湿地、龙湾灵昆岛东滩湿地和长兴、吴兴太湖湿地被列入《中国重要湿地名录》。

    (三)我省湿地资源的特点

    一是类型齐全,分布集中。除季节性河流、季节性湖泊等少许几种外,其余类型基本上均有分布,是全国湿地类型分布最全的省份之一。5大类中,近海与海岸湿地面积比重高达62.40%,体现出我省海洋资源丰富的特点;23型中面积占据前5位的是浅海水域、淤泥质海滩、永久性河流、库塘、水产养殖场,合计为94.57万公顷,占总面积的85.19%,而这些湿地正是生态、经济开发价值较高的区域。

    二是生物多样性丰富,景观优美。全省湿地分布有高等植物1482种,占全省高等植物总种数的32.49%,隶属于640属181科。分布有脊椎动物1107种,占全省脊椎动物总种数的79.76%,隶属于270科69目。高等植物有中华水韭、东方水韭、莼菜、长喙毛茛泽泻4种国家Ⅰ级保护植物,水蕨、野大豆等7种国家Ⅱ级保护植物,睡莲、芡实等10种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一批)。脊椎动物有东方白鹳、中华鲟、鼋、扬子鳄、白暨豚等14种国家Ⅰ级保护动物,黑脸琵鹭、小天鹅、獐等65种国家Ⅱ级保护动物,黑嘴鸥、白鹭、五步蛇等34种省级重点保护动物。在去年中国最美湿地评选中,我省的西溪湿地、下渚湖湿地双双入选,占全国总共6块的1/3;云和梯田湿地被评为最具特色湿地。玉环旋门湾、长兴仙山湖、景宁望东垟高山湿地等也都具有独特的湿地景观,是很好的生态旅游地和资源。

    三是区域性强,生态地位高。主要显示空间分布不均衡,东部沿海地区和浙北部平原地区不仅资源丰富,而且分布集中,以近海与海岸、湖泊和平原河网为主;其它山地丘陵地区资源相对较少,类型单一,分布较散,以河流、库塘及沼泽等为主。浙江的湿地多为我国湿地生物多样性的重点分布区和生态安全重要区,是《中日候鸟保护协定》和《中澳候鸟保护协定》鸟类迁徙的重要栖息地和中转站。

    二、保护措施及成效

    浙江省委、省政府一直十分重视湿地保护工作,把它作为建设生态省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在林业、环保、水利、海洋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取得一定的成效。

    一是摸清家底,编制规划。在两次全省性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了《浙江省湿地保护规划》,制定长远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发改委、省林业厅联合发布实施。

    二是狠抓重点湿地的保护。目前全省已建有湿地及与湿地有关的自然保护区10个(其中国家级2个、省级5个、县级3个),总面积146307公顷;自然保护小区30个;国家湿地公园11个,省级湿地公园8个,保护面积56662公顷。通过建保护区和公园,一批重点湿地得到了有效的保护,生态得以修复,生物多样性更趋丰富,景观更优美,综合功能逐步体现。以西溪湿地公园为例,经过几年努力,既成为中外游客学习湿地科普知识、文学创作、休闲健身、旅游度假等不可多得的好去处,也为扩大杭州人均绿化面积,打造低碳、节能环保的生态城市,以及维护杭州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据测定,目前西溪的固碳能力可达40万吨,每年空气优良天数均达到89%以上,负氧离子含量平均在1400个以上,PM2.5的监测数据是杭州7个监测点中最为稳定和优良的一个。

    三是加强科研与国际合作。以西溪湿地公园为平台,采取多种方式,探索湿地评价指标体系、生态监测体系,科普教育体系、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体系等,尤其注重湿地生态功能的修复,成效明显。据最新调查,与2005年所录数据相比,新增植物332种,达553种;新增昆虫226种,达703种;新增鸟类53种,达142种。水质平均比2005年开园之前提高了三至四个标准,个别区域的个别指标,已达到Ⅰ类和Ⅱ类水体的标准;缓解“温室效应”和“热岛效应”效果也非常显著,可使周边约15平方公里范围的气温降低0.5℃—1.5℃,估计每天可节水500—800吨,节电10—30万度。在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已成为中澳合作基地,长兴仙山湖国家湿地公园成为中德合作基地。

    四是加强宣传和立法。通过举办论坛、湿地文化节、开展湿地日活动、建设湿地博物馆等形式,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为尽快使湿地保护工作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从 2007年起就进行了立法调研,于2012年5月30日经省人大审议通过,颁布了《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虽然近年来我省在湿地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艰巨。目前主要存在公众对湿地的了解不够、保护意识淡薄,侵占填埋湿地时有发生、重要湿地保护面积比例偏低,科技支撑体系落后,资金严重缺乏,部门协调管理欠缺等问题。对此,下一步我们将以保护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加强宣传,加大保护区建设力度,建立湿地资源与环境综合监测体系,以生态经济学、系统生态学和生物工程学等理论与方法,研究寻找湿地保护与利用的最佳模式,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保护力度。

    三、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是我省首部湿地保护的专门法规,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实施的意义

    首先是加强湿地保护的需要。我省湿地资源丰富,但由于上述提到的存在的问题,导致面积缩小,水质污染,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下降等。《条例》的实施可以有效制止这些破坏行为的发生,遏制天然湿地持续减少,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湿地资源保护的矛盾,

    其次是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1992年我国加入了《拉姆萨尔湿地国际公约》,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必须采取措施,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包括制定相应的法律。但一直以来我国关于湿地保护管理的规定分散于《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且不全面,也没有系统性。为此,一部专门的湿地保护条例的实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做到有法可依。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共47条,分总则、规划与名录、保护方式、管理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几部分。与其他省的地方湿地保护法规相比,有以下4大突出特点。

    一是体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涉及的部门多、领域广,为此,《条例》规定,成立省人民政府湿地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委员会由省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等有关部门组成,日常工作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具体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这在全国现有其他省市的湿地条例中是首个提出设立的,独具浙江特色和创新性。

    二是实施湿地保护名录管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提出需要保护的湿地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同时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补充并公布。第一批名录要求在条例施行1个月内公布。名录制体现了突出重点与动态管理的特色,在全国也是首创。

    三是明确3种主要保护方式。即按实际情况设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3种方式。其中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林业局在我省试点的基础上推向全国实行的有效保护方式。而且从具体实践看,与设立自然保护区相比,建湿地公园更符合我省地域小,人口密集,土地利用强度大的实际,能较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为此,《条例》对涉及湿地公园的内容作了较多规定。湿地保护小区则针对性地解决了零星、小块状分布的重要物种及典型的小生境保护问题,弥补了保护区范围有限、保护不全的不足。建保护小区是我省作为一种有效的湿地保护方式,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四是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这是我省继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之后的又一项生态补偿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有利于保护群众利益。
    湿地保护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社会各界、各部门,尤其是新闻媒体的关心和支持。为此,热切希望能够通过你们广泛宣传湿地的生态功能和保护的重要意义,动员全社会共同推动我省湿地保护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建设“两富”现代化浙江,作出重要贡献。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记者提问

    (浙江在线)

    提问:您好,我是浙江在线的记者。我们知道湿地所涉及到的保护工作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有一些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也具有巨大的开发价值,同时与我省的用地问题和集聚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我省今后怎样进一步处理好湿地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谢谢。

    蓝晓光:确实我们省人多地少,现在我们湿地减少最大的一个问题是过度的围垦,但是我们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土地资源又大部分来自围垦。那么怎么样处理好这一对矛盾?我想我们主要是做到这样“三个一”吧。或者说三个协调。

    它的前提就是要贯彻学习落实好我们的《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个“一”,就是要衔接好一个规划,就是使我们的湿地保护规划与水资源的保护、与土地利用规划、与我们的海洋功能区划等一系列规划相衔接,这样就在宏观层面为湿地的保护提供一个保障;第二个协调就是部门协调,这次《条例》的出台为我们下一步进行部门协调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第三个就是要协调好保护的方式,你不能说千篇一律保护,或者千篇一律开发,圈地一批事关我们省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生态地位,具有濒危的野生动植物需要保护的,或者有特殊湿地的地形和地貌的,这样一些湿地我们要建立保护区或者保护小区,以保护为主,对于一些也是重要湿地,已经人为破坏了的,我们要想办法进行人工修复,对于一些相对次要,具有旅游开发、养殖等一系列功能的,我们就采取保护和利用开发并重,对于一些破坏较轻的,我们还是应该进行围垦等一系列利用。

    总之,处理好这对矛盾非常困难,但是我想有这样一个《条例》的颁布,会对我们下一步妥善解决好这对矛盾提供一个很好的依据,谢谢。
    
    (浙江经济电台)

    提问:我想了解一下当前浙江湿地保护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另外我还想了解一下我省湿地的经济开发价值和目前取得的一些成效是怎样的?谢谢。

    蓝晓光:我们现在湿地所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可能有这样四大问题:

    第一大问题是过度的围垦。因为从目前我们10年的调查资料来看,围垦是造成我们湿地减少的最主要因素,这是一个大问题;

    第二个大问题是水质污染。由于水质污染,成为我们目前湿地质量下降、功能退化的最主要原因;

    第三个大问题可能就是我们的外来物种入侵,我们讲有害生物的入侵,这里又主要是外来物种,浙江省外来物种,我们做了一个调查,有39个,基本上都是从南美进来的,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比如说我们的慈溪的东庵湿地,造成了迁徙鸟类原生动物的急剧减少;

    第四个就是对资源的过度索取,比如说过度的捕鱼,过度的开发它的野生植物、动物。现在我们有一个数据,我们湿地里边较濒危的野生植物就增加到了700多种,占我们全省濒危的20%几。主要是这么四大问题。

    从我们下一步的开发来看,我们现在感到非常可喜的是我们从这10年的调查数据来看,凡是通过湿地公园进行保护的大部分湿地,它的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基本上是安全或者是比较安全,同时又带来了非常好的经济效益。所以下一步我们可能会重点以湿地公园的形式来推进它的开发和利用。目前为止,大概我们现在湿地公园国家级的是11个,我们省里在建的是8个,目前国家投资1000多万,省地方大概是100多亿,2001年已经开发利用的湿地公园当中,大概游客有550万人次,直接门口收入大概是1亿8左右,主要还是在西溪湿地。大概就是这样一个状况,谢谢。

    (浙江之声)

    提问:这边有提到第一批的《名录》要在《条例》实施一个月公布,这个《名录》现在有没有确定?主要是哪些湿地?这些湿地是不是存在一些保护上的问题?再有一个,下面提到一个动态管理,这是一个怎么样的方式来进行管理?然后我们湿地的开发要对游客开放,游客可能会对湿地造成一些影响和破坏,怎么样来权衡和平衡这方面的问题?

    蓝晓光:谢谢。我们现在湿地的《名录》正在制定当中,目前我们正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学者紧锣密鼓地进行这项工作,可以肯定的是,第一,我们90%以上的湿地已经基本确定,也就是这批湿地主要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以及地方的保护小区和国家和省的自然保护小区,这是已经基本明确的。那么还剩下一批,我们正在组织各市、县在申报当中,我们将根据各市、县申报的情况以及上述的这些湿地,把它汇总以后提交给省湿地保护委员会,批准以后一定会在1个月内公布实施。从目前申报的情况看,我们估计全省第一批名录公布以后,会有20%以上的湿地在第一批名录里边,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第一批名录保护里面分成保护区、湿地公园、保护小区,所以如果说这里面有问题的话,可能《名录》里有一些我们觉得希望进入而没有进入的,会在第二批组织申报。

    作为动态管理,我们可能会定期地组织执法检查,我们人大、政协也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与我们设立重要湿地不符的、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如果整改不到位,我们就要取消它的资格;从旅游开发来讲,首先讲包括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都可以旅游开发,为的是让人们亲近湿地,但是它不同的类型对人的容量要求是不一样的,人的容量我们是根据保护区域怎么样、湿地公园怎么样,根据它的生态容量来确定一个规模,比如说西溪湿地,我们就规定他每天只能多少人进入这个区域,同时我们在区域上面也有要求,你比如说保护区有个核心区和缓冲区,是游客不能进的,在外围的一些可利用区才能进,进去的人员也要控制。湿地公园也是一样,它也有保育区,也有修复区,外围还有3个区可以开发利用,都不一样。但是有一点我们是非常明确的,就是设立的这些重要湿地既要让它起到保护的作用,又要让它发挥它的经济、社会的功能,谢谢。

    (中国企业报)

    提问:刚刚蓝总在回答浙江在线记者提问的时候有提到,对于次保护湿地地区可能进行一些合理的资源利用,我想在这方面知道一下有没有具体的一些计划?怎样的一个利用方法?怎样把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到经济建设当中去?谢谢。

    蓝晓光: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利用,我们一直是非常谨慎的,因为非常明确,它是保护为主,但是光保护肯定不行,所以首先我们在功能定位上要确定这个保护区它保护什么?比如说保护迁徙候鸟,那么我们围绕保护迁徙候鸟来制定它的核心区,同时要制定它的缓冲区,落实相应的保护措施,凡是与这些措施产生矛盾的,那么开发就要退后,这是非常明确的。我们现在开发的主要是在它的试验区,因为试验区对整个生态保护影响不会太大,只要控制一定的人员进入这个范围内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目前在建的我们几个自然保护区,据我了解基本上都是可以和旅游结合的,你比如说丽水的望东洋,我们也是在试验区,当然还没开放,已经在建了,我们省里的其他有关部门,包括泰顺的、象山的、青田的等一些省级自然保护区,我们也是积极地鼓励他利用试验区来进行开发利用,谢谢。

责任编辑: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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