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4月28日上海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4月28日,上海举行《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新闻发布会,请市民政局局长朱勤皓、副局长李勇介绍《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背景、特色、内容等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主持人徐威:
各位记者,下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今年5月1日起,《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将正式实施。这个《条例》到底救助谁、怎么救助、谁来救助,关于这些问题,今天我们就邀请了市民政局负责人来给大家解读,并回答各位提问。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市民政局局长朱勤皓先生和副局长李勇先生。现在先请朱勤皓局长介绍情况。
上海市民政局局长朱勤皓: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下午好!
今年5月1日起,《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要正式实施了。这是上海社会救助领域的一件大事,是上海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民政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所推行的一项重要民生政策。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的实施,也是作为超大型城市的上海,强化依法救助,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托底的重要法制保障。必将做实基本民生保障,进一步让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不为灾害所急、不为大病所困、不为住房所难、不为失业所扰,满足他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同时,也有利于固化上海在社会救助领域的实践经验,解决存在问题,有效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
社会救助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上海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1993年就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近年来,上海积极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形成了“9+1”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即:“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为基础,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为补充,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社会力量充分参与”的体系,基本实现了救助范围覆盖城乡、操作程序明确规范、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救助水平逐步提高的制度目标。
即将实施的《条例》既立足实际,满足当前工作需要,又引领未来,突出前瞻性、引导性,充分体现了“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立法要求,初步形成了社会救助工作的上海标准、上海温度,具有鲜明的上海特色:
一、《条例》坚持兜住底线,明确了6类救助对象,解决了“救助谁”的问题(注:6类救助对象分别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
相比较国家目前的相关规定,社会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加了“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同时,鉴于临时救助情形的复杂性,授权各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对象。
二、《条例》坚持分类救助,分别明确各类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的救助内容,解决了“怎么救”的问题。
1、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除“按照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根据家庭需要实施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同时,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大重病患者,通过配发实物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措施,提高救助水平。比如上世纪90年代以来,本市实施“粮油帮困制度”,对低保家庭中学龄前儿童及中小学生、大病重病患者、重残无业人员以及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施实物帮困,保障他们基本日常生活所需的油、米、糖。再比如2018年起,上海在低保标准调整中,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教育、营养等需求,对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高了30%的保障标准。
2、对于“低收入困难家庭”,主要提供专项救助,解决他们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困难。
3、对于“支出型贫困家庭”(注:为解决居民因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的家庭困难,尤其缓解因病致贫问题,上海首创了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因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过大,导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有医疗、住房等特殊困难的,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
4、此外,《条例》还对如何救助“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以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的内容,也作了明确的规范。
5、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条例》明确,“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该“条例”同时强调了鼓励就业的措施,并为此明确了就业和救助的联动机制。
三、《条例》坚持精准认定、精细管理,促进了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
1、上海是根据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或者实际困难,区分不同的救助对象,并分类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的。为此,该《条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工作进行了明确,尤其是对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进行了规定。
许多新闻界同志都知晓,单纯依靠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出证为手段的传统审核方法比较难准确甄别困难对象。为了精准救助最有需要的人群,本市自2006年起就开始探索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通过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信息交换及数据的整合分析,形成核对报告,为实施社会救助审批提供依据。目前,核对系统已建立部门间电子比对专线32条,陆续应用到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因病支出型贫困救助、医疗救助(含医疗救助、医保减负)、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15个项目。核对工作开展至今,共完成核对267万余户次,36.7万余户家庭因不符合申请条件而自愿退出申请,减少财政支出近35.3亿元,成为确保公共资源公平分配、科学实施社会政策准入机制的一把尺子。
2、当然,社会救助并非一次申请,终身享受,要根据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的实际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也就是要有合理的“退出机制”,这也是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的重要一环。为此,《条例》对救助的退出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条例》坚持重心下移,细化了街镇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职责。
上海是超大型城市,多年的实践证明,街镇、基层更贴近群众,更能够及时发现、动态掌握困难群众的生活状态,更有利于及时、便利回应困难群众需求。因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街镇的职责,涉及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宣传、对象发现、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诸多环节。这样,既有利于贴近群众需求,也可以节约行政成本,提升办事效率,也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权力下放、重心下移的要求。
五、《条例》坚持便民利民,优化了社会救助工作的流程。
2018年,本市顺应超大型城市的发展定位,积极回应救助对象“人户分离”等问题,将社会救助项目纳入“全市通办”,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条例》对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审核流程进行了整合优化,除教育救助、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外,其它救助事项都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提交申请,由信息交换平台流转至具有相应权限的街镇或者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认,进一步方便困难群众办事。
六、《条例》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一人有难,众人相帮”,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是上海社会救助工作的鲜明特点,也体现了上海的城市精神和慈善文化。经过多年的发展,上海社会力量比较成熟、公益氛围也十分浓厚。此次,《条例》明确要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这也为进一步整合利用社会资源,丰富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满足救助对象多样化需求留下了空间。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开展三项工作,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一是广泛开展对《条例》的社会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使每位遇到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由于社会救助涉及的项目多、部门多,群众可能一下子很难完全清楚。我们将创新工作方法,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得清楚,理解得明白。比如,民政部门正在着手将基层救助工作与已经开展的“社区民生顾问制度”结合,将在长宁区试点“社区救助顾问制度”,帮助困难群众掌握并找到适合自己的救助政策。
二是全面开展对《条例》的应用培训,尤其是对街镇一线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让他们熟练掌握好、运用好为困难群众服务的法律法规。
三是认真对标《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上海的社会救助政策,研究出台“社会救助审核确认”“高消费界定”“社会救助违规处罚”等规范性文件,优化调整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质量。
徐威:
感谢朱勤皓局长的介绍。现在进入提问时间,请提问的记者先作自我介绍。欢迎提问。
澎湃新闻记者:
《条例》当中专门介绍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想问一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如何?您认为我们应该鼓励社会力量以何种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上海市民政局副局长李勇:
除了政府依法为困难群众提供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教育、住房等需求外,我们还欢迎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9+1"社会救助体系的制度安排,就包括了社会力量的充分参与。
事实上,上海的社会力量,包括许多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热心企业、爱心人士(社工、志愿者)等,都在以不同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出钱、出力、出智慧,成绩有目共睹。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对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是非常重要的补充。一方面他们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另一方面方式也比较灵活,能针对性地回应困难群众的需求,对于政府落实“精准救助”,发挥了很多助力。如,浦东新区一些社区搭建“微心愿”平台,把困难群众的个性化需求和爱心人士的公益奉献链接起来,让困难群众自行申报“微心愿”,全区党组织、党员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主动认领;又如,静安区大宁路街道开展“桥计划”,发挥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的各自优势,统筹使用各类资源,为救助对象提供物质保障、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社会功能重建等专业化、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效果都很好。
我们将进一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让政府的资源和社会的资源融通,让政府的救助与社会力量的参与互补,共同解决困难群众的问题。
上海日报记者:
我们了解到上海自1993年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已经形成了“9+1”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想问一下上海社会救助对象的数量情况和政府的资金投入情况。
朱勤皓:
多年来,上海的社会救助工作始终着力在"兜住底线、织密网络、建立机制"几个方面,确保公平、公正和精准。
作为托底性社会制度,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年度物价水平、工资收入等因素,每年4月份,上海都会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特殊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标准,今年已是第23次了。以“低保标准”为例,从去年每人每月1070元提高到1160元,增幅8.41%。调整后,上海“低保”救助标准继续在全国保持较高水平。
需要指出的是,2003年以来,在救助标准不断调整提高的前提下,全市的困难群众总数却在逐年下降。2017年、2018年的年初,全市民政部门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总数(主要指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因病支出型生活救助家庭)分别为20.45万、19.49万,今年初继续降至19.25万人。2017年,共为此支出资金25.2亿元,2018年支出27.7亿元,为什么人少了钱多了?因为救助水平提高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来上海的低保标准还将继续调整。当然,需要根据经济发展、居民收入、财力情况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但其中有一条底线,即上海在“民政事业‘十三五’规划”中明确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高于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目前看,“十三五”以来,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幅为7.1%,“低保”标准年均增幅为8.8%。到明年“十三五”期末,这个目标一定能实现。我们将坚决落实好《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做到“应保尽保”,实现“一个不少,一户不落”,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上海电台记者:
我们知道上海的救助标准其实是每年在提高,换句话说实际上门槛在不断降低,刚才朱局回答问题的时候说到需要救助的人群的数量却在逐年下降,主要原因是什么?能不能帮忙分析一下?
朱勤皓:
首先,上海总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除社会救助外,其它各项社会保障政策都比较健全,一般“养老金”“最低工资”等标准基本上每年都与“低保”同时调整。
其次,上海的救助做得比较“精准”,强化收入核对和动态管理,促进了社会救助实施的公平、公正、精准。
此外,上海就业比较充分。在此基础上,我们依然坚持“促进对象自助自立”这个基本原则,积极鼓励被救助家庭就业。为此,《条例》明确了“就业和救助的联动机制”,具体做法主要有两个:一是强化就业服务,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二是通过实行“收入豁免”等政策,鼓励积极就业。《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明确,对申请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成员,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部分的收入(2019年是870元),实行“豁免”,不计入家庭收入。
同时,《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还特别强调,力求既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又避免或减少“救助依赖”的现象。
上海电视台记者:
刚刚提到的强化就业、收入豁免的政策很人性化,操作性也很强,有助于社会救助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我们也很关心对于避免“救助依赖”还有哪些措施?
朱勤皓:
一部分困难家庭通过国家、社会帮助和自身努力,通过就业等各种途径,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摆脱困难、迈向小康,从而“退出”被救助范围,令人欣慰。
从另一个角度讲,救助工作必须根据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的变动进行动态管理、精准管理,也就是要有合理的“退出机制”,这也是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的重要一环,能够避免或减少“救助依赖”。
为此,《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明确强调,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停止社会救助。
《条例》还同时规定了停止社会救助的几种情形,如: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拒绝配合对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进行核查的等。社会救助主要是保障基本生活,一经发现社会救助对象有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和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高消费行为,要依法停止对其进行的社会救助。
解放日报记者:
上海这些年建了很多的慈善超市,给人感觉比较冷清,想问,我们对于慈善超市的态度是怎样的?将来的发展方向是如何?包括现在的发展状况怎么样?
李勇:
扶贫济困、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慈善超市,就是近年来我们重点关注的嵌入社区的一个公益慈善载体。
自2003年上海第一家慈善超市成立以来,全市已建起各类慈善超市173家,它们为慈善事业在基层的延伸和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发挥了积极作用。
前些年,全市不少社区建起了相对传统类型的慈善超市,服务对象主要是社区内的困难群体、老年人、残障人士等。这些由街镇运行的慈善超市,慈善救助的功能体现较多,在政府救助和慈善资源的对接方面比较有效,但不够有活力。
近几年,我们积极鼓励慈善超市的服务内容和运营模式从单一性向多样性发展,鼓励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委托有资质、有爱心、懂经营的社会组织来管理运营,从而探索慈善超市社会化运作的新模式、新机制。例如,浦东新区32家慈善超市中,28家慈善超市的运营主体为社会组织,状况较好;又如,长宁区和闵行区的一些“传统慈善超市”委托爱心企业运营,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再如,静安区以石门二路街道为试点,与一家助残社会公益组织合作,打造了全国首家线上线下同时运营的“O2O慈善超市”,不仅拓展了慈善物资募集渠道,还能帮扶残障人士就业,运营能力很强。
与传统慈善超市相比,这两年,社会组织和爱心企业等一些社会力量也在自行创办慈善超市。他们的商品更丰富些,服务对象更多样些,适应市场需求也更广泛些,“超市”功能和专业化程度更强了。同时,社会组织和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自身拥有的资源和开展的活动,也能与慈善超市的运行相互促进。
今年,上海慈善超市的发展目标是“全覆盖、标准化和多功能”。年内,要实现慈善超市在街镇的全覆盖,也就是全市105个街道、107个镇和2个乡,都会有社区慈善超市。去年,我们还出台了“规范指引”,对全市慈善超市在基础设施、管理标准和服务内容等方面予以指引。
我们鼓励各类慈善超市“八仙过海”地发展,更多地拓展功能,打造良好慈善生态,为上海建设“公益之城、慈善之都”助力。
中国社会报记者:
去年上海社会救助有两个比较大的举措,一个是把上海城乡低保家庭中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纳入了低保政策的范围,这是一个突破,另外一个是把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也纳入了医疗救助的范围,这两项政策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如何?
李勇:
在社会救助领域,上海一直在朝两个方向努力:一是“提标”,也就是不断提高救助标准,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一个是“扩面”,针对群众急、难、愁,及时出台政策,稳步扩大社会救助覆盖面。您刚才提到的去年出台的两项政策,就是扩大了原有社会救助政策的覆盖面,对困难家庭雪中送炭。
关于第一项政策。大家知道,原先的低保政策,主要覆盖户籍人口。有部分低保家庭,配偶和子女是非本市户籍,申请低保时收入是计算平均的,但是救助时却不包含在内,生活比较艰苦,这也有失公平。去年起,这部分群众被纳入救助政策范围,当年就新增帮助对象约8000人。
关于第二项政策。刚才已介绍过,“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是上海社会救助工作的制度创新。之所以称为“创新”,就是它打破了以往只看家庭收入来判断是否给予救助的机制,而是综合考虑家庭收入与家庭的“硬支出”,对那些收入稍高于救助标准,但因重大病等高额支出,导致家庭实际生活非常困难的情况,给予制度性帮扶。导致家庭发生“支出型贫困”的原因主要有医疗、教育等,其中最多的是“因病致贫”问题,群众高度关注、市委市政府高度关心。
上海原先的医疗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涵盖“特殊救济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等;救助内容包括“住院救助”“门急诊救助”,以及“资助参保”。对于“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则主要是给予生活救助。
通过调研,我们感到,困难群众还希望在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内容上再有所扩容,尤其是“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以及其他收入不高的家庭,希望在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也能适度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因此,去年上海调整完善了医疗救助政策。在“住院救助”领域,不仅大幅度提高了困难家庭成员的医疗自负费用的报销比例,而且将两类“因病致贫”的困难家庭也纳入救助范围;在“门(急)诊救助”领域,则在原有救助低保对象、特殊救济对象的基础上,将低收入困难家庭也纳入了救助范围。这些政策,对家中有重病人的困难家庭来说,无疑有重要帮助。
上海老年报记者:
朱局长刚才提到社会救助工作的目标应该是“一个不少、一户不落”。有时候不是缺少好政策,而是好政策不为人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朱勤皓:
是的,“应保尽保”“一个不少,一户不落”,是我们救助政策的首要目标。目前,上海社会救助的政策体系已基本建立,“网”已基本建好,下一步要解决的是进一步织牢、织密网,进一步贴近群众,方便百姓的问题。
“社区救助顾问”制度,是去年5月份上海民政部门启动“社区民生顾问”制度以来,推出的第三项。今年,我们将在长宁区试点推行“社区救助顾问”制度。简单地说,就是请社区内熟悉各项救助政策,能够整合、调配包括政府和社会在内的各种救助资源的人士,就近帮助困难群众分析现状、诊断问题、提供指引、链接资源,协助困难群众尽快找到适合的救助政策或解决困难的方法,从而实现精准救助。
我们相信,“社区救助顾问”制度正式推行后,将有助于解决困难群众与相关救助政策、救助资源的精准对接、有效对接,真正打通为困难群众服务的“最后一公里”,让“老百姓找得到方向,入得了门槛,办得成事情”。我们会先在长宁进行试点。一旦成熟马上推出。
中国社会报记者:
我还有一个问题。在社会救助领域,困境儿童是需要保护、救助的特殊群体。去年初,上海建立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去年5月,又制定发布了《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操作规程》。请问,这两项制度对加大上海困境儿童的保护实际作用如何?
李勇: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近年来,上海不断完善儿童福利制度。
2017年,上海市政府颁布《关于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着力完善困境儿童保障体系。其中,因监护缺失、监护不当而陷入困境的儿童,是重点聚焦对象,要为他们建立相应的安全保护机制。
2018年初,上海建立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过去,这一类儿童如不符合社会救助政策,就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出台后,符合条件的对象可申领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800元,让这些困境儿童能够更加体面、更有尊严地得到照料,有效弥补了保障的制度空白。我们特别强调,如果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了,但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就读的,可继续享受这份生活费直至毕业。截至今年3月初,全市已有303名儿童申请到了生活费。这部分孩子人数虽不多,但新政策补了短板,确保了全覆盖、不遗漏,给困境中的孩子送去了党和政府的关爱。
随后,上海又于2018年5月出台了《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操作规程》。其中的相关规定责任明晰、步骤清楚,便于掌握,为本市困境儿童编织了一张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保护网络。
一系列相关制度的出台,为上海困境儿童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众所周知的“朵朵”案例就是典型,她被父母长期遗弃,民政部门依法承担起临时看护责任后,司法部门对孩子母亲处以刑事制裁,民政部门再提起诉讼,由法院撤销其对孩子的监护权,指定市儿童福利院作为监护人。这是上海由民政部门通过诉讼,撤销并转移困境儿童监护权的首个案例。此后,类似的案例都顺利走完程序。
此外,去年,上海又启动了一项全新工作机制——困境儿童护送转接机制。即通过省市间民政部门的密切沟通、形成合力,把外省市被遗弃在上海的儿童护送回原籍,以使其今后生活、教育等问题得到妥善安置,从而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利益最大化。
今年,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安全保障工作的体系、制度和机制,重点是要健全各区的困境儿童临时看护场所设施设备,加强困境儿童保护工作队伍的建设,狠抓政策落实,形成工作合力,为困境儿童的安全、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保障。
徐威:
时间关系,各位如有进一步采访的需求,可以和市民政局或者和市政府新闻办联系。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