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会现场(图片来源:青海新闻网)
6月22日,青海省高级法院和司法厅召开了关于委托人民调解若干意见的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青海省高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董开军作了讲话。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昂毛、青海省政协副主席仁青安杰等出席了会议。
《意见》阐述了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时应遵循的合法、自愿等基本原则和方法,强调了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明晰了人民调解的调解组织、委托程序,明确了调解协议的民事合同性质(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同时,《意见》还就受理费减免和协调保障机制等做了清楚的阐释说明。
青海省高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董开军在会上强调开展委托调解的三点意见。首先,他指出,开展委托调解工作的三个“有利于”的重要现实意义:有利于及时有效化解民事纠纷、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民事诉讼、有利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董开军强调,在开展委托调解工作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坚持依法进行的四个“必须”: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必须遵循及时高效原则、必须将委托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同时,他还就开展委托调解要认真落实的有关工作提出了建立领导机构,健全调解组织,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培训指导等四个建议。
人民调解具有增强社会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协调法律与公共秩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司法审判工作所不能替代的。开展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工作,是实现对纠纷的法律调控与非法律调控、诉讼解决与非诉讼解决的联动、协调与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探索和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规范民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保障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合法、有效衔接,形成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构,促进青海省大调解工作深入发展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