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就粮食质量管理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
2009-07-03 | 来源:

新闻发布会现场

陕西省粮食局副局长王勇介绍有关情况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

  大家好!

  省粮食局是由省发改委管理的负责全省粮食流通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计划和安排,我代表省粮食局发布有关粮食质量管理工作方面的信息。

  首先,介绍全省粮食流通工作的总体情况。

  我省属于国家确定的产销平衡省份,近几年全省粮食年播种面积5100万亩左右,总产量基本稳定在230亿斤左右,历史最高粮食产量年份为1998年,总产量达260亿斤。近年来的全省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显示,我省粮食消费量呈逐年增长态势。2003-2007年全省粮食年均消费量248.5亿斤,年均递增约5%。从总量上看,我省粮食供需处于紧平衡状态。

  2008年,全省粮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粮食局的各项部署,紧紧围绕“确保全省粮食安全”这个主题,经受住了近年来最为严峻的挑战和考验,先后战胜特大地震、粮食价格剧烈波动和国际金融危机等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按照“调控、改革、扭亏、监管和发展”的目标任务要求,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省委、省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全省粮食流通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局面,为市场稳定和农民增收做出了贡献。一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成效显著。二是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增强。三是粮食购销工作进一步加强,保证了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保护了种粮农民利益。四是现代粮食物流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快,现代粮食流通产业迈出可喜步伐。五是抗震救灾粮食供应和军粮保障取得了突出成绩。

  第二个内容,介绍粮食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

  党的十七大以来提出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目标。粮食质量安全是粮食安全的重要内涵。随着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逐步形成,各级政府和消费者对粮食质量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工作愈显重要。 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2005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下发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同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加工、销售环节成品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在这些年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做好粮食质量管理工作,对于确保全省粮食安全和消费安全,促进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基于这些认识,近年来省粮食局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确保粮油质量安全为目标,从领导、制度、技术、监管、服务等方面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粮食质量管理工作机制,确保了全省粮食质量安全。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提供组织保障。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粮食质量工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就粮食质量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并深入田间、农户和粮库,检查、视察粮食质量情况,对粮食质量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省粮食局一直把粮食质量管理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上,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精心谋划粮食质量管理工作,明确专门的领导、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负责抓好质量管理工作,经常性的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切实给予大力支持,为粮食质量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从1998年以来,为改善全省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水平,确保库存粮食仓储安全和质量安全,在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局先后三批争取中央储备粮库建设资金6.7亿元,按全国统一的粮仓设计标准,新建21.94亿斤仓容的现代化粮食仓库,并统一配备标准化的仓储机械设备,显著改善了仓储设施基础条件,实现了好仓装好粮。

  二是健全制度规范,提供制度保障。2005年,按照国家粮食局等七部门下发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并得到卫生、财政等省上七个部门的支持和认可,作为粮食质量监管的一项基本制度印发全省各地执行。在细则中,我们制定了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制度、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制度、粮食检验比对考核制度、粮食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等。按照这些相关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储备粮、军供粮等相关管理制度中,都明确了质量管理的相应要求和规定,补充和完善了粮食质量监管的制度体系。此外,我们积极健全和完善粮食仓储管理规范和技术规程,在全省推广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规模化的仓储管理工作;推广应用绿色、环保的科学保粮技术,2007年起在全行业停止使用甲基溴熏蒸药剂,采取替代技术环保储粮。这些制度、规范和技术的应用、实施,实现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粮,有效保证了粮食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提供监管保障。为使粮食质量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近年来,我们认真组织开展了针对各级储备粮、各类政策性存储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库存商品粮的监督检查,实现了粮食库存检查制度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在检查中,我们把粮食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情况和库存粮食的质量状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并组织质检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随机扦样检验,及时发现和整改了粮食质量管理中不标准、不规范的现象,确保了全省库存粮食的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尤其是在今年由国务院组织各级政府开展的粮食库存检查中,针对库存粮食可能受到的化学药剂和真菌毒素污染的状况,增加了农药残留和真菌毒素污染等卫生检验项目。在省级复查阶段,扦样代表数量占到被复查企业库存量的25%左右,样品检验采取交叉检验的方式,由国家指定的外省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从目前检查的情况来看,我省库存粮食质量良好,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

  四是完善质检体系,提供技术保障。为确保我省粮食质量安全,我局提出切实加强全省粮食质检体系建设,为粮食质量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保障的总体思路。2005年,由我局编制、省政府颁布实施的《陕西省粮食流通“十一五”专项规划》,对全省粮食质检体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科学的规划,提出了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即以省级粮食质检机构为核心,市级粮食质检机构为框架,重点县级和重点企业的粮食质检机构为基础,建设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流畅的粮食质检工作体系。近年来,我们按照规划引导、机构先行、加大投入的建设思路,遵循场地、人员、机构、经费、设备五落实的原则,扎实推进粮食质检体系建设规划的实施。在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先后筹集资金近4000万元,开展质检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共新增办公、实验用房4000多平方米,新增各类质检仪器设备3700多台(套),全省整体检验能力和装备水平有了显著提升,粮食质检机构也以此为契机得到了有效恢复和发展。截止到2008年底,全省隶属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质检机构有22个,其中省级机构1个、市级机构10个,县级机构11个。90%的市级质检机构和一半以上的县级质检机构确定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中3个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加强质检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我局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组织开展质检机构检验技术比对考核等,有效推动了质检机构检验水平的提高。目前,7个省、市级粮食质检机构通过了计量认证,省粮油质检所被国家确定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和首批标准验证实验室,西安、宝鸡等4个市级粮食质检机构被国家确定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全省粮食质检网络体系的主体框架基本形成,并在粮油标准的宣传、实施、培训和粮食质量监测、抽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粮食质量管理工作提供了科学、可靠的技术支撑。

  五是加强宣传引导,提供服务保障。近年来,我们借助报纸、电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向社会各界宣传粮食质量管理工作,发布粮食质量信息,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服务于全省粮食质量管理工作。从2003年开始,我局连续六年在关中地区组织开展了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并通过政府文件、网站信息、信息发布会发布信息等形式,向政府、企业和种粮农民报告和发布粮食质量的有关信息,既为上级部门提供了宏观调控的基础数据,又在促进产销衔接、引导种植结构调整和帮助农民实现优质优价、增产增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今年2月,由省内26家大中型面粉加工企业共同发起,我局与省粮食行业协会共同组织举办了在面粉生产中不使用增白剂的倡议活动,爱菊、老牛、陕富、西瑞等省内26家知名大中型面粉加工企业向全省同行发出倡议,提倡在面粉中不使用增白剂,不滥用、不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并承诺坚持责任第一、质量第一、健康第一、信誉第一、导向第一,严把产品质量关,确保生产加工的粮油产品质量安全。此外,各级粮食部门在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成品粮油监管工作的同时,加强粮食质量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引导,营造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经过多年来全省粮食系统的共同努力,全省粮食质量管理工作水平明显提高,流通环节的粮食质量稳定而优良,是安全放心的。

  第三项内容,介绍《稻谷》、《玉米》、《大豆》三项新的国家标准。

  粮油标准是实施粮食质量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国家粮食局针对《稻谷》等主要粮食标准与当前粮食市场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本着促进粮食生产,提高粮食品质,进一步规范检验和判定方法,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组织开展了《稻谷》、《玉米》、《大豆》三项标准的研究和修订工作。目前,三项新标准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稻谷》标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玉米》和《大豆》标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三项国家标准都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出口。在稻谷、玉米、大豆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对定等指标、等级、质量要求等进行了修订,使标准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粮情,同时加大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力度。其中《稻谷》新标准在原有5个等级的基础上,增加了等外级,将稻谷的定等指标由原来的出糙率、整精米率两项指标修订为出糙率一项指标,并对整精米率按等级进行设置;《玉米》新标准将原有的3个等级调整为5个等级,并增加等外级,同时修订了容重测定的相关方法和内容,将不完善粒由原来的统一标准调整为分等设置;《大豆》新标准按大豆、高油大豆、高蛋白大豆分别进行了质量要求,并将定等指标由原来的纯粮率修订为完整粒率、粗脂肪含量和粗蛋白含量。二是对卫生要求进行了规范,分别明确了食用、饲用、其他用途和植物检疫执行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既保障了卫生安全,又起到充分利用粮食资源的作用。三是规范和增加了部分名词术语,使标准表述更加准确。四是增加了检验规则,明确了检验一般规则、检验批和判定规则等内容,使检验工作统一、规范。五是增加了标签标识,要求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标注名称、类别、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等,实现质量追溯的目的。

  稻谷、玉米、大豆是我省的重要粮食生产品种,三项新标准的发布实施关系农民、企业和国家三方面的利益,也关系粮食的生产、流通以及国家的粮食安全。我局将按照国家粮食局的部署和要求,切实抓好新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使新标准在我省真正的贯彻好、实施好。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重,粮以质为先。”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的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粮食局的安排、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扎实有效的开展工作,不断开创粮食质量管理工作的新局面,为确保全省粮食质量安全做出新的贡献!也借此机会,对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长期以来给予粮食质量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王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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