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海贯彻实施新《社会保险法》
2011-06-28 | 来源: 上海市新闻办

  在6月28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介绍了本市贯彻《社会保险法》,完善本市社会保险制度新制订的相关政策。

  《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依法维护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日前已下发相关通知,对本市部分社会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上海市政府近日下发了9个文件,分别对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郊区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作出了调整,这些调整将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

  鲍淡如着重对参保范围的调整作了介绍。他说,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四个文件,将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按照上海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随着近几年国家层面《社会保险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本市须调整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保政策,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将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

  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年度(具体时间为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即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即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医疗保险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同时,按照新规定,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可以逐步过渡: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7%,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5%,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7%,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9%,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9%,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上述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经协商一致,也可直接按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上述新政策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用人单位或个人如需了解政策详细内容,可拨打本市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或者登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查询。

  此外,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外籍人员参保具体办法,本市将按国家规定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办法。在国家具体办法尚未出台前,本市将仍按照《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凡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规定分别办理了《外国专家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待国家相关办法出台后,本市再作调整。

  发布会问答实录

  1、新闻晚报:我有两个问题,一个就是说对于外来从来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没有一些附加的条件,比如说居住证方面的要求。另外一个是不是今后综合保险和小城镇保险就此取消了?第二个问题是都是外来人员为什么农民工的参保待遇不能够平起平坐,谢谢。

  鲍淡如:外来从业人员参保没有附加条件。至于居住证管理,按照居住证管理办法执行。在上海合法居住应该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第二,有一个误解。对农民工,就是外来非城镇户籍、在上海用人单位就业的人,目前推出的政策是缴费实行低水平逐步过渡,待遇不受影响。他低水平缴,有一年算一年,并不打折。然后城镇户籍的外来人员,按规定全面参加上海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考虑到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我们实行了两个过渡,一个是险种过渡,第二个是缴费基数过渡。险种过渡就是现在先实行三险,时机成熟再实行其他的。基数,我刚才讲了,用5年的时间逐步跟城保的标准一致,目标是达到一致,但这5年给予优惠。第三个讲到是不是意味着综合保险和小城镇保险废止的问题,目前没有作出这样的规定,而是按照公布的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人群按新文件执行。原有的综合保险当中可能还有一些人群,原有的小城镇社会保险当中还有部分人群,这个暂时不做变动。

  2、解放日报:我想问一下,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的养老保险以后,可能会对企业的用工成本有所增加,我们有没有考虑过对上海的劳动密集企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鲍淡如:我们在研究政策的时候花了比较长的时间,大概接近2个月,全面地做了对企业用工成本影响的分析和测算。调研的形式采取专家做课题等等,我们请了社科院和复旦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分别做课题。请18个区县分别对区域内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变化以后的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每个区县至少要抽30户以上的企业听取意见,了解情况。请市总工会和市企业家联合会分别对雇主、用人单位进行以及直接听取农民工的意见。综合各方面调研的情况,得出这样的结论:

  一是用工成本确有上升;二是大多数企业了解国家政策以后,对实行新的办法已有比较充分的思想准备;三是会对部分劳动密集的低端行业的人员从业带来比较大的压力。我们考虑贯彻执行国家的统一的法律是必须要做到的。因此,综合这样的情况,才设计了目前用5年的时间逐步过渡,让企业来逐步消化增加成本这样一个措施。希望通过这样的一个努力,能够使这样一项工作平稳地推进。

  3、上海人民广播电台:我有一个问题,因为以前我们知道参加综保和镇保的劳动者个人不需要缴费,这次转到城保以后个人要承担一部分的费用,对于劳动者说,他会感觉实际到手的收入减少,会不会导致他因为收入减少了不想参加,有没有可能采取一些规避的办法?对此劳动部门是不是有一些应对的举措呢?

  鲍淡如:从个人参保来讲,我要讲的第一句话,个人缴费是法定的义务,不履行这个义务,是很难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的权益的。我们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制度。第二,对于个人来讲,确实从不缴费到缴费有一个负担增加的问题,但其中也是分几类情况:第一,实行最低工资的个人所应交纳的费用由企业另行支付,对于这些人群实际上不会增加个人的负担。是企业再增加一块为个人交纳费用的成本。第二,我们在调查当中也了解到,对于收入较高的人,比如说收入超过两千元以上的劳动者,我们现在的过渡期没有让他按实际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让他初期减轻了个人的负担,对他影响不大。第三,对于收入正好在最低工资以上,又是两千元以下,这样一些人确实有一些压力。

  但是我觉得从长远来看,也应该建立这样的机制,个人交纳了以后,无论是今后在上海符合条件领取,或者是回去,回到原籍,对个人长远都是有好处的。在调查中,我们也了解到,大多数接受调查的外来农民工都表示赞成。而且这个制度是强制的,只要是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依法用工,是不能偷逃社会保险费的,我们将依法来贯彻这个文件精神。

责任编辑:耿云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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