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7日,巴中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巴中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新闻发布会,就巴中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群众关心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规定,凡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无论是大陆常住人口、港澳台人员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属于人口普查的对象;在中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也属人口普查对象。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及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有关规定,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今年11月1日为全国人口普查正式入户登记日。人口普查分为登记前的现场准备、现场登记和复查、数据汇总和发布三个阶段。为确保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特设举报电话(0827)5267295,接受社会各界对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目前,我市人口普查工作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记者就关心的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外出务工人员、陪同子女上学就读人员、现役军人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如何登记,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是否登记,违法生育的孩子可否上户等问题进行了提问。
附:巴中市人口普查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记者:本次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次人口普查要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等。不同种类的调查表,调查项目有所不同。普查短表共有18个项目,90%的人要填报这类表;普查长表共有45项,他除了有短表的内容外,还反映了人口的迁移流动、身体健康、妇女生育、就业和住房情况等,10%的人口要填报此表;境外人员登记表和死亡人口调查表分别设置了8个指标。
记者:请问,巴中每年有100多万人外出务工,请问他们应该在哪里登记?
答:本次人普主要采用现住地登记的原则,这是较五普不同的(“五普”采用的是常住地登记),也就是每一个巴中市市民必须在现行的居住地登记人口相应信息,在外务工的农民工在普查时点不仅要在现行的居住地登记,同时还要在户口登记地登记相应信息。
记者:请问在城镇租房子陪同子女上学,该如何登记?
答:陪同家长和子女均在10月31日晚居住地登记,户籍所在地要登记户口信息。按《国家普查方案》规定,初中以下学生应在户口所在地登记,高中以上学生在10月31日晚居住地登记,但鉴于陪读这种特殊情况,初中学生在家登记的话,容易漏登,所以可以与陪同家长一起在居住地登记。
记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怎样登记?
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装警察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办公室。
在武装警察部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工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武装警察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武装警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部队营院内居住的 ,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登记。
记者:请问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是否登记?
答:要登记。根据(国人普办字[2010]26号)文件规定,依法被判处徒刑在公安看守所、监狱执行的服刑人员和决定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均要在规定的人口普查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记者:人口普查中,违法生育孩子可否上户?人口计生部门将如何处理?(计生部门)
答:可以上户,违法生育孩子就是社会上常说的超生孩子或黑孩子,若截止目前还未接受计生行政处罚和上户的,这次在六普中,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0]30号文件规定,“对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和上户”。
虽然准予违法生育孩子登记和上户,但并不是说通过这次人口普查,我省人口政策有所松动和变化,也不是说人口计生部门就不再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凡违法生育者,必须按有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罚,它包括:一是视不同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它人员应由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自觉如实申报的违法生育对象,我们将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处罚标准下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视其情况缓征或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对在普查登记过程中不如实申报的违法生育对象,人口计生部门将严格执行国家、省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除按违法生育处罚上限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将严格给予相关行政处分。
记者:公安机关对户口待定人员和应销未销人员是如何处理的?
答:1、对未落常住户口,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尚无独立生活能力仍需由父母供养的,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一岁以下作出生登记,一岁以上作补录户口办理审批。对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按其现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2、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的有关要求,2009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收养关系且未落户的人员,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3、对持过期迁移证件或迁入地址发生变更,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迁入地应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应予恢复户口;对遗失迁移证件的,原证件签发机关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该证件系“遗失补发”;对刑释解教人员遗失释放证明、退伍军人遗失退伍证明的,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予以恢复户口(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现居住地与原籍地不一致的,对符合落户条件的,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原籍未落户证明和调查核实材料予以落户。
4、对因长期外出等原因户口被注销,经原籍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应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先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公民死亡,一个月以内,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上述关系人未在此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户口的,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确认并出具死亡证明,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后,应强制予以注销户口。
6、凡一个人有两个以上户口,只能保留一个,其余必须全部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