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5月19日新闻发布会
2009-05-21 | 来源: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新闻发布会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郑仲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 肖剑声

 

女士们、先生们:

  根据袁纯清省长签署的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9年 6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发布和施行,对加强和改善我省的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渭河是黄河的最大支流,自西向东横贯八百里秦川。渭河流域总面积13.5万平方公里,涉及陕、甘、宁三省区。其中我省境内流域面积6.71万平方公里,占渭河流域总面积的50%,包括宝鸡、杨凌、咸阳、西安、渭南、铜川、延安及榆林等7市1区61个县(市、区)的全部或一部分。流域内集中了全省61%的人口、56%的耕地、72%的灌溉面积和81%的工业总产值。渭河流域不仅是陕西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而且在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作用。因此,保护好渭河的生态环境,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经过各级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渭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污染依然严重,环境问题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水资源严重短缺、水质污染严重、生态环境脆弱。而且,渭河流域内水土流失严重,渭河沿线生态体系建设尚未全面启动,森林总量不足,渭河生物种类大幅减少,河床内无序挖沙、乱倒垃圾现象严重。这对我省尤其是关中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严重制约。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缺乏一部综合性的专门保护渭河生态环境的法律性文件。一些部门的保护责任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对破坏渭河的一些行为也缺乏严厉的惩罚措施。

  省政府领导对渭河保护工作一直予以高度重视。省长袁纯清多次强调要治理好渭河,造福三秦百姓。去年年底研究2008年度立法计划时,常务副省长赵正永提出,鉴于渭河在我省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应该在渭河保护方面进行地方立法。在2008年立法计划正式确立后,赵正永同志又亲自领导了《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

  为确保《办法》制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专门成立了立法调研起草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协调立法起草中的重大问题。组长由赵正永常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为省政府副秘书长周玉明和省法制办主任宋昌斌。并组成了法制办、环保局、林业厅、水利厅以及渭河流域管理局的起草小组。起草小组翻阅了大量与渭河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征求了有关厅局对《办法》的意见和设想,并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

  《办法》初稿完成后,起草小组成员又赴宝鸡、铜川、渭南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实地听取了宝鸡、铜川、渭南等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其间,按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公开立法,增加政府立法工作透明度的要求,还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陕西省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办法》中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水资源的管理;二是水污染的防治;三是生态建设;四是开发建设的管理;五是农村环境保护。据此,我们确定了《办法》的中心内容和章节设置,整个《办法》主要围绕这五个方面问题的内容进行规范,完善保护措施,禁止人为破坏的行为,协调保护与开发的关系。

  《办法》确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1、确定适用范围。本办法调整的范围,是仅局限在渭河河道内还是应该包含整个渭河流域。我们认为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整体性、区域性的工作。如果仅对渭河河道的保护作出规定,则无法达到保护渭河生态环境的目的。因此我们把本办法调整的范围规定为渭河流域,名称也由《陕西省渭河生态环境保护办法》相应改为《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

  2、规定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办法》中,规定了“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加强法治、严格监管”的保护原则。

  3、新设立了三项制度。一是为增强市场机制在渭河保护中的作用,在第三十条规定渭河流域逐步实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二是在第四十条规定逐步建立渭河流域水污染损害补偿制度。即当月断面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指标的,由上游设区的市给予下游设区的市相应的水污染损害补偿资金。三是在第五十条规定建立限制建设制度。即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内,不得建设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并制定和发布具体的限制项目目录。

  这三项规定从法律层面上对渭河污染的防治作出了制度性的规定和要求。

  4、对农村公共卫生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办法》专门在第五十四条对县、乡政府保护农村环境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即“渭河流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庄的垃圾收集、处置场所和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卫生管理,定期组织村民委员会对池塘、渠道进行清淤。”

  5、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设置。《办法》规定了较多的禁止行为,相应就有较多的处罚规定。但这些处罚条款大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与其他法律法规衔接,《办法》对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处罚条款不再重复。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赵正永同志对这次新闻发布会非常重视,专门做了书面讲话。

  他在讲话中指出,全省上下要切实增强治理渭河的紧迫感,加强对渭河流域保护的责任心,特别注意要依法治理,把渭河治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他强调,必须把渭河保护放在整个率先发展的大局中考虑,正确调整和处理不出利益之间关系;要责任到位,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他要求,渭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作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各级政府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带头学习《办法》,亲自抓环境保护工作。渭河流域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在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按照《办法》要求切实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在《办法》实施半年后,相关设区市和省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办法》要求,对《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赵正永在《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袁纯清省长签署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予以发布,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发布和施行,是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件大事,对加强和改善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造福三秦百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下面,我主要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对渭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心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繁衍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特别是我们关中地区,经济文化比较发达,这个区域集中了我省近2/3的人口、56%的耕地和70%以上生产总值,在我省经济发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省委、省政府提出关中要率先发展。率先发展不单单是指经济,而是要体现在各个方面。社会文明进步、生态环境和谐,是发展的重要内容。我们陕西人民的“母亲河”----渭河就横贯关中。但渭河的现状却令人十分担忧,每年接到人民群众对渭河污染问题的各种反映、投诉都比较多。首先是水资源短缺。一方面,上游陕西境外来水呈逐年减少的趋势。另一方面,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引起用水量增加,导致渭河沿岸4市41个县都存在缺水问题。其次是水质污染严重。由于工业废水还不能做到完全稳定达标排放,加之随着城镇快速扩张和城镇人口的急剧增加,渭河流域城镇生活用水污染压力逐年增大。此外,农业中化肥的使用、农业产业化发展以及水土流失也对渭河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面源污染。第三是渭河流域森林总量不足,生物种类大幅减少,河床内无序挖沙、乱倒垃圾现象严重,河道沿线缺少绿化,景观效果差,这对我省尤其是关中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带来严重影响。

  上述问题表明,渭河生态环境到了一种非常令人担忧的状态,渭河治理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因此,全省上下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加强对渭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心。2004年,我省出台了《渭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明确了一系列治理措施。2005年国务院批复了《渭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为治理渭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到去年8月25日,省政府批准实施《陕西省渭河流域综合治理五年规划(2008一2012年)》,正式启动了渭河流域综合治理行动。可以说,治理好渭河,是我们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是本届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我们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这几年渭河经过治理已经有所好转。沿河的宝鸡、咸阳等几个城市对通过市区的渭河段进行治理后,既给城市居民增添了一个休闲、休息、游玩的去处,也增加了城市的灵气,提高了城市景观和土地价值。这说明只要下决心,方法对路,渭河是能够治理好的。

  当然,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渭河的生态环境问题是长期积累下来的,有些问题还很严重,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过程。我们现在正在建设法制社会,各级政府都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因此在渭河治理过程中,特别注意要依法治理,把渭河治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律形式来规范、约束我们政府行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各个方面力量来共同加强治理。我们现在要加快发展、率先发展,首先就应当在渭河流域快速发展,不断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所以遏制生态环境恶化必须成为我们全省上下一个具有强烈紧迫感和危机感的共识。

  二、科学立法,正确调整和处理不同主体利益之间关系

  这次渭河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作为一部综合性的规章,涉及的部门比较多,立法难度比较大,因此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保护工作的长期性。《办法》发布后管长期而不是一时,是我们对资源环境长久保护的一种对策,也是政府一个长期责任、长期承诺。它的适用时间长,所以要求就比较高。二是立法方式的改革。这部规章不是一个单项事情的立法,而是非常系统、综合的,不是站在某个部门的角度立法,而是省政府直接领导,省法制办具体起草,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的立法。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范围大、内容多,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关系,比较复杂。正因为如此,它就带来另一个问题,就是牵涉各方面利益问题,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期利益和眼前利益,地区之间的不同利益、部门之间的不同利益,而且有干流和支流的关系问题等等。正是因为这些特点,使这部规章的起草有一定难度。在这次立法中,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治理的原则,依法治河,严格管理,坚持在经济发展中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关中率先发展,必须把渭河保护放在整个率先发展的大局中考虑,在发展中注意保护好生态环境,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利用和保护的关系处理好,才能促进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

  三、责任到位,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渭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作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要按照《办法》增大对渭河治理的资金投入,建设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建设绿色生态长廊。要注意不能仅靠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来抓,而要把保护责任具体落实到各有关部门,以保证《办法》的各项规定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推动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各级政府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带头学习《办法》,亲自抓环境保护工作,将保护渭河提高到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造福子孙后代的高度上来。渭河流域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如环保、水利、发改、林业、建设等,要提高对渭河流域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按照《办法》要求切实担负起自己的责任。要借这次《办法》发布实施的大好时机,加大渭河流域环境保护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的力度。不但要宣传《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通过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使环境保护工作得到社会各行各业的理解和支持。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的主要内容,准确掌握法律以及各种专业知识,依法治河,严格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渭河流域环境保护的检查和执法力度,全面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在《办法》实施半年后,相关设区市和省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办法》要求,对《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根据检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措施,下决心全部关闭那些污染严重的各类企业,保证渭河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渭河两岸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去年省人大颁布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办法》,各界反响相当好。现在省政府又颁布了《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我想只要把这一山、一水保护好了,我们关中地区、乃至整个陕西的生态环境就会有一个根本性的改变,所以这部规章对保护渭河意义很大。这里我特别希望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主调是宣传保护母亲河中,广大人民群众、政府部门好的作法,同时也要暴露污染造成的典型案例。不但要大力进行宣传,而且将来在渭河治理的检查中也应该进行相关报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渭河流域环境保护的责任,使治理好、保护好渭河成为我们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保护好渭河,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王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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