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4月20日新闻发布会
2009-05-04 | 来源:

  [雷鸣放](陕西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新闻发言人领导小组组长、新闻发言人):

  各位新闻记者朋友,大家好!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省公安厅党委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确定了“坚持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三秦百姓”的学习实践载体,圆满完成了学习调研、分析检查、整改落实等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工作任务,省委学习实践活动第四检查组给予了充分肯定。经过广泛调研,认真总结,省公安厅党委及时把学习实践的成果转化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具体举措;转化为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能力和水平;转化为全省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实实在在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集中化解矛盾纠纷,大力整治治安秩序等一系列“公安机关大走访”爱民实践的实际行动,努力使全省公安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新成效。经省公安厅党委认真调研和反复论证,今天推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便民利民三十条措施,郑重向社会公布。

  首先介绍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领导: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王锐,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局长王玉成,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鱼威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局长刘哲,省公安厅消防局局长王郭社,省公安厅机关党委副书记、直工处处长王明峰下面请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王锐就我省公安机关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便民利民三十条措施进行通报。

   [王锐](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王锐):各位新闻记者朋友,大家好!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省公安厅推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便民利民三十条措施。 
  

  1、实行户籍室朝九晚五工作制。自2009年5月1日起,全省派出所户籍室实行朝九晚五工作制(9:00—17:00),方便群众办理户口,节假日接受预约服务。

  2、实行户口迁移网上服务。自2009年7月1日起,市辖区内户口迁移实行网上“一站式”办公,群众持相关证明材料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户手续。

  3、实行特定人群户籍业务预约服务。派出所对老弱病残人员办理居民身份证及有关户籍业务,实行预约或上门服务。

  4、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服务。公民办理户口业务和其他社会事务时,需要出具户籍证明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为公民本人出具个人户籍证明。

  5、取消夫妻投靠落户限制。放宽夫妻投靠落户条件,取消对婚龄、年龄等条件的限制。

  6、放宽大学生就业落户条件。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取消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就业落户限制,凡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依法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将户口迁入用人单位所在地落户。

  7、缩短往来港澳台签注时间。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

  8、缩短境外人员丢失证件补办时间。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在陕丢失证件,申请出境手续的,两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9、办理特定外籍人士延长签证或居留许可。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百万以上美元的投资者,可以签发有效期两年以上、五年以内的签证或居留许可。

  10、鼓励企业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取消我省原定办理赴港澳商务证件对登记备案单位纳税额的限制。

  11、取消登记备案单位赴港澳商务活动人数限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申请批准人数。

  12、放宽赴港澳商务一年多次签注。根据登记备案单位实际需要,合理签发一年多次商务签注。
  13、开展公民出国(境)证件快寄业务。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开展证件快寄业务。

  14、开展快速补办车牌服务。对补办机动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5、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警。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处警民警白天5分钟内出发,夜间10分钟内出发(离开驻地),并及时赶赴现场。

  16、实行轻微交通违法警告制度。对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十种轻微违法行为,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可以只警告,不罚款。

  (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当事人在现场,没有造成交通堵塞,经交警指出后立即驶离的。

  (2)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时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但随即能查证认定确有驾驶证、行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经交警确认驾驶人身份,并经查询能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有效准驾资格的。

  (4)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经交警查验确实随车携带并立即纠正的。

  (5)在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通行,未造成道路堵塞或交通事故的。

  (6)非校车喷涂校车标志,经交警指出立即纠正的。

  (7)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经交警指出能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和粘贴标识的。

  (8)机动车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经交警指出能当场纠正的。

  (9)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经交警指出能当场纠正的。

  (10)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经交警指出能当场纠正的。

  17、实行被套牌车辆违法行为撤销制度。对正式入户车辆被套牌而产生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经比对核查确定正式入户车辆确属被套牌的,应在接到群众举报后3个工作日内撤销。

  18、实行交通管制告知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大型活动、道路施工实施交通管制的,应在24小时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时,在管制路段、分流路口设立指路牌或口头告知管制原因、预计持续时间和绕行路线。

  19、实行交通事故协商处理制度。对仅为财产损失类交通事故,在当事人及车辆证照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自行协商处理,执勤交警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协助将肇事车辆及时撤离现场。

  20、实行车辆信息主动告知制度。对临界强制报废、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逾期未换证、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记分达到满分的驾驶人,车辆管理所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告知群众及时办理。

  21、实行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考试预约服务。对持证人在证照有效期内逾期一年以上未提交个人身体条件证明的,在持证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体检合格证明后,车辆管理所1个工作日内恢复原驾驶证;对公民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照考试的,实行考试预约到时(X日X时)服务。

  22、实行车管业务延时服务制度。对正在办理的车辆和驾驶人业务,下班时未办理完毕的,车辆管理所实行延时服务;对有需要的群众实行牌证邮递服务。

  23、实行消防行政许可“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设立服务窗口,对群众申报的工程审核、竣工验收、开业前检查等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一次告知、二次办结”。

  24、实行消防特殊事项快速办理制度。对于群众需要快速办理的工程审核、竣工验收、开业前检查等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公安消防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2-4日办理完毕。一般工程由10日内完成审核缩短至8日,重点工程由20日内完成审核缩短至16日,需要论证的大型工程由30日内完成审核缩短至26日;竣工验收事项由10日内验收完毕缩短至8日;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事项由10日内完成缩短至8日。

  25、实行转型转产工程消防业务现场办理制度。生产企业、经营性企业实行产品转型、建筑工程功能变更,申报消防检查时,开展现场服务,受理后当日实施检查并提出意见,2日内办结。

  26、实行消防业务网上和热线电话便民服务。建立消防安全便民服务网站,及时公示行政许可办理结果,接受群众查询和行政许可申报表格下载。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设立并公布热线电话,免费提供消防技术咨询和行政许可咨询服务;受理群众举报,有举必查,有诉必复,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答复群众诉求。

  27、开展消防重点工程上门跟踪服务。对于国家级重点工程、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建设投资项目、国防建设投资项目等工程,在接到消防审核申报后,开辟“绿色通道”,消防监督人员主动联系,上门服务,现场办公。同时,消防部门确定1名联系人,跟踪服务,及时解决问题,直至验收办理完结。

  28、开展疑难消防问题专家会诊指导。公安消防部门成立便民消防技术专家组,对疑难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问题,进行会诊并提供技术指导,确保科学、经济、合理、快速地解决疑难消防问题。

  29、开展公众聚集场所装饰装修材料上门检测服务。对公众聚集场所装修过程中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以及已经投入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公安消防部门主动上门检查把关,并封样抽检材料的防火性能,以防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而留下火灾隐患。

  30、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公安消防部门积极开展深入单位、社区、农村讲解消防安全常识、免费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开放消防队站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雷鸣放]: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王凤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