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受理、价格管理与供应房源情况发布会
2011-03-03 | 来源: 上海市新闻办

    (一)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加强房地产调控的决策,坚决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再次放宽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房)的申请准入标准。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在充分借鉴外省市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了符合上海实际的经济适用住房体制机制。其中在建设方式、审核机制、售后管理等方面都着力创新,特别是按照“共有产权”的方式,实行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的运作机制。2009年6月,市政府正式颁布实施《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当年在徐汇、闵行两区开展申请供应试点,受到了市民群众的普遍认同,特别是本市住房困难家庭翘首以盼。为扩大政策覆盖面,去年8月,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面上推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并调整放宽了申请准入标准,主要是: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限额由2300元调整为2900元,家庭人均财产限额由7万元调整为9万元。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去年四季度以来,全市中心城区和3个近郊区(闵行、宝山、青浦)共13个区分步开展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目前,虹口、卢湾、闸北等区已陆续启动申请受理工作,黄浦、长宁、普陀、杨浦、徐汇等区已经完成,或正在开展政策咨询活动,本月底之前受理工作将在13个区全面铺开。在房源建设方面,近年来本市通过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建设机制,不断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力度,经过市、区各方面共同努力,至今年年底可供房源数量将有明显增加,预计可达到500万平方米、约8万套。

    今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2月24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强调要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投入、完善机制,努力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上海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将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住房、动迁安置住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应,有效扩大政策受益面。考虑到今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供房源数量将明显增加,遵循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先紧后松、逐步放宽”的原则,市政府决定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再次放宽经济适用住房,即共有产权房的准入标准,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中,户籍年限、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五年内未出售和赠与住房的限制条件、单身人士年龄标准等不作调整,主要放宽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额调整为39600元(相当于月均3300元)、人均财产限额调整为12万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标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额为43560元、人均财产限额为13.2万元。再次放宽准入标准后,三口之家的月可支配收入限额已接近一万元。经有关部门分析,本市住房困难的大龄结婚家庭、青年职工等群体,在逐步放宽准入标准后将成为主要受益对象。

    考虑到目前13个区已陆续启动申请受理工作,今年市统筹供应的第一批房源方案已经公布,为积极有序地推进全市面上的申请供应工作,保证房源供应配售的公平合理,市政府明确,13个区将根据去年和今年不同的准入标准,今年分两个批次开展申请受理、摇号排序、轮侯选房工作。当前各个区正陆续开展的申请受理工作,执行去年8月公布的申请准入标准(即人均月收入2900元以下、人均财产9万元以下),待各个区第一批的集中申请受理工作全部完成后,上半年内启动第二批申请受理工作,执行今年的申请准入标准(即人均收入3300元以下、人均财产12万元以下)。根据两个批次的审核结果,各个区将分别组织两批次摇号排序、选房购房活动,保证符合去年标准的申请家庭排序在先、选房购房在先。此外,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目前的房源建设进度,正在制订第二批市统筹房源的供应调配和定价方案。各区县将按照阳光操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申请审核、轮候供应等工作。审核结果以及摇号排序、轮候选房等过程将主动公开,自觉接受全市人民和舆论媒体的监督。

    (二)

    经济适用住房是民生工作的重要方面,制订公平、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是本市物价工作的重点之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听取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2年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政府2009年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共同制订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现正式发布实施。

    一、关于《试行办法》的基本思路

    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本市“四位一体”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重视、百姓关切。在调研过程中,社会各方面对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最为关心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如何实现保障,也就是要使符合准入标准的家庭买得起、住得起;二是如何实现公平,也就是如何科学界定保障对象和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中的权益;三是如何实现发展,也就是如何保证政府投入经济适用住房的公共资源循环用于住房保障。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研究制定《试行办法》的过程中努力体现了“保障”、“公平”和“发展”的基本思路。保障方面,一是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每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结算价格。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和利润;二是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按照周边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一定比例制定,与周边普通商品住房保持合理的差价;三是通过提供多种价位的房源供申请人选购,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与大多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匹配。公平方面,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有限产权”制度,购房人产权份额按销售基准价格与周边房价的比例关系确定。这样,销售基准价格占周边房价的比例越高,购房人产权份额也越高,销售基准价格占周边房价的比例越低,购房人产权份额也越低,从而实现不同购房人之间的相对“公平”。发展方面,通过“有限产权”,使政府有更大的统筹空间。如果购房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证满5年后将其出售时,政府将按照其拥有的产权份额收回所对应的转让收入,并继续用于住房保障,从而有效防止社会公共资源流失,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类型

    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包含建设、供应等环节,相应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包括三种类型,分别是项目结算价格、销售基准价格、单套销售价格。其中,项目结算价格是政府与建设单位之间,就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结算的价格;销售基准价格是政府向购房人销售的基准价格,是确定单套销售价格的依据;单套销售价格是每套住房的具体价格,即购房人实际购买价格。

    三、关于结算价格的制定

    结算价格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体系的基础,为切实保护购房人利益,结算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做到“两个严格”。一是严格控制结算价格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算价格由开发建设成本、利润和税金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控制在3%以内;税费按国家规定税目和税率及相关优惠政策计算(如,政府免收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试行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六类费用不得计入开发建设成本。如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费用。二是严格规定结算价格的确定程序。如果项目建设单位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结算价格通过竞价中标确定后。除非遇到不可抗力等因素,否则一律不得调整;如果项目由政府指定机构直接组织实施开发建设,由住房保障机构拟订结算价格方案,报房屋管理部门审定。

    四、关于销售基准价格的制定

    销售基准价格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体系的核心,销售基准价格一方面要与周边普通商品住房保持一定差价,切实体现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属性;另一方面,定价公式应当简单明了,便于群众理解。因此,《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计算公式为:销售基准价格=周边房价×折扣系数。其中,周边房价按经济适用住房周边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平均成交价格或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折扣系数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和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成交价格等因素确定。

    五、关于单套销售价格的制定

    单套销售价格是每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出售价格。由于同一小区内每套经济适用住房的楼层、朝向、位置等有所不同,所以具体销售价格也应该有一定的差异。《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销售价格按照销售基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确定。浮动幅度根据楼层、朝向、位置确定,不得超过±10%。考虑到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是单套销售价格的基础,《试行办法》第九条还规定,以单套销售价格计算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总额,应当与以销售基准价格计算的项目销售总额相等。

    六、关于产权份额的确定

    《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销售基准价格与周边房价的比例关系确定,计算公式为:购房人产权份额=销售基准价格÷(周边房价×90%)。确定这样的计算公式,主要考虑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在计算购房人产权份额时将周边房价乘以90%,可以适当提高购房人拥有的产权份额,进一步体现政府对住房困难群体的政策倾斜。

    七、关于定价方案的公布

    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定价方案公开、公平、公正,《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方案经核准后由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向社会公布。具体而言,在受理审核工作结束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房源供应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登陆的申请户数量等因素,分期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区(县)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等公布具体房源供应等信息,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单位、交房日期;(2)房源总套数和各种房型套数,房型示意图和建筑面积;(3)每套房源楼层、室号、销售价格,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购房人产权份额,住房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

    八、关于定价方案的有效期限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定价方案公布后,为促进销售工作顺利开展,销售定价方案需要保持相对稳定。因此,《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过核准的定价方案,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需重新核准。

    九、关于价格监管

    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政策性商品,按照有关规定应该由政府定价。因此,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监管,在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利益的同时,切实保障社会公共资源发挥出应有的效用,促进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的持续健康发展。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作为一个试行办法,还将在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发展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
    
    《试行办法》全文可在市发展改革委或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网站查询。

    (三)

    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房)申请供应工作已在中心城区和3个近郊区(闵行、青浦、宝山)共13个区全面铺开。除闵行、青浦两区的房源自筹解决外,其余11个区的房源均从市统筹项目中供应安排。目前,面向各区的市统筹房源供应方案已经确定;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项目的销售基准价格、产权份额已报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核准。

    本批次供应的市统筹房源分布在全市东、南、西、北四个方向11个基地20个项目,具体为:东片,浦东周浦、航头、三林基地;南片,闵行浦江基地;西片,松江泗泾,青浦华新、诸光路站,嘉定江桥、南翔基地;北片,宝山顾村、庙行共康基地。据统计,至今年6月底,达到预售标准可供应的房源约有300多万平方米、5万套。目前每区均有3个以上不同价位的房源项目供申购家庭选择,以就近区域房源为主,兼顾其它方向的房源。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以工程结算价格为基础,着重考虑申请家庭购房支付能力,并适当参考周边市场房价,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因此不同区位的房源项目价格也将不同。由于此次面上推开的房源项目较多,不同地段区域的项目销售基准价格和周边市场房价的实际情况各有不同,因此政府(住房保障机构)和购房人的产权份额按照项目的不同情况差别化确定。本批次供应房源的销售基准价格和产权份额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  购房人产权份额占70%的具体项目有:(1)浦东周浦,5600元/m2(销售基准价格,下同);(2)浦东航头1号、3号地块,5600元/m2;(3)浦东航头4号地块,多层5300元/m2、高层5600元/m2;(4)闵行浦江7号地块,一期多层5000元/m2、高层5300元/m2,二期多层5300元/m2、高层5600元/m2;(5)闵行浦江10号地块,多层5300元/m2、高层5600元/m2;(6)松江泗泾新凯项目,多层5200元/m2、高层5500元/m2;(7)青浦华新项目,5800元/m2。

    第二类  购房人产权份额占65%的具体项目有:(1)青浦诸光路,6700元/ m2;(2)江桥,6850元/ m2;(3)嘉定南翔,7000元/ m2;(4)宝山顾村,多层6700元/ m2、高层7000元/ m2。

    第三类  购房人产权份额占60%的具体项目有:(1)浦东三林1号、3号地块,8100元/ m2;(2)浦东三林2号、4号、5号、6号、7号地块,8000元/ m2;(3)宝山庙行共康项目,8500元/ m2。

    需要说明的是,在销售基准价格基础上,将根据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按照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确定,浮动幅度不超过±10%。住房保障机构在申请家庭选房前将向社会公布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目前本批次供应房源的各个基地正在抓紧房源建设,大力推进完善周边的交通、商业、卫生、教育等配套设施,力争使购房家庭早日搬进新居,满足基本生活需要。需要提醒申请家庭注意的是,在实际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根据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贷款申请要求、利率政策变动趋势、原住房置换等实际条件,选择价位合适的房源,做到量力而行、理性申购。没有购房能力或购房能力较弱的家庭,可选择其它住房保障的渠道或选择价位较低且小户型的住房,缓解自身的住房困难。

    附表1、各区市统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情况

    附表2、市统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基准价格和购房家庭产权份额情况

    附表1

    各区市统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情况

    

    附表2

    市统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基准价格和购房家庭产权份额

    

    1、解放日报:我有个问题请教庞局长,庞局长很多处提到了经济适用住房即“共有产权房”,作为上海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创新点,实行“共有产权”的目的是什么?它有哪些特点?谢谢!

    庞元: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我认为“共有产权”或称“有限产权”是上海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所谓重要特点就是有别于其他的。据我们了解其他兄弟省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可能有20多种不同的运行方式,上海共有产权制度或称有限产权制度可能是具有创新意义的。

    其核心是按照共有产权的方式,着重解决经济适用住房使用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问题。共有产权机制主要是依据在经济适用住房中政府的各种投入,比如说免收的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是行政划拨的,行政事业性的收费,负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其他税费减免等等。这一块是政府的投入,和购房人的购房款投入所占不同比例,设定政府的住房保障机构和购房人不同比例的产权份额,并由双方在购房时通过购房的合同事先加以约定。在经济适用住房用于住房困难家庭自住的时候,住房保障机构让渡名下份额的使用权,使购房人享有完整的房屋“使用权”,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

    如果今后上市转让,五年以后可以上市转让了,住房保障机构享有优先的回购权。住房保障机构所享有的优先回购权,源于共有产权。并规定住房保障机构和购房人按各自产权份额分配转让的价款,共有产权的运作机制可以有效压缩通过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获利的空间,防止社会公共资源流失,也尽可能减少寻租的可能,它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有利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持续发展。谢谢。

    2、东方网记者:我们注意到庞局长和汤局长在发布的时候都提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公平问题,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外省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过程中曾经出现过“六连号”,包括开着宝马车住经济适用住房的种种问题,上海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保证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公平、公正、公开?谢谢!

    庞元:这个问题是否请李东同志回答。

    李东: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是很复杂的工作,社会各界都给予很高的关注。从我们的工作来讲,市政府和各个相关部门都始终要求以严谨审慎的态度,按照阳光操作,公开、公平、公正的操作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和供应的工作。为了保证公开、公平、公正,我们上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供应,是对所有的申请家庭采取统一规定的准入标准,也就是说不对因为特殊职业,特殊身份的特殊群体实施什么特殊照顾政策,在统一的标准下大家是平等的。同时,对于所有的申请家庭都实行严格的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制度。

    审核方式上,上海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了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的核查、核对机制。其中,我们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的核查主要通过我们上海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系统和公有住房数据库系统进行核查。居民家庭的经济状况,主要通过民政、人保、税务等部门的政务信息,以及银行、证券等部门的信息,用比对的方式来进行核查。

    从徐汇、闵行两个区的试点情况来看,依靠信息化的核查比对手段,大大提高了我们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经济适用住房审核结果和摇号排序、轮候选房的全过程要主动公开。并且通过公证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民代表现场进行监督,另外政府的管理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采取各种方式来接受社会的监督。我们试点工作当中也反映出来,有一些市民在申报当中的恶意隐瞒行为,政府相关部门也出台了有关的政策,要加以严格的处罚。

    要建立诚信制度,加大对虚假申报打击力度,来强化我们市民的诚信意识,建立这个体系,以推动我们经济适用住房工作以及住房保障工作能够顺利地、良好地进展下去。谢谢大家!

    3、上海广播新闻中心:我在采访当中也听到一些市民反映,虽然他们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标准,但是在购买的时候仍然会碰到首付款不够,贷款不下来,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主管部门有什么新的考虑?

    庞元:我来回答这个问题,目前我们上海已经建立了“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所谓“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也就是共有产权房,第三个是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上海的办法也已经出台了,还有就是动迁安置房。

    需要政府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都能通过对应的渠道和方式,逐步解决居住困难问题。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主要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在实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充分估量家庭的经济能力,做到量力而行。

    这次全市面上推开供应的房源,刚才李东同志介绍了有不同的区位和不同的价位,也有不同的产权份额。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选择。为尽快解决家庭的住房困难,购房家庭可以选择住房较小的房型,按照供应政策,可以购买三房一厅,也可以选择两房一厅的或者一房一厅。也可以通过出售家庭原有住房,以及申请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贷款,亲友提供资金帮助等多种方式筹措购房款。

    当然这次面上推开,在选择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贷款的时候,我们也提请购房家庭注意,公积金贷款跟上次徐汇、闵行试点的时候差异不是很大。涉及到相当一部分家庭他们没有缴纳公积金,不能享受公积金的贷款;或者缴纳额度比较少,不能享受全部的公积金贷款,可能需要借助商业银行的商业贷款,在贷款利率的优惠上,以及今后利息的上下浮动等方面,可能会与试点的时候有些差别。

    关于这些情况,在正式选房,签订合同的时候也会有这方面的提示。对有些问题,事先家庭成员要商量,合理测算,做到量力而行。

    此次全市面上推开以后,对暂时无力购房的,如果符合廉租住房的准入标准,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今年本市将继续放宽廉租住房的准入标准,继续扩大廉租住房的覆盖面,有关政策正在研究。同时,本市正在推进公共租赁房及研究其他的保障房机制,相信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努力缓解本市的住房矛盾。

    为了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购房,鼓励贷款机构向申请家庭提供贷款,市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专门出台了《关于支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向申请家庭提供购房贷款的指导意见》。在公积金贷款方面,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在商业性贷款方面,目前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均确定开展个人经济适用住房商业性贷款业务的银行。去年在试点的时候只有建设银行一家,这次面上推开,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都明确提出来了。两家银行分别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借款人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的贷款优惠政策,可以帮助购房家庭购房。谢谢。

    4、青年报:想问一下物价局的汤局长,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对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监管上面有没有一些具体的举措?谢谢。

    汤志平:谢谢。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该说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我们在日常管理当中如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进行有效的监管,维护购房人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是我们今年工作的重点。

    刚才在介绍当中也提了一些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监管的一些办法,比方说在价格的制定,审批的时候公布程序方面都已经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在执行这个规定过程当中我们还想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价格监管:

    第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公示制度。试行办法规定,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明码实价销售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在销售以前应当明确每一套住房的销售价格和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便于大家一起共同监督。

    第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投诉、举报的制度,购房人也好,建设单位也好,或者我们其他的群众发现在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方面有违规行为,或者说价格方面有疑问,或者需要咨询的,都可以通过拨打相关部门的热线,或者通过来信来访反映问题。我们价格主管部门的投诉热线是“12358”,政府部门将及时予以受理和处理。

    第三,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监督和检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价格监督和检查力度,依法对不执行明码实价,或者明码实价不健全,以及各种变相收费的价格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以维护购房人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谢谢。

    5、新闻晚报:第一个问题提给庞局长,我记得上一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标准调整是在去年的8月份,现在再次调整准入标准,这样的动态调整放宽在今后是不是还会持续,未来是不是还会继续将这个标准放宽?

    第二个问题提给李东处长,我们注意到今年这批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公布方案出来以后,关于户型方面这次没有做特别的介绍,我记得去年徐汇跟闵行试点当中有不少市民还是倾向于三室户,我们这次户型比例是怎么样分配的,三室户的比例占到多少?谢谢。

    庞元:我先来回答前面一个问题,上海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房源的建设是在2008年启动的,我前面说到了上海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启动较晚,是在国务院24号文件颁布以后,2007年10月份开始启动的,房源建设是在2008年开始的。申请的供应有一个逐步推开的过程。我们在具体准入标准设定上确定了“先紧后松”的原则,实际上就是我们设定的准入标准和房源供应尽可能的匹配。

    在徐汇、闵行两个区试点的时候,当时收入标准定在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人均财产7万元以下。为了扩大政策的受益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去年8月份市政府决定在全市中心城区和部分有条件的郊区(刚才说了3个近郊区:闵行、青浦和宝山)面上推开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并将准入标准放宽到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900元以下,人均财产9万元以下。根据原定的方案,准备按照这个标准完成全市面上的申请工作以后,在今年下半年进一步调整放宽的准入标准。

    去年以来由于试点比较成功、有效,市民群众要求尽快解决住房的呼声也很高,本市一方面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加强房地产调控的决策,另一方面也加大、加快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在开工面积和推进建设进度方面都有重大的成效。根据市区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今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供房源数量有了明显的增加,市政府近期再次放宽经济适用住房即共有产权房的准入标准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房地产调控的决策和上周(2月24号)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的精神,积极回应广大市民群众的要求,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的工作步伐,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再次放宽收入标准和财产标准以后,三口之家的月可支配收入限额已经接近1万元,将会有更多住房困难的上海市民,包括青年职工等群体逐步进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范围。本市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今后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政府的保障能力、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房源供应等条件和因素,继续合理放宽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标准。谢谢。

    李东:上海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户型为一室户,两室户和三室户。最近上海市建交委等相关部门已经公布了经济适用住房设计的指导意见。一室户的户型面积一般在45平方米左右,两室户在60—65平方米左右,三室户75平方米左右。从房源配比情况来看,各个基地不完全一样,我们这次供应的房源,应该说是最近一两年前启动建设的,户型配比还是根据当时的预判确定的,所以两室户的比例比较多,一般在70%左右;一室户,三室户总体大概占30%,其中一室户可能还微略多一些。

    按照市政府公布的供应标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一人和两人户供应的是一室户的经济适用住房,三人以及住房缺额面积比较多的家庭供应两室户,四人以上的家庭供应三室户。我们在试点当中也积累了这方面的经验,从审核批准符合条件的家庭的情况来看,要求购买三室户的家庭或者按照标准可以购买三室户家庭的比例比我们原来预计的要高。

    在本次供应当中,我们会再次注意积累这一方面的经验,尽可能做好合理的供应配比。同时,在当前住房建设的安排中,已经开始调整有关的户型配比。我相信下一步,或者明年我们推出房型当中有关的户型配比可能与需求之间更加合理,会更加符合申请家庭的需求。谢谢。

    6、凤凰卫视:我有两个数字想跟庞局长请教一下,第一个数字,我想了解一下在第一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里边,大概符合标准的人有多少可以成功申请到经济适用住房?第二个数字,这次门槛下降了以后,刚刚在新闻稿里边说道了可能受益的对象是大龄结婚家庭和青年职工群体,大概这个群体能有多少人?谢谢。

    庞元: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关于这次在面上全面推开,我们有去年两个区试点的经验作为基础,去年两个区试点下来有将近1800多户。同时,我们请有关13个区进行了测算,这项工作去年已同步展开了,各个区也很仔细的做了测算工作。根据13个区测算汇总的情况看,按照2900元,9万元的标准,总量可能有近5万户。当然我们也考虑到不是申请的家庭受理后必然会通过,在这个过程当中经过审核,由于收入原因、住房原因,或者有些种种原因自己放弃选择。根据两个试点区的情况来看,我们刚刚开始受理的时候大概有2500多户,最后实际完成购房的是1819户,占比大概在70%多。两个区试点的情况是不是同样适用于13个区面上的情况,我们也在不断探索中。

    我们这次第一批准备的房源在37000套左右,对第一批来说应该大致是够用的。第二批的房源供应情况以及价格定价的情况我们正在抓紧研究制定。

    我刚才说了大龄结婚青年或者青年职工,随着逐步放宽的标准,这些对象逐步会成为主要的受益家庭,占的比例会比较高,因为收入线放高了,人均3300元。对三口之家来说,家庭月收入要接近1万块,双职工的家庭有可能两个人各5000元,或者一个4000元,一个6000元都是可以的。具体的数我们面上推开以后还要做进一步的跟踪。谢谢。

    陈启伟: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各位记者。

责任编辑: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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