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10月21日,自治区在新疆迎宾馆举行《自治区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规定》(暂行)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主席助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田建荣、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孙昌华出席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徐畅主持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沙达提·艾木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马敖·赛依提哈木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于庆和出席会议。伊犁州、昌吉州、哈密地区、阿克苏地区、乌鲁木齐市等煤炭资源富集的地州市领导,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环保厅等部门负责人,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0余家在疆从事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转化的企业负责人,以及新华社新疆分社、人民日报社驻新疆记者站、新疆日报、新疆经济报、新疆电视台等10家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巡视办、组织部、宣传部负责人应邀出席会议。
自治区主席助理田建荣发布了管理规定起草背景、重点容和管理目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于庆和回答了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结束后,与会人员反响热烈。相关地州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领导认为,煤炭资源的勘查开发,社会关注、企业关心、群众观望,已成为社会焦点和热点问题。管理规定的发布实施,对加强煤炭资源依法规范管理、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维护自治区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是顺民心、合民意的重大举措。参加新闻发布会的企业负责人也一致表示,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企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利于建立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有效防止“圈而不探”、“探而不采”,造成资源闲置浪费现象的发生;管理规定对在新疆想干事、真干事、有项目、真投入的企业是鼓励、保护和支持,必将得到在新疆从事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的广大企业的拥护和赞成。
自治区《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规定》(暂行)的制定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建立自治区煤炭资源依法有序、科学管理、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的管理模式,依法界定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探矿权、采矿权的基本属性、内容及其相互关系。突出四方面“亮点”:一是突出“两个可持续”原则,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企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二是确定自治区对煤炭资源管理方针,即煤炭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调配、整装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三是集中体现坚持“以项目配资源”原则和“注重项目实际投入和转化”的总体要求,对煤炭资源实行公开、有偿出让、合同约定、动态监管、项目跟踪和优化调配,并提出有效推进措施,促使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投资承诺实施对煤炭资源的勘查开发与转化。四是确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煤炭资源的企业,须缴纳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并合理确定征收标准。这是煤炭资源国家所有的具体体现,是对自治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大胆探索,有利于进一步加快自治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步伐,提高科学利用水平。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自治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促进资源有效开发利用,推动自治区实现煤炭大区向煤化工大区的转变、资源大区向资源经济强区的转变。 (本文来源:自治区国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