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青海举行贯彻实施《青海省消防条例》新闻发布会
11月24日,青海举行贯彻实施消防《条例》新闻发布会。请省消防救援总队长陶林和省消防救援副总队长李芳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主持人赵翃昊: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青海省消防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面传统与非传统消防安全问题交织叠加,消防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9月29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修订草案。修订《条例》,既是适应国家大政方针和我省消防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政府机构职能调整和“放管服”改革的具体要求,更总结固化了近年来我省消防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将为我省消防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目前,新修订的《条例》已正式实施,为了使大家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情况,我们邀请到了省消防救援总队陶林总队长和李芳副总队长,请他们介绍《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我们首先请陶林总队长作介绍。
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长陶林: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首先,我代表省消防救援总队,感谢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界的朋友们,长期以来对全省消防工作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求,着眼我国灾害事故多发的特点,构建新时代应急能力体系,作出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大战略部署。我们在推进全省消防救援队伍改革发展的同时,持续加强消防法治建设,以修订《青海省消防条例》为牵引,不断完善消防法规体系,夯实了消防法治基础。三年来,我们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为引领,忠实践行“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四句话方针,保持24小时驻勤备战,闻警即动、冲锋在前、敢打必胜,共接警出动9900余次,营救疏散遇险群众1.4万余人,成功应对处置了西宁“1·13”路面塌陷、果洛“5·22”地震、海北“8.14”煤矿冒顶等重大灾害事故,“火焰蓝”形象已经深入人心。三年来,我们不断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扎实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共排查单位场所11万家,消除各类隐患13.2万处,督改重大隐患118处,全省未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三年来,我们着眼“大应急”体系建设、“全灾种”救援任务和“体系化”装备建设,完善多部门会商研判、预警响应机制,组建地震、水域、山岳等8支专业救援队,大力推进急需装备、常规装备、高精尖装备结构升级,全省消防车配备达到609辆,救援装备器材达到19万件(套),队伍改革建设发展迈出了坚实步伐。
全省消防救援队伍改革转制的三年,也是消防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的三年。《青海省消防条例》自2011年实施以来,对预防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部门消防监管职责不清、单位责任主体意识不强、群众消防意识偏低等问题依然突出,消防安全隐患存量难减、增量难控现状仍未改变,社会面火灾防控形势依然严峻。近三年,全省共发生火灾事故5248起,造成31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6917.6万元,其中农村火灾占比45.1%、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占比25.8%、居住场所亡人火灾占比76.2%,很多类似纺织品百货大楼的人员密集场所火灾所幸扑救及时,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此外,我国经济社会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消防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全面深化“放管服”和消防执法改革使消防工作体制机制发生深层次变革,国家层面先后于2019年、2021年两次对《消防法》作出较大幅度修改,我省原《条例》中的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改革部署不尽一致,很多方面已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形势任务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和新《消防法》,积极顺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形势,进一步完善消防法治体系、加强消防救援工作,非常有必要,也迫切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在2018年消防队伍改革之初,就第一时间启动《条例》修订,在全省开展《消防法》《条例》专项执法检查;2019年底将《条例》修订纳入立法调研计划;2020年成立专班开展《条例》修订。期间,省人大、省司法厅多次开展省内外立法调研、多次审议《条例》修订文本,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领导,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有关企业和社会各界,对《条例》修订给予大力支持,提出大量切实可行、具有前瞻性的意见建议。在各级的共同努力下,今年9月29日,《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9日印发颁布,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实施的《条例》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在贯彻落实《消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基础上,结合我省消防责任落实实际,明确了政府、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村居委会,尤其是政府主要负责人、消防工作分管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健全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立足我省农牧业和宗教大省特点,紧盯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宣传培训、火灾隐患治理等重点,明确农村和宗教寺院火灾防控要求,将火灾防控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针对消防队伍建设保障现状,明确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建设要求和消防救援人员优抚优待政策,强化了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国家队”“主力军”作用。结合电动车火灾事故多发频发特点,将违规停放电动车及违规充电行为规定为禁止性行为,明确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行政处罚罚则,对电动车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着眼创新驱动和智慧赋能,突出科技信息化推广应用,提出了“智慧消防”建设具体要求,为提升消防领域信息化建设奠定了法治基础。
《条例》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将有利于加强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有利于加强和推进消防工作体制机制,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有利于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切实发挥信息化手段在消防安全风险防范中的作用;有利于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推进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有利于深化“放管服”和消防执法改革,完善消防监督执法机制,提高群众对消防工作满意度,必将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消防事业发展发挥重大作用。
在这里,我诚恳地希望媒体朋友们既做遵守《条例》的先行者,更做《条例》的宣传者,帮助我们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提升全社会消防法治意识。同时,也诚恳地希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带头学法守法,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贯彻,切勿等受到处罚或发生事故后才追悔莫及!最后,诚恳地希望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责、严格管理,全力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以实际行动让修订后的《条例》彰显生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向往,真正让“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内化于心、外 化于行,切实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提供坚强的消防安全保障。
谢谢大家!
中国新闻社青海分社记者:
请问《青海省消防条例》是如何体现“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消防服务的?
青海省消防救援副总队长李芳:
“放管服”改革实施以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成为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活力的主旋律。近年来,全省消防救援队伍始终高度重视消防服务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放管服”和消防执法改革部署要求,全面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全面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和13类消防产品质量强制性认证检查,全面推行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制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模式,不断变革消防工作机制,完善便民利企制度,努力提高消防执法服务水平。在此次《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认真贯彻新修订的《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改革部署,坚持把“放管服”改革要求贯穿其中,按照“能减尽减、放管结合”原则,重点从三个方面就优化消防服务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消防验收备案信息和图纸资料,推动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二是删除涉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征收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减轻企业开办成本、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三是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单位作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并提交材料后,即可先投入使用营业、后接受消防安全检查,进一步构建简约、高效、便民的消防行政服务体系。
央广网记者:
请问《青海省消防条例》就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如何规定的?
李芳:
省政府早在2007年就建立了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此后多次扩充成员单位数量,并将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调整为消防安全委员会,统筹负责全省消防工作,指导推动消防责任落实;2014年,我省又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基层组织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职责。此次《条例》修订,我们结合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和全省消防工作实际,着眼解决消防责任落实与新时代消防工作新要求不相适应的短板问题,从法规层面对消防工作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一是强化了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二是规定了部门消防工作职责。三是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工作职责。四是重申了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五是细化了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职责。六是明晰了物业服务人消防工作职责。七是强调了村居委会消防工作职责。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有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消防工作责任义务,对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责任体系有着重要意义。
青海日报社记者:
当前,科技信息化手段在消防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请问《青海省消防条例》就智慧消防建设是如何规定的?
李芳:
近年来,智慧消防建设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是“智慧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城市火灾防控智能化水平的重要依托,对构建全方位的公共消防安全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推动智慧消防建设。要求设有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物联网系统,并接入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鼓励其他设有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设置物联网系统,并接入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强调教育、工信、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商务、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人防、气象、消防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单位应当共享与消防安全相关的监管和服务信息。上述规定,为我省智慧消防建设提供了法治支撑,有利于加快提升我省消防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人民网记者:
消防工作宣传系于一半,请问《青海省消防条例》对消防宣传工作是如何明确的?
李芳:
宣传教育是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的重要手段,也是我们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好消防宣传工作是狠抓火灾预防,前移防控火灾关口,稳定火灾形势的迫切要求;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也是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治本之策。据统计,90%以上的火灾事故是因思想麻痹、责任制不落实、违章操作等人为因素引起。对此,《条例》从不同层级对消防宣传工作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了政府消防宣传教育职责。《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二是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消防宣传教育职责。《条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党群组织应当组织职工、青少年、妇女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参加消防安全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发布消防公益信息。同时还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的消防宣传职责。三是明确了公民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的义务。《条例》规定,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学习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知识,掌握必要的报警、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方法。四是明确了全省消防宣传日。《条例》规定,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宣传日,以便于全省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扩大消防宣传的影响力,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
赵翃昊:
谢谢陶林总队长的介绍和李芳副总队长的解答,也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和长期以来对消防工作的关心支持。在这里,希望广大记者朋友多宣传、多报道,帮助我们普法;也希望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平安生活的向往,以实际行动为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保驾护航。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大家。