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召开实施《天津市畜牧条例》新闻发布会
2009-08-24 | 来源:

    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8月20日召开实施《天津市畜牧条例》新闻发布会上,天津市畜牧局局长傅润亭介绍说,近年来,由于部分畜禽养殖场缺乏规范管理,质量意识不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存在较大隐患,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经营、运输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活动。 

    他表示,为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天津市畜牧条例》明确要求,畜禽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畜禽产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畜禽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新条例明确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内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禁止在中心城区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地区,从事活禽销售或者现场屠宰交易。

    新条例特别指出,本市畜禽养殖场要建立养殖档案,对病死畜禽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尚未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区域,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与此同时,畜禽粪便也要实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设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粪便固定储存设施和堆放场所,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渗漏和溢流。

    此外,本市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销售的畜禽产品未在包装或者标识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或者从事屠宰加工的企业或者个人销售未经包装的畜禽内脏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王成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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